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规定_公司发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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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规定
一、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的范围
凡在我市缴纳营业税及其它地方税义务的纳税人,其所需的发票均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币制、发放和管理。我市地方税务机关主管以及行业及种类的发票。(一)交通运输类:国有铁路、民航、公路、水上运输企业非专业发票及装卸力资发票。
(二)邮电通信类:邮电通信部门非专业发票。(三)金融保险类:金融保险部门非专业发票。
(四)建筑业类:建筑安装、修缮、装饰业发票。其他工程作业发票。(五)文化体育类:文化体育部门的门票及服务性票据。
(六)娱乐业类:歌舞厅、音乐茶座、游艺场所等的门票、服务性票据。
(七)服务业类:
1、饮食业发票。
2、旅店业住宿发票。
3、广告业发票。
4、照相、扩印业务发票。
5、代理、仓储、租赁业发票。
6、旅游业发票。
7、其他服务业务发票。
(八)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类:
1、无形资产转让发票。
2、建筑物(构建物、其他土地附着物)销售发票。
3、房改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怎样购领发票
纳税人领购发票时必须先进行发票领购资格行政许可,取得发票领购资格行政许可后,在首次领购发票时必须填写《发票领购资格申请表》,并向办税服务厅提交《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的身份证明、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和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税服务厅打印《发票领购折》,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领取《发票领购折》。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折》上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对已领发票再次申请领购发票的,先行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后再向办税服务厅领购发票。
三、纳税人临时外出经营如何购领发票
1、临时到本县(市)区域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埠纳税人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的,按外埠纳税人税收管理要求办理报验登记或税务登记,并申请对发票领购资格审批的行政许可后,填写《发票领购资格申请表》,同时提交《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办税服务厅审核后,对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购票条件的打印《发票领购折》,按发票领购程序办理发售发票。
2、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我省境内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应当开具收据),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向办税服务厅提供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办理报验手续,并填写《发票领购资格申请表》,同时提交《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纳税担保书》、《纳税担保财产清单》、《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以及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审核后,对资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购票条件的打印《发票领购折》按发票发售工作程序办理。
四、纳税人如何缴销已填开发票存根联
用票单位(个人)凭《发票领购折》和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发票发售岗缴销发票,提交发票存根联,实行核定征收且使用非定额发票的纳税人还应填写《用票户领购发票开具使用情况表》,经办税服务厅对照用票单位(个人)的纳税申报情况,审核发票存根后,缴销发票。
五、如何申请代开发票
1、代开发票的对象和范围
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住宿、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4)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5)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在补办税务登记手续后,对其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为其代开发票。
(6)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7)其他需临时使用发票并应由地税机关代开的情况。
2、代开发票的程序
需要代开其它普通发票的纳税人,代开发票金额10000元以下的,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代开发票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除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外,还应填写《代开发票申请表》,并根据其申请开具发票的项目内容分别按下列要求携带有关证明资料,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报征收窗口”申请开具发票。
六、取得发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的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同时对以下发票,有权拒收并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①未有税务机关发票监制章的;②填写的项目不齐全的;③内容不真实的;②字迹不清楚的;⑤没有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⑥伪造的发票;⑦作废的发票;③其他不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
七、纳税人开具发票应注意哪些问题
纳税人在开具发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不能应开而未开具发票(2)不能单联填开或者上下联金额不一致;(3)项目要填写齐全;(4)不能涂改发票;(5)不能转借、转让、代开发票;(6)不能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7)不能虚构经营业务、虚开发票;(8)票物要相符;(9)不能开具作废发票;(10)不能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11)不能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12)不能扩大专业发票开具范围;(13)应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14)应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15)禁止其他不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八、纳税人如何接受发票检查
纳税人在接受税务机关进行发票检查时,应注意:①不能拒绝检查;②不能隐瞒真实情况;③不能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检查;④不能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⑤不能拒绝提供有关资料;⑥不能拒绝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⑦不能拒绝接受有关发票问题的询问;③禁止其他不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九、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规定
