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_行政强制措施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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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1、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限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遵循适当性和法治国家原则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尚未制定法律,或者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遵循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原则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以外的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2、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规则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增设行政强制措施。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一)、概念和特征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它具有四个特征:
1、行政强制执行以人民法院和行政主体为执行主体;
2、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为执行内容;
3、目的在于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
4、必须以相对人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为前提。
(二)、种类
1、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代履行;
2、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执行罚;
3、划拨存款、汇款;
4、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5、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四、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
行政强制执行由且只能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设定行政强制中的公众参与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六、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评价
1、设定机关的评价: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认为不适当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强制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2、实施机关的评价: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3、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