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用地案例分析(推荐)_违法建设用地案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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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XX镇政府非法占用土地

建设农贸市场案

[案情简介]

2003年XX镇政府根据中央“扩大小城镇规模,膨胀小城镇人口”的小城镇发展精神,向国家、省、市申报建设XX综合贸易市场项目。此项目经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批准立项,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列入200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计划占用土地40公顷,投资672万元,主要用于建设农贸市场及办公辅助设施,所占用的土地为XX镇孙祠堂村西部的建设用地。但XX镇政府在项目申报成功后,一直没有向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用地,并擅自动工。2004年6月,襄城县国土局在巡查中发现,XX镇政府正在组织人员对该宗土地进行推土平整,准备实施占地。国土局巡查人员立即向局领导进行了汇报,并及时向XX镇政府送达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听候处理,XX镇政府接到通知后,停止了土地违法行为。县国土局明确指出了XX镇政府在用地中存在的问题,如果不及时停止土地违法行为,将要承担必要的法律后果。XX镇政府充分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后,暂停了该项目的开发建设,并主动将土地恢复了原状。鉴于XX镇政

府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不良的危害后果,国土局经研究决定,对XX镇政府不予行政处罚。

[评析意见]

这是一起政府违法使用土地的典型案件。XX镇政府在建设综合农贸市场发展经济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应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的,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时一并办理使用审批手续。

本案中,XX镇政府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即开始动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但XX镇政府在县国土局进行制止后及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纠正,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XX镇政府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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