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细则_事业单位会计业务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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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细则(试行)

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我市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流程(试行)》(鲁社保发[2006]52号),制定本细则。

一、社会保险登记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事业单位,可申请社会保险登记。

(一)申请单位需提供以下社会保险登记材料

1、申请报告;

2、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

3、批准成立的文件或证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事业法人登记证或事业单位登记证;

6、负责人(法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

7、单位财务在当地银行办理的《开户许可证》 以上材料要求带原件审核,3—7项带复印件一份。

(二)制证发证

1、材料审核无误后,报领导审批;

2、审批通过的,退回原件留复印件,为其确定社会保险登记证编码,并录入(微机)数据档案库,之后,打印制作证件。

3、将审批材料盖章后存档

4、通知申请单位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并退回《社会保险登记表》一份由单位保存。

(三)变更

单位名称﹑性质﹑法人(负责人)、地址等发生变化,须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领取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

3、须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证件等,须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证件等(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以上材料、表格填写正确,经审核无误,报领导审批后,制证发证。

(四)注销

参保单位因住所变动、单位性质发生变化或破产改制等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的,应当自上述变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保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1、参保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结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等。

2、提交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

3、提供法律文书或其他有关注销文件。

4、将提供的材料报领导核准后,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同时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

(五)《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审验:

参保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社会保险登记管理部门办理验证和换证手续。每年的2-6月为验证时间,《社会保险登记证》每四年换发一次。

1、领取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证年度审验表》一式二份,(审验后退回单位一份)

2、审核参保单位有无变化情况,若无变化,在验证机构栏处盖章;

3、若有变化,按社会保险登记证变更程序处理;4、《社会保险登记证》连续审验四次到期后换发新证。

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

已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参保单位,可以申报缴费。

1、职工参保资格的确认

社保经办机构首先要对职工的参保资格进行审核,单位需提供每个职工的《机关、事业单位增人申报表》或《机关事业单位接收统配人员审批表》,以证明其机关或事业人员身份,确定其参保资格

2、缴费基数与应征数额的审核

职工参保资格确认后,单位需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及基本信息表》(机关人员填表一,事业人员填表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明细表》(表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费申报结算表》(表七)。经办机构征缴环节依据单位报来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资方案审批表》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确定工资审批表》等,对每个职工的缴费基数进行审核。缴费基数严格按人事局核定的档案工资确定,主要审核表一或表二中工作人员的基本信息及工资构成的正误,然后,对其应征数额进行核算,主要审核表三中当月缴费明细、当月补缴明细和应补缴明细。

工资调整滞后时,其增加的工资应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时间自市人事部门确定增加工资的执行时间始。

若参保单位的人员和缴费基数等信息无变化,以后缴费只填《申报结算表》(表七)即可。若工作人员增减变化或某些人员的工资增减变化,只将有变化情况的人员信息填入表一或表

二、表三,其余人员不再填写。

3、养老保险费征收

业务部门(征缴环节)对表一或表

二、表三审核无误后,将有关信息输入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子系统,进行征缴操作:制定计划、计算应缴。缴费人数、缴费年月、缴费基数、缴费数额,与《申报结算表》(表七)上的数据一一核对无误后,审核人在上述表格上盖章并在业务子系统中生成缴费单据,交参保单位到财务部门(收费环节)缴费。收费环节收费后在各种表格及收费单据上盖财务专用章或收费专用章,并在业务子系统中确认缴费单据。然后由参保单位将表格传递到征收环节。各种表格一式三份,分别由缴费单位、社保机构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各留存一份,业务部门还需留存必要的附表。

4、欠费补缴

征缴环节根据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台账,建立欠费数据信息。单位补缴欠费:根据单位欠费信息,送达《养老保险费催交通知书》,督促单位补缴欠费,并从欠缴之日起,根据欠缴数额,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补缴历年欠费的,也可按补缴时当月缴费工资为基数计算。

