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征地拆迁案准予执行率降五成_广西征地拆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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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征地拆迁案准予执行率降五成自治区高院建议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司法标准
(2011-09-03)稿件来源: 法制日报政府法治
本报讯 记者万静 莫小松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拆迁条例)实施半年多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对全区开展了征地拆迁案件审判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结果表明,全区征地拆迁案件申请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立案数呈绝对下降趋势,准予执行率从新拆迁条例施行前的79%下降至39%,下降近五成。
根据广西高院调查显示,广西全区征地拆迁案件呈现三个特点:首先,法院立案关口缩紧,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行政诉讼案件的立案数量由新拆迁条例施行前的513件,下降至125件,下降幅度超过70%;其次,法院提升司法审查标准,准予执行率大幅度下降,准予执行案件数由新拆迁条例施行前的406件,锐减至49件;第三,慎用强制措施,法院动用力量强制执行案件数大幅下降。2009年1月至新拆迁条例施行前为194件,新拆迁条例施行后仅为23件。
广西高院针对上述数据分析指出,立案数、准予执行率等数据大幅度下降,说明法院在审理征地拆迁案件时,司法审查标准已经较新拆迁条例施行前更为严格,行政审判庭对征地拆迁的非诉行政案件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对不符合新拆迁条例规定的案件,依法作出不准予执行的裁定。同时,立案部门严把立案关,对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申请不予立案。这些因素导致立案数和准予执行率双双大幅度下降。
广西高院行政审判庭法官还谈到,如果被拆迁人对补偿标准不满,法官应
组织听证,对于补偿标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司法审查,不可轻易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要充分依靠当地党委、政法委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参与,在经过风险评估、制定执行方案及预案、做好被拆迁人的思想工作的基础上,慎用强制措施,谨慎执行。
据悉,从新拆迁条例实施至今,广西全区各级法院尚未发生因征地拆迁案件审判及强制执行而引发的恶性事件,亦无违法违规强制拆迁案件发生。广西高院还针对征地拆迁案件的审理提出建议,认为最高院应尽快出台执行新拆迁条例的相关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文件,明确司法标准、强制执行程序的启动、执行方式及执行措施。同时也建议最高院能协调有关部门,确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动、法院参与、各有关部门紧密配合”的房屋搬迁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工作机制。对裁定准予执行的房屋搬迁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在强制执行时,由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法院负责被执行财产的清点、登记与造册,参与执行现场的监督,充分发挥司法与行政机关的各自职能作用,相互配合与协作,妥善开展房屋搬迁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