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案例_破产法经典案例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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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之一:破产法的练习题及答案

1、某国有企业破产后为管理人所接管,管理人接管的财产情如下:

(1)企业破产时经营管理的财产300万元,其中价值200万元的办公楼一座已经全额用于抵押担保;

(2)破产企业对外投资价值200万元;

(3)破产企业租用他人设备150万元;

(4)破产企业专利权一项,评估价值25万元。

分析:上述财产中哪些属于破产财产,总额是多少?哪些不属于破产财产,应如何处理?

【解答】(1)企业破产时经营管理的财产300万元,其中价值200万元的办公楼一座,全额用于抵押担保: 这里的200万的办公楼属于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其变现的价额超过其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的那部分财产。由于办公楼全额用于抵押担保,因此,办公楼不得作为破产财产。其余100万财产属于破产财产。

(2)破产企业对外投资价值200万元:破产企业的对外投资属于破产财产。

(3)破产企业租用他人设备150万元:租赁物属于他人的物权(破产法第38条),不得作为破产财产。

(4)破产企业有专利权一项,评估价值25万元。专利权属于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属破产财产。综上所述,破产财产的总额是:100万+200万+25万=325万。

不属于破产财产总额是200+150=350万元

2、甲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被宣告破产。经查,甲企业财产状况如下:现有现金、实物共100万元。房地产500万元,其中,有一处房地产200万元抵押给A银行贷款150万元;另一处房地产100万元抵押给B银行130万元。有两企业分别欠该企业70万元、30万元。负债情况如下:除上述两笔贷款外,尚分别欠乙、丙企业为100万元、200万元;欠丁企业300万元;欠国家税收250万元,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50万元。破产费用共计20万元。

分析:该如何进行破产清偿?(计算破产债权,破产财产,并说明清偿顺序)

【解答】:

1、破产债权:欠乙、丙企业为100万元、200万元,欠丁企业300万元,总和为600万元;加上无担保的银行贷款30万元,共630万元。

2、破产财产:现有现金100万元,房地产500万元,加上两企业分别欠该企业70万元,30万元,扣除银行贷款担保150万元+100万元,100+500+70+30-150-100=450万元

3、剩余财产按如下顺序清偿债权人:

(1)支付破产费用20万元;

(2)支付职工工资、劳保费50万元;

(3)支付国家税款250万元;

(4)剩余财产130万元按比例平均分配给无担保债权人:

乙:100*130/630=20.63万元;

丙:200*130/630=41.27万元;

丁:300*130/630=61.91万元;

A银行:30*130/630=6.19万元(注意:最后一步用倒挤法)

3、某国有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其4名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甲债权人的债权数额为150万元,其中100万元由破产企业的一座办公楼足额抵押担保。乙债权人为银行,其贷款债权本金为10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5%,5年到期后共偿还125万元,破产宣告时尚有2年到期。丙债权人债权为300万元,同时破产企业对丙债权人也享有200万元债权。丁债权人因管理人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而受到实际损失100万元,另该合同的违约金为60万元。

分析:(1)上述各债权人的哪些债权属于破产债权,数额共计多少?

(2)上述债权中实际参加破产分配的数额是多少?

【解答】(1)甲债权人债权总额150万元,其中有财产担保的100万元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其破产债权 1

为50万元。

乙债权人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依法视为到期债权,但应减去未到期的利息。据此,其破产债权数额为:本金100万元加上到期利息15万元,共计115万元。

丙债权人300万元债权均为破产债权。

丁债权人因合同解除而受到实际损失100万元属破产债权,合同的违约金不是实际损失,不属于破产债权。所以,各债权人的破产债权总额合计565万元。

(2)在总额565万元的破产债权中,因丙债权人有200万元债权可行使抵销权,与其欠破产企业的债权抵销,故实际参加破产分配的债权数额为365万元。

4、某国有企业因资不抵债,拟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张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张律师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掌握了以下情况:该企业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该企业的债权人之一A公司因追索250万元贷款而在两个月前起诉该企业,此案上月已调解结案,法院为此制作了调解书并送达了双方当事人,但该企业仍未按期付款;该企业欠当地工商银行贷款1000万元,贷款时提供该企业的一套进口设备作抵押,该套设备现值800万元;该企业曾为B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500万元的贷款作保证人,保证合同中未说明是何种保证方式,现该笔贷款已经到期而B公司无力偿还。分析:

(1)该企业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2)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张律师须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3)A公司与该企业之间尚未执行的调解书应如何处理?

(4)工商银行的1000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

(5)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为什么?

【解答】:(1)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法院为债务人(破产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而其级别管辖法院则依据破产企业的核准登记机关相应确定。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一般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地区、地级市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一般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该企业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故由该国有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2)应提交以下证据材料:①企业亏损情况说明;②有关会计报表;③企业财务状况明细表和有形财产的处所;④债权、债务清册;⑤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⑥其他应提供的材料。债务人申请破产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说明其已经严重亏损,且不能清偿到其债务,故应将相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债权、债务清册等提交。另外,债务人申请破产的,还应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所以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也是应提交的材料。

(3)为保障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包括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的。故应中止该调解书的执行,由红星公司向法院申报债权。

(4)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其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但其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未受清偿的部分,应作为破产债权。故本案1000万元中的800万元从抵押财产中优先受偿;剩余的200万元可申报破产债权。

(5)能申报债权。因为破产案件中债务人作为保证人的,债权人享有是否将其债权作为破产债权的选择权。如债权人不申报债权,破产企业的保证义务终止,债权人向主债务人追究民事责任;如债权人申报债权,破产企业承担保证义务,债权人未得清偿部分再向主债务人追究。

此部分内容考试不涉及:

若题目补充为:该企业依据与红星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占有红星公司的定作物价值20万元。若问题6,问题7补充为(6)价值20万的定作物应如何处理?(7)应从企业破产财产中优先拔付的破产费用包括哪些?【解答】(6)破产企业中财产属于他人,且该财产的原物尚存的,权利人在履行相应对待给付义务后,可以通过清算组取回原物。故红星公司可以通过行使取回权取回定作物。

(7)破产费用具体包括下列项目:①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②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③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此外,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职工的生活费从破产清算费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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