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股权瑕疵之(五)持股主体2.事业单位、国企_国企和事业单位哪个好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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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股权瑕疵之

(五)持股主体-2.事业单位、国企

(1)珠江钢琴(002678)

瑕疵:国有企业职工对外投资

反馈问题:雅致琴行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是否符合《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9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纪发【2004】25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反馈意见“

一、重点问题.7”)

解释:

1.雅致琴行的规范情况

(1)2008年9月28日,发行人党委、纪检委根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的要求,组织召开了公司自查动员大会,对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投资关联企业情况进行了全面清查整改,并将整改意见上报广州市国资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批。

(2)2008年10月30日,广州市国资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关于对王润培同志直系亲属投资设立的雅致琴行提出整改意见的批复》(穗国资纪【2008】29号)确认,“经核查,雅致琴行自2001年8月7日成立以来,与发行人的交易公允,符合市场规律,没有损害企业利益;发行人纪委对王润培同志直系亲属投资设立企业整改意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意发行人的整改措施”。

(3)2010年12月28日,雅致琴行作出承诺:“作为珠江钢琴的关联方,自2011年1月1日起,我公司将不再从事珠江钢琴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的销售业务”。

(4)2011年4月8日,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越秀分局批准,雅致琴行取得编号为NO.0004476号《公司清算组备案登记通知书》。(5)2011年5月26日,雅致琴行在《南方都市报》刊登《清算公告》。(6)2011年7月11日,雅致琴行取得广州市工商局越秀分局核发的编号为(穗)登记内销字【2011】第04201107110023号的《企业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

(7)2011年7月11日,广州市国资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关于对王润培同志直系亲属投资设立雅致琴行整改实施情况的批复》(穗国资纪【2011】14号)确认,“发行人纪委对雅致琴行的整改实施情况符合《关于王润培同志直系亲属投资设立雅致琴行整改意见的批复》(穗国资纪[2008]29号)的规定;王润培同志直系亲属投资设立雅致琴行为已按要求完成整改,整改期间(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11日完成工商注销),雅致琴行与发行人的交易公允,符合市场规律,没有损害发行人的利益,未违反《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9号)、《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纪发【2004】25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

2.本所意见

根据上述,本所认为,雅致琴行依法设立,其实际控制人和股东投资设立雅致琴行不违反《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9号)的相关规定。报告期内,雅致琴行与发行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已通过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及独立董事的确认,交易价格公允,交易真实,不存在损害发行人的情形。发行人董事长不存在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损害发行人利益的情形。

发行人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中纪发【2004】25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9年7月颁布实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文件的规定,对雅致琴行经销发行人钢琴产品的行为进行了整改,整改的方案与结果已经得到广州市国资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批准,符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

分析

1.2008年10月30日,广州市国资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关于对王润培同志直系亲属投资设立的雅致琴行提出整改意见的批复》(穗国资纪【2008】29号)确认,“经核查,雅致琴行自2001年8月7日成立以来,与发行人的交易公允,符合市场规律,没有损害企业利益;发行人纪委对王润培同志直系亲属投资设立企业整改意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同意发行人的整改措施”。

2.2010年12月28日,雅致琴行作出承诺:“作为珠江钢琴的关联方,自2011年1月1日起,我公司将不再从事珠江钢琴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的销售业务”。

3.王润培同志直系亲属投资设立雅致琴行为已按要求完成整改,整改期间(2008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11日完成工商注销),雅致琴行与发行人的交易公允,符合市场规律,没有损害发行人的利益。

(2)福建金森(002679)瑕疵:事业单位持股

反馈问题:一般性披露问题3:公司股东将乐县林业科技推广中心为事业单位,请对其作为公司股东的合法性进行说明。

解释: 林业科技推广中心于1989年6月26日经将乐县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成立“将乐县林业科技推广中心”的批复》(将编[1989]23号)批准成立,系事业单位法人,现持有将乐县事业单位管理局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证第***3号),其举办单位、主管部门为将乐县林业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第五十二条规定:行政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非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不执行本办法。《福建省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办[2010]22号)第二十六条、第五十六条作出一致规定。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第十九条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第二十一条规定: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五十五条规定: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国家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福建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闽财办[2010]21号)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五条作出一致规定。