(一)、未按规定印制发票,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1、未经省地方税务局核发《发票准印证》的企业私自印制发票,每发生一次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没收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私自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每发生一次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没收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伪造、私刻发票监制章,每枚处以一千元罚款,同时没收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地税机关的《发票印制通知书》印制发票,每发生一次处以二千元罚款。
5、非法转借、转让发票监制章和防伪专用品,每次处以一万元罚款。
6、印制发票的企业未按规定销毁残废(次)发票并造成流失,每次处以一万元罚款。
7、印制发票的企业没有按照地税机关的要求,制定印制发票和管理防伪专用品的各项制度,处以一千元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行为
1、私售、倒买倒卖发票,每份处以五百元罚款,同时没收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贩运、窝藏假发票,每次处以一万元罚款,同时没收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向他人提供发票或者借用他人发票,每份处以二百元罚款。
4、盗(取)用发票,每份处以二千元罚款,没收其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1、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每次处以二百元罚款。
2、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内容不一致:每份处以四百元罚款。
3、主要项目填写不齐全,每份处以一百元罚款。
4、涂改发票,每份处以四百元罚款。
5、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每次处以四百元罚款。
6、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每份处以一千元罚款。
7、开具票物不符发票,每份处以四百元罚款。
8、开具作废发票,每份处以四百元罚款。
9、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每份处以四百元罚款。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除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外,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10、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每份处以四百元罚款。
11、扩大专业发票的开具范围,每份处以二百元罚款。
(四)、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行为
1、应取得发票而未取得发票,每份处以一百元罚款。
2、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每份处以二百元罚款。
3、取得发票时,要求开票方自行变更品名、金额的行为,每份处以二百元罚款。
(五)、未按规定保管发票的行为
1、丢失发票,每份处以二百元罚款。但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的,可酌情减轻处罚。
2、损(撕)毁发票,每份处以二百元罚款。
3、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每份处以二百元罚款,丢失发票登记簿每次处以一百元罚款。
4、未按规定缴销发票,每本处以一千元罚款。
(六)、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行为
1、拒绝检查,每次处以五千元罚款。
2、隐瞒真实情况,每次处以二千元罚款。
3、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检查,每次处以三千元罚款。
4、拒绝接受《发票换票证》,每次处以一千元罚款。
5、拒绝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每次处以二千元罚款。
十、“有奖”发票使用须知
(一)、为什么要推行“有奖”发票
推行有奖发票有利于加强我市发票管理,规范用票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公民主动索取发票意识;有利于公平税负,促进竞争,增强经营者依法用票的自觉性;有利于加强征管、堵塞漏洞,增加财政收入,充分发挥“以票控税”的作用。
(二)、实行“有奖”发票种类
仅限于服务业(含饮食、住宿、打字复印、照相、美容美发、其它服务),发票名称:《江西省赣州市服务业定额发票(XX)》,票面金额分别为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和10元以下的《江西省赣州市服务业限额发票(XX)》及《江西省赣州市服务业千(万、拾万)元限额发票(XX)》,其它发票暂不推行。
(三)、实施范围
凡在全市范围的服务业经营户中消费取得的《江西省赣州市服务业定额发票(XX)》,《江西省赣州市服务业限额发票(XX)》及《江西省赣州市服务业千(万、拾万)元限额发票(XX)》,均属于有奖发票的实施范围。
(四)、实施方式
从2003年6月1日起,凡在上述范围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均可向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索取由赣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印有“兑奖联”字样的服务业定(限)额有奖发票。有奖发票采取“即刮即奖”方式,即发票印有“兑奖联”,“兑奖联”设有刮奖区,消费者取得发票后,将覆盖膜刮开,即显示是否中奖和中奖等次。
(五)、奖项设置
有奖发票按200万份为一组,设60672个奖金名额,分5个奖项,分别为一、二、三、四、五等奖,其中一等奖2个,每个奖金额3000元;二等奖10个,每个奖金额1000元;三等奖60个,每个奖金额100元;四等奖600个,每个奖金额20元:五等奖60000个,每个奖金额5元。共计奖金额33.4万元,中奖面3%。
(六)、兑奖方法
凡中一、二等奖者应凭盖有收款方发票专用章的发票联和刮奖联,持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于取得发票后10日内向当地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所兑奖:中三、四、五等奖由消费者持“刮奖联”发票在消费场所现场兑奖,由收款方现场垫付,同时收回“刮奖联”,收款方凭收回的“刮奖联”于次月十日内集中一次向当地地税局指定的发票窗口领回已垫付的奖金。收款方垫付奖金的手续费按垫付兑奖金额的2%支付。
(七)、不予兑奖的发票
1、发票号码有涂改痕迹:
2、发票票面严重破损、票号无法辨认;
3、假发票;
4、超过兑奖期限未兑奖的;
5、无“发票专用章”;以及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购买的发票;
6、不属于此次“有奖”活动范围的其它发票;
7、未使用及作废上缴发票、刮奖区已刮开的;
8、有其他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八)、违规举报
凡在我市接受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可向当地地税局举报。
1、拒绝向消费者开具发票;
2、以收据、白条及其他自制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3、虚开、代开、转借、转让发票;
4、其他未按规定开具的发票;
5、假发票及非刮奖发票;
6、向消费者提供刮奖区已刮开的发票。各县(市、区)地税局为违规发票举报受理单位。
税务机关查实后,对举报人将给予一定数额的举报奖金,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
(九)、有奖发票的印制
有奖发票由定点印刷厂在市公证部门和赣州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所的公证并监督下,现场一次性印制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