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保险方案_江西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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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森林保险实施方案(2011)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提高林农和林业企业抵御风险能力,进一步推进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在总结近年来我省森林保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扶持林业生产发展为目标,认真做好森林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工作,增强林农及林业企业抵御森林火灾、自然灾害等风险的能力,建立健全林业风险保障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三个兼顾”的原则。即兼顾林农及林业企业投保缴费能力、财政补贴能力、保险公司风险承受能力;二是坚持“两低一保”的原则,即低保额、低保费、保成本。保障程度原则上以补偿承保对象的物化成本为主,以保障林农及林业企业灾后恢复生产为出发点;三是坚持自愿和引导相结合的原则。即在自愿投保的基础上,积极引导林农和林业企业参保并从中受益。四是坚持协同推进的原则。财政、林业、保监以及保险公司等部门和单位,加强协调与联动,形成合力,共同参与做好森林保险的宣传、承保、理赔、防灾等各环节工作。
二、保险内容
(一)保险标的: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商品林、公益林。
(二)保险责任
1、林木火灾保险。在保险期限内,因火灾造成保险林木损毁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林木综合保险。在保险期限内,因火灾、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冰冻、冰雹、霜冻、台风、暴雪、森林病虫害造成被保险林木流失、掩埋、主干折断、倒伏或死亡的直接经济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三)保险期限:一年
(四)保险金额:以亩为投保计量单位,保险金额为每亩保险金额与参保林木面积的乘积。
公益林每亩保险金额500元。
商品林每亩保险金额按参保林木的再植成本确定,视树种树龄情况,由参保人与保险公司按每亩不超过800元保额协商确定。
(五)保险费率
1、商品林火灾保险:费率为1.5‰,综合保险费率为:4‰。
2、公益林综合保险费率为2‰。
(六)赔偿处理
1、免赔额
火灾责任免赔额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为10亩或核损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投保面积在100亩以下(不含100亩)的免赔额为投保面积的10%。
暴雨、暴风、洪水、泥石流、冰冻、冰雹、霜冻、台风、暴雪、森林病虫害责任免赔额为:每次事故绝对免赔200元或核损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2、计算公式
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受损面积×(1-免赔率)
损失程度=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株数/平均密度
全部损失: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内事故全损时,按保险金额扣除绝对免赔后予以赔偿。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偿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部分损失: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但未达到全部损失标准的为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根据损失程度的比例赔偿。
3、保险林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一时难以确定是否死亡的,可请有关林业专家鉴定,或与被保险人协商设立观察期,以观察期后的定损结论为依据计算赔偿。
4、保险林木面积小于实有林木面积时,如无法区分未投保面积部分,则按保险林木面积与实有林木面积的比例赔偿。
5、火灾损失标准
烧毁木(全部损失):树冠全部烧毁,树干严重被烧,采伐后不能作为用材。
烧死木(部分损失):树冠2/3被烧坏,呈棕褐色,待来年无发芽,但采伐后仍有1/3可作用材。
烧伤木(部分损失):树冠被烧一半或1/4,树干形成层尚保一半以上未被烧坏,树根烧伤不严重,还有恢复生长的可能。
未烧木(无损失):树冠未烧,树皮未受伤害,仅外部树皮被熏黑,树根没伤害。
6、对火灾以外的森林病虫害等其他自然灾害的损失理赔,由省林业厅与人保江西分公司另行制定定损和理赔规定。
(七)操作方式
1、国家和省级公益林实行综合险,由省林业厅与人保财险江西省分公司签订协议,分年投保,一年一签。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木灾害赔款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省林业厅,专项用于公益林受灾林地的造林和抚育。由省林业厅责成灾害发生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造林,经省林业厅验收合格后,将保险赔偿金拨付给所在市、县林业主管部门。
为保证生态公益林保险业务可持续健康发展,提高应对巨灾能力,建立生态公益林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以当年所收保费的88%为止赔上限。当年保费收入扣除赔付费用和保险公司业务服务费后,剩余部分全部转为生态公益林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逐年滚存。保险期内生态公益林灾害保险赔款超过年收保费的88%时,保险公司申请动用巨灾风险准备金。
