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供电信息_信息化系统中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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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扩大试点工作方案
为继续推进江苏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以下简称直接交易试点),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当前开展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综监管[2013]258号)、《江苏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暂行办法》,结合我省直接交易试点实施情况,现制定扩大试点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产业结构调整的原则。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扩大试点工作必须助推江苏产业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二)坚持节能减排的原则。参与直接交易试点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节能、环保的要求。
(三)坚持市场竞争的原则。在发电侧和用电侧引入竞争机制,公平开放电网,建立多边电力交易市场,发挥市场在配置电力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
(四)坚持电网安全稳定的原则。直接交易试点必须维护电力调度正常秩序,保障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参加直接交易试点的发电企业应按电力统一调度的要求,参与调峰;参与直接交易试点的用电企业,应遵守有序用电的规定,服从电力需求侧管理。
(五)坚持电力“三公”原则。直接交易试点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交易过程规范有序。
(六)坚持稳步推进的原则。直接交易试点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试点先行,循序渐进,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
二、准入条件
(一)参与直接交易的电力用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用电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的大型工业企业,并逐步扩大到35千伏的工业用户和10千伏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原则上10千伏、35千伏的工业用户占60%左右,110千伏及以上的工业用户占40%左右。
2、符合国家和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属于非限制类、非淘汰类产品和工艺,符合江苏省产业政策要求,符合行业准入条件。
优先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
3、符合《江苏“十二五”工业经济发展规划》明确的高端发展要求的主导产业和升级发展要求的企业。
4、符合环保政策,具有完善的环保设施,且能正常运行并达标排放。
5、能耗指标先进,用电负荷稳定,同类产品电力单耗在国内或省内保持领先水平。
6、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企业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试点。
7、扩大试点工作期间,有自备电厂的工业用户原则上不参加直接交易。
三、交易申请与执行
(一)发电企业向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申请直接交易资格。电力用户向所在地经信委申请直接交易资格,申报年度直接交易电量,各市经信委汇总所在地区电力用户情况,上报省经信委、江苏能源监管办。
(二)省经信委会同江苏能源监管办审核并公布符合直接交易资格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名单,并根据本方案第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公布电力用户的可交易电量。
(三)电力用户根据可交易电量与发电企业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签订直接交易意向书,提交电网进行安全校核。经电网安全校核通过后,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签订的直接交易意向书提交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进行交易有效性、市场规范性等审核。审核通过后,列入年度电力生产计划安排。
(四)电力用户、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参照国家电监会、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范本签订《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和《委托输电服务合同》。《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和《委托输电服务合同》分别报江苏能源监管办、省经信委备案。
(五)实施直接交易时,电力调度中心对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有关电力设备的调度管辖方式不变。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电网调度管理规定,参与调峰、调频,在电力供应紧张时应参与错峰、避峰,并按要求向电网企业报送电力直接交易相关信息。电力调度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调度,并及时向用电企业和发电企业披露有关交易方面的电力调度信息。
(六)江苏省电力公司电力交易中心应在组织年度、月度电力生产时将直接交易电量予以安排,并交由江苏电力调度中心执行。
(七)省经信委、江苏能源监管办对参与直接交易试点的电力用户、发电企业进行考核,动态调整,连续两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取消准入资格: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政策行为的;
2、电力用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
3、发电企业之间、电力用户之间相互串通报价,操纵或控制交易市场和交易价格的;
4、电力用户将所购电量转供给其他企业的;
5、在规定期限内不按规定签订《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的;
6、没有合法、正当理由拒绝执行签订的《直接交易购售电合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有关政策规定行为的。
四、交易价格
(一)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进行直接交易电量的价格协商,协商确定的价格为直接交易价格D。
(二)电力用户直接交易电量的电度电价
P=直接交易价格D+输配电价+电网损耗价格+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公式1)P=直接交易价格D+购销差价(公式2)
220千伏、110千伏的电力用户,其直接交易价格按照公式1计算。两部制电价的电力用户,基本电价不变,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35千伏和10千伏的电力用户,其直接交易价格按照公式2计算,购销差价即我省销售电价表中该电压等级目录电度电价扣除燃煤机组标杆电价(含脱硫、脱硝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差值。
(三)原执行峰谷电价政策的电力用户,仍实行峰谷电价,其平段电价为P,峰价、谷价按现行峰平谷比价计算。
五、电力用户应披露以下(但不限于)信息:
(一)电力用户的公司股权结构、投产时间、用电电压等级、最大生产能力、年用电量、峰平谷电量、电费缴纳情况、产品电力单耗、单位产值能耗水平、用电负荷率等。
(二)直接交易需求、价格等信息。
(三)直接交易电量完成情况、电量清算情况、电费结算情况等信息。
(四)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六、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并对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进行监管。
(一)省经信委会同江苏能源监管办等部门制定直接交易试点工作方案;审核确认每年符合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条件的发电企业和用电企业名单;提出年度直接交易电量规模;发布发电企业基数电量年度调减比例,并在组织电力生产时予以安排。
(二)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经信委负责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暂行办法的制定及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
(三)省物价局负责审核、监管输配电价(含损耗)的执行。
(四)省电力公司负责统一发布交易信息、进行电网安全校核、电力调度运行、执行交易计划、结算交易电费以及相关资料的报备。电力交易机构应在每月10日前发布上月直接交易信息,于每年2月28日前向江苏能源监管办及省经信委书面报送上一年度直接交易开展情况。
七、江苏能源监管办会同省经信委对试点情况定期总结评价,必要时应向市场主体和社会发布监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