个人补缴欠费,按鲁劳社﹝2001﹞29号文规定执行,即:“个人补缴基数,按补缴时当月本人缴费工资计算”。

对因筹资困难,无法一次足额缴清欠费的参保单位,应主动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协议,按协议办理补缴。

参保职工有特殊情况需暂时停保时,需个人申请,单位批准,社保机构审批,方可办理停保手续。停保期满后,再续缴养老保险费。

三、养老保险手册和档案卡的建立、审核与管理

参保单位在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须为其建立养老保险手册,并及时登记缴费信息;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建立养老保险档案卡。

养老保险手册每年审核一次,社保经办机构于每年的3月份起,为参保职工审核上年度养老保险缴费情况。未上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子系统的县区,依据参保单位的缴费明细表和申报表,已应用社会保险公共业务子系统的的县区,依据系统中的缴费数据,为职工审核、打印上年度养老保险缴费情况。核对无误后,加盖审核人员章和审核专用章,并将每年的缴费合计数填入养老保险个人档案卡中。档案卡按单位编组,存入档案盒进行管理。

转移至统筹范围外的参保职工、新办理退休手续、出国定居和在职死亡的参保职工,要随时在手册中填写或打印其缴费信息,审核盖章后,办理相关手续。

四、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1、统筹范围内参保职工的转移

转出单位将已审核好的调出职工的养老保险手册移交至接收单位,接收单位经办人员持手册、《机关事业单位增人申报表》调动手续等相关资料,到机关事业单位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手册“单位变更”栏内填写调入单位名称、调入时间、在“变更后编号”栏内填写办理时间,并加盖经办人员章。然后将手册退还单位经办人,继续使用。同时,将该职工的养老保险个人档案卡,自调出单位移至调入单位管理,并在个人档案卡的背面“单位变更登记”栏中填写有关变更信息。

2、统筹范围外参保职工的转移

〈1〉符合转入条件,自统筹范围外转入的参保职工,首先持《机关事业单位增人申报表》(只查看不留存)、有关调配手续,到拟转入地社保机构开具同意转入的证明函,然后到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最后到转入地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落户手续。需提供:身份证、调动手续、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已审核完备的保险手册、《机关事业单位增人申报表》;对外省转入的,还需从财务部门确认转入基金到帐情况,方可办理落户手续。

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将转移单中的信息填入在我处新建立的养老保险手册的相关栏目内(特别是“转移记载”栏内的有关数据尤为重要),并加盖审核章,注明审核日期,并在原手册上注明“养老保险费已转入ххх机关事业单位保险处”字样,加盖审核章,退还本人,其余资料留存。同时为该同志建立养老保险个人档案卡,将有关信息填入卡中,入档管理。

〈2〉转出统筹区的参保职工,经办机构在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时,要求其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①转入地批准接收的证明函件②身份证③调动手续④已审核完备的养老保险手册,然后为其开出《基本养老保险转移单》,并在手册和养老保险个人档案卡上注明养老保险关系转往何处、转出时间,之后将保险手册退给本人,档案卡仍归入原单位档案中管理。转移单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二份交转移人到转入地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落户手续。

转移至外省的职工,其个人缴纳部分需转移资金,转出人还需提供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开户银行名称、户名、帐号等。其转移单要一式四份,其中一份财务部门留存,做为转出资金的依据。对有欠费的转移人,根据基本养老保险欠费纪录,要求单位和个人补缴欠费,方可办理转移手续。

单位参保人员增加的同时,即建立养老保险档案卡和保险手册,参保职工需缴同底版的一寸免冠彩照二张,一张贴手册,一张贴档案卡。

五、退费程序。

参保职工出国定居或在职死亡,自下月起其养老保险费停缴,个人缴费部分退还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出国定居的提供身份证、有关出国定居资料,在职死亡的提供身份证、死亡证明,并均提供已审核的养老保险手册。根据手册和档案卡上的有关数据,办理退费手续。单位填写表