2、商品林实行林木火灾保险和林木综合保险两种投保方式,由林业经营者自主选择投保方式,林业经营者投保时,必须将其所有的林地全部投保,商品林保险赔款由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投保者,由林业部门监督其灾后造林。
三、保费补贴及资金结算
(一)保费补贴比例
按照投保则补、不保不补的原则,财政对投保林农及林业企业给予保费补贴。
国家和省级公益林补贴比例100%,其中:中央财政50%、省财政负担50%;
商品林补贴比例60%,其中:中央财政30%、省财政25%、县财政5%,其余由投保人负担。
(二)财政补贴资金结算方式
1、公益林采取省级统一结算,一年一结。省林业厅和人保财险江西省分公司签订公益林保险协议后,由人保财险江西省分公司向省财政提出申请,经省财政厅核实后,将中央和省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一次性拨付给人保财险江西省分公司。
2、商品林实行据实补贴。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林业部门对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签订的保单,以及投保人交纳保费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后,及时将中央、省、县财政应承担的保费拨付到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应将审核保单情况、资金文件及拨付凭证复印件报送省财政厅。
林地分散于全省各地的林业企业,可以将企业所有林地在企业法人所在地统一向当地人保财险公司投保,县财政保费补贴部分由企业自行承担,省财政厅对相关保险凭证审核确认后,将中央和省财政应承担的保费统一拨付给人保财险江西省分公司。林业企业购置的林地不在本省地域范围内的,不享受保费补贴政策。
四、推进措施和要求
由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和江西省保监局、人保财险江西省分公司共同组织实施,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扶持、市场动作、协同推进”的方式,积极稳妥地推进森林保险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森林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定或成立职能机构,认真落实省政府制定的政策措施,专责推进,定期考核,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森林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宣传与推进力度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人保财险公司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等媒体,深入乡村广泛宣传和普及森林保险知识和相关扶持政策,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引导农民积极主动参加森林保险。加大商品林保险工作推进力度,鼓励林业企业、林业经济合作组织、林业经营大户等林业经营组织带头参保,组织和带动林农集中投保,引导和支持以县、乡(镇)、村为单位,组织林农统一投保。
为了推动各地森林保险进程,提高森林保险覆盖面,对商品林参保率高于50%的县(市)优先安排救灾资金,中央和省安排的营造林项目也向商品林保险工作开展得好的县(市)倾斜。保险经办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保,基层保险公司对商品林保险无正当理由拒保导致林农投诉的,发现一起,通报一起,并由省公司实行必要的调控措施。
(三)加强配合与协调
各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变化的新形势,研究制订森林保险的政策措施,提出森林保险发展建议,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组织联合调研,动态跟踪检查森林保险的进展情况,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托县、乡镇及林业部门成立专门的森林保险理赔专家小组。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筹集、拨付、监督管理、结算等工作,确保专款专用;按比例承担的保费补贴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并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林业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对森林保险的实施提供技术支持,并与保险公司共同制订森林保险的有关制度、协议、技术规范和标准,参与森林保险灾后查勘定损,并提供必要的专业鉴定作为理赔依据,建立联合工作机制。
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保险工作监管,切实维护林林保险的市场秩序和广大林农的利益,及时掌握工作进度,沟通相关信息。
(四)加强承保理赔服务工作
保险公司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提供森林保险业务的宣传、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积极稳妥做好工作。保险凭证、理赔款项应落实到林农,保险凭证应载明投保地块的详细坐落地点、保单号、投保面积、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等信息;承保和理赔情况应张榜公示,得到林农认可,保险公司要按保险条款及时进行赔付,不应随意更改理赔标准;森林保险出单和补贴申请程序应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应在林农缴齐保费后再出具保险凭证(见费出单),并据此申请财政保费补贴资金。林农承担的保费没有缴齐的,不能作为申请财政保费补贴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