关于进一步做好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_一至六级残疾军人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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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武民政[2004] 141 号2004年12月14日)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局:

为切实做好一级至六级(简称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8月1日第413号令)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及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卫生厅《关于建立和完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统筹费机制的通知》(鄂民政发[2004]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六级(原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医疗保障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高度重视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障工作,认真落实对他们的医疗待遇,确保他们的医疗费按规定实报实销。

二、行政单位、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和特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含六级以上退休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障办法和经费渠道维持不变。

三、停产、半停产和拖欠职工工资半年以上的特困企业、完全没有收入来源且特别困难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纳入单独医疗统筹,按其单位隶属关系(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已解除劳动关系的六级以上残疾军人,按原单位隶属关系),经同级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同级财政统筹解决医疗费。医疗费统筹标准由市、区财政和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上年度医疗费实际发生额测算确定。医疗待遇执行《武汉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费医疗制度改革方案》(武政[1996]99号)文中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待遇标准。医疗费实际支出缺口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补足。

四、纳入单独医疗统筹的六级以上残疾军人所在的改制、破产企业,应从有效资产变现中按当年医疗费统筹标准,一次性缴纳十年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医疗费。

五、在乡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障由所在区劳动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卫生部门按上述办法统筹解决。

六、纳入单独统筹的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障按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市、区劳动保障等部门负责管理。市、区财政要将六级以上残疾军人医疗费列入财政预算,保证按时足额到位。民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医疗保障工作。卫生部门要督促医疗机构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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