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家庭过期药品定点回收管理办法_过期药品回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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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家庭过期药品定点回收管理办法
(草 案)
第一条 为避免居民因服用过期药或变质药品而发生用药安全事故,减少居民因购买药品重复消费,提高药品零售企业自律化管理水平,体现企业社会责任,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回收点设立、期限
(一)满足下列条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可申请设立“家庭过期药品定点回收单位”:
1、成立时间满五年;
2、成立至今无行政处罚记录;
3、当地有良好的媒体合作关系;
4、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事迹。
(二)家庭过期药品定点回收单位由企业先行申请,盐城市药监局市场处审批。
(三)“家庭过期药品定点回收单位”授权期限为三年,期满后需按程序再行申请。
(四)家庭过期药品定点回收站接受市、区县药监部门指导、检查。第三条 站长形成、职责
(一)回收站站长由各企业负责人担任,受区、县药监部门管辖。
(二)组织本企业人员学习贯彻药品、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三)负责本站过期药回收活动的情况记载,填写过期药回收台账记录。
第四条 回收时间、地点、方式 可更换药品名称目录
(一)回收时间:每周星期一为药监局指定的“过期药品回收日”
(二)回收地点:各指定回收站;
(三)回收、处理方式:
1、过期药更换程序:
顾客出示过期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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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站质量管理员目检、清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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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逐一登记顾客送来的过期药通用药名、生产企业、批号效期、单位、数量等信息并请顾客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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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回收的过期药和不合格药毁损后投放进“过期药回收箱”。
↓ 兑换奖品
2、区县药监部门按照药店建档的《家庭过期药现场回收确认登记表》台帐对回收的过期药一一“监销”。第五条 汇报制度
各回收单位应定期向区县药监部门递交《家庭过期药现场回收确认登记表》台帐和过期药品回收箱以备监销。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附件:家庭过期药现场回收确认登记表
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