三、表七(以后要印制专门表格)一式三份。手续办结后,注销养老保险手册并收回,同时在个人档案卡上注明。手册和个人档案卡专门管理。

六、待遇审核

待遇审核环节包括离退休(职)待遇审核、待遇调整审核,一次性待遇审核等。

1、离退休待遇审核

包括:符合正常离退休(职)条件的人员;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新参保单位参保前已办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以上人员办理离退休(职)待遇审核手续时,要求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

⑴身份证〈2〉养老保险手册〈3〉参保人员档案〈4〉独生子女优待证〈5〉申请提前退休的人员,还需提供其他有关资料

社保机构主要审核:

①申报人的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连续工龄、历次任职情况、历次调资情况、是否符合退休条件等。

②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与历次调资后的工资比较,应缴的养老保险费是否足额缴齐,退休费比例等。

③申报人从事特殊工种年限与个人档案纪录是否一致。④对申请提前退休的,审核其是否符合国家政策。

审核通过后,申报单位依据市人事部门批准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工人退休审批表》,填写《离退休人员待遇审核表》,由待遇审核环节批准同意后,申报单位再填写《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增减情况表》(表五),经社保机构业务部门复核后,到财务部门办理养老待遇的支付手续。

2、待遇调整审核

国家规定对离退休(职)人员待遇进行统一调整时,经办机构业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据市人事部门审批的《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调整方案审批表》及《花名册》,为离退休人员调整待遇。

申报单位需提供上述人事部门审批的一表、一册,填写《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增减情况表》(表五)、《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费用总额情况表》(表六),业务部门审核无误后,报财务部门办理养老待遇增加手续。

3、丧葬抚恤待遇审核

离退休(职)人员因病去世,参保单位应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报告,并填写《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增减情况表》(表五),在其去世的下月停发养老金;并于停发养老金的下月起,申请领取丧葬抚恤费。申领单位须提供如下资料:

⑴、身份证件

⑵、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取消户籍证明和有关部门提供的证明只可做参考)

⑶、个人档案

⑷、《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增减情况表》(表五)

申报单位依据民政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的有关文件(民发〔2007〕64号、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以及其生前享受的基本待遇,为申领人计算应领取的丧葬抚恤费;并填写《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领取丧葬抚恤费审批表》。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依据上述资料,为其审核丧葬抚恤待遇。审核通过后,到经办机构财务部门办理支付手续。

七、待遇支付

财务部门待遇支付环节收到新增离退休(职)人员待遇审核信息后,进行复核,并及时将离退休(职)人员养老金发放有关信息送社会化发放机构,为离退休(职)人员办理基本养老活期储蓄帐户和专用存折,并通知离退休(职)人员所在单位工作人员领取

对待遇审核环节传来的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一次性待遇、待遇重核等相关信息,待遇支付环节应及时为其办理复核手续,支付应享受的待遇或将发放数据送社会化发放机构,并建立相应的养老金及相关待遇支付台账,主要包括:《新增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及养老金待遇明细表》、《离退休人员减少及丧葬抚恤金发放情况明细表》等,及时登记相关发放信息,生成发放数据,避免重发和漏发,并定期检查发放情况。

八、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经办机构待遇支付环节应定期对离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

(一)对同城居住的离退休(职)人员由参保单位负责认证,需提供本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生存证明文件;

(二)对异地居住的离退休(职)人员,可委托当地社保机构和公安户籍部门协助认证。每年的九月十五日前,经办机构将《异地居住离退休(职)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发至各参保单位,由单位将表寄往离退休(职)人员居住地,由居住地公安户籍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协助认证离退休(职)人员的健康状况;由参保单位收回,在十月三十一日前交至社保经办机构。

根据资格认证情况,待遇支付环节进行相关处理:

(一)、对去世、失踪人员予以停付;

(二)、对被判徒刑、劳教人等人员暂停支付。

(三)、对未按规定进行资格认证的人员暂停支付,待提供证明符合条件后再予恢复。

对冒领的养老金,先由参保单位垫付,再由单位向冒领人追讨。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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