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细则_甘肃电力交易中心平台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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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甘肃省2017年电力用户 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推进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配套文件、《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甘发〔2016〕16号)等政策规定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有利于工业经济企稳回升,有利于先进高载能产业发展,有利于新能源电量消纳,有利于发用双方协作共赢。

第三条 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电网安全为前提,坚持依法合规、自愿交易的原则,维护各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四条 部门分工和单位职责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对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政策解释;

省工信委负责年度电力电量平衡原则,制定优先发电购电计划;

甘肃能源监管办负责对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实施进行监管;

省电力公司负责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安全校核、交易执行、交易结算、信息披露等实施工作。

第二章 准入条件

第五条 参与交易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最新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要求。列入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2017年执行差别电价名单的淘汰类、限制类企业或产能不纳入直接交易范围。

第六条 电力用户条件

(一)符合政策的电解铝、铁合金、碳化硅、电石等企业;

(二)省政府已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

(三)兰州新区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且年用电量200万千瓦时以上的工业企业;

(四)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政策已明确的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刘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五)在全年电力电量平衡基础上,新增循环经济产业链项目,及上述行业企业用电量超过上年同期的电量。

第七条 发电企业条件

(一)省内除自备电厂以外的火电企业;

(二)省内装机容量1.5万千瓦及以上水电企业; 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直接交易另行明确。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省内售电公司。

第三章 资格审核

第九条 符合第六条的电力用户,向所在市州供电公司领取、填报《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申请表》。经市州供电公司初审后,集中交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电力交易中心,下同)汇总。

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向甘肃电力交易中心申报。第十条 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按照国家和省上政策规定及要求对企业市场准入资格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甘肃电力交易中心信息平台和甘肃省电力公司网站公示。

第四章 交易组织

第十一条 甘肃电力交易中心按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直接交易申报电量

(一)电力用户交易申报电量为企业生产用电量,用户申报电量原则上参照2016年实际生产用电量,超出部分电量由省最大交易电量按预测电量确定。

第十九条

省电力公司依据省工信委确定的年度发用电计划及供热电量,根据电网安全约束、调峰调频、检修计划等要求,明确各火电企业有关边界条件、最小开机方式、安全校核等事项,并明确年度可直接交易电量,交易组织前在甘肃电力交易中心信息平台、省电力公司网站发布。

第二十条

安全校核按交易周期分年度和季度进行,电力调度机构在交易周期内所有交易出清后进行总量安全校核,甘肃电力交易中心依据安全校核结果发布最终交易结果。

第二十一条 签订直接交易合同的火电企业,对其直接交易、基数交易、临时交易及外送电交易电量统筹校核。

第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以及电力系统发生事故等紧急情况影响直接交易完成时,电力调度机构有权按照保证电网安全的原则实施调度。

第六章 交易结算

第二十三条 直接交易委托电网企业统一结算。第二十四条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交易电价暂按电力用户到户电价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购销两侧价差等额传导的方式确定。国家核定的甘肃电网输配电价执行后,交易电价按直接交易价格、电网输配电价(含线损)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确定。

第二十五条 电力用户按月结算、季度清算;发电企业交易电量按年内滚动平衡结算,年度清算原则按三方(四方)合同约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先结算直接交易电量电费,再结算其它电量电费。

第二十七条 结算方法

(一)等额传导模式

1.电网企业与电力用户电费结算

直接交易用电价格=用电企业到户电价±购销两侧价差等额传导价格

月度结算电费=月度直接交易电量×直接交易用电价格 2.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电费结算

直接交易发电价格=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购销两侧价差等额传导价格

月度结算电费=月度直接交易电量×直接交易发电价格

(二)输配电价模式

电力用户的直接交易用电价格=直接交易发电价格+电网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第三十七条 当因电力电量平衡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对直接交易合同进行普遍调整时,应由合同主体提出申请,在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进行。

第三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信委、甘肃能源监管办、省电力公司对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进行动态监督管理,定期对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情况进行总结,并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完善直接交易工作。

第三十九条 省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格维护直接交易秩序,不得采取影响直接交易的措施、办法。

第四十条 甘肃省冶金有色工业协会、甘肃省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引导发用各方理性竞争,实现协作共赢。

第四十一条 参与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工作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行,未明确事宜在公告中明确。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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