2007年7月27日,将乐县财政局下发《关于同意将乐县林业科技推广中心对外投资事项的批复》(将财国资[2007]43号),同意林业科技推广中心对将乐县营林投资有限公司增资人民币1,000万元。2008年9月28日,福建省国资委下发《关于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函》(闽国资函产权[2008]314号),同意发行人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确认林业科技推广中心持有发行人2,839,200股,占总股本的2.73%,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根据将乐县编办、将乐县事业单位管理局于2011年7月14日出具的《证明》,将乐县林业科技推广中心不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责,属于独立核算的非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从事投资及生产经营活动。据上,本所律师认为,林业科技推广中心为独立核算的非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法人,其对外投资持有发行人股份事项已经将乐县财政局、福建省国资委之审批确认,且其从事投资、经营活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之禁止性规定,作为发行人股东合法有效。

分析:

1.事业单位管理局出具《证明》,将乐县林业科技推广中心不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职责,属于独立核算的非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从事投资及生产经营活动。

2.林业科技推广中心为独立核算的非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法人,其对外投资持有发行人股份事项已经将乐县财政局、福建省国资委之审批确认。

3.2008年9月28日,福建省国资委下发《关于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函》(闽国资函产权[2008]314号),同意发行人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确认林业科技推广中心持有发行人2,839,200股,占总股本的2.73%,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

(3)茂硕电源(002660)

瑕疵:中小企业担保中心持股,后退出。

反馈问题:请进一步详细说明中小企业担保中心从茂硕电源股权结构中退出的审批程序和过程,并就退出审批程序是否完备,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核查意见。

解释:

根据中小企业担保中心提供的有关资料,其从发行人股权结构中退出的审批程序和过程如下: 2009年11月2日,中小企业担保中心执行董事做出决议,同意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将其所持发行人200万股股份进行转让;并向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呈报了深担[2009]50号《关于“深圳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请示》。

2009年12月11日,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德恒2009(法意)第093号《关于深圳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深圳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法律意见书》,认为中小企业担保中心拟转让其持有发行人国有股的行为符合呈报国有股转让审批部门审核的条件。

2010年1月7日,中小企业担保中心的股东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具了深投控[2010]19号《关于深圳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同意中小企业担保中心转让所持发行人国有股权。

中小企业担保中心所持发行人股权业经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并出具了鹏信资评字[2010]第021号《关于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有限公司拟转让深圳茂硕电源科股份有限公司3.5714%股权资产评估报告书》,认定评估价值为1,399.60万元;2010年7月14日,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进行了备案。

2010年8月23日,深圳产权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受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委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网站发布了《深圳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5714%股权拍卖公告》;2010年8月30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深圳产权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在深圳市福田区福虹路9号世贸广场4层拍卖厅对上述股权进行公开拍卖,起拍价人民币1690万元,共有深圳市鼎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7个竞买人报名参加了拍卖会,经过竞价,最终以人民币3800万元的价格成交,买受人为深圳市保腾汇富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2010年8月30日,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和保腾汇富签订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约定了上述股权转让事项;2010年8月30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网站发布了第2010008期拍卖会成交公告。2010年9月6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了深产权鉴字(2010)第10153号《产权交易鉴证书》,认为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将其所持茂硕电源转让给保腾汇富的价款已付清,交易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并予以鉴证。

2010年9月20日,发行人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了上述股权变动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中小企业担保中心转让其所持发行人股权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经依法评估,并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完成,转让程序完备,符合《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分析

1.中小企业担保中心董事会决议转让所持发行人股份。

2.中小企业担保中心股东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具了深投控[2010]19号《关于深圳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同意中小企业担保中心转让所持发行人国有股权。

3.中小企业担保中心所持发行人股权业经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

4.2010年7月14日,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填报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进行了备案。

5.2010年8月23日,深圳产权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受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委托,在深圳联合产权交易网站发布了《深圳茂硕电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5714%股权拍卖公告》。6.2010年9月6日,深圳联合产权交易所出具了深产权鉴字(2010)第10153号《产权交易鉴证书》,认为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将其所持茂硕电源转让给保腾汇富的价款已付清,交易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并予以鉴证。

7.2010年9月20日,发行人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了上述股权变动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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