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的要求 Microsoft Word 文档_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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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对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的要求

一.双重法律地位企业

具备混凝土专业工程施工能力的专业承包企业(施工企业); 预拌混凝土(拌合物)产品生产企业。1.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建筑施工企业

建设部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预拌

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是属于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资质序列的从事建筑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企 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

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预拌商品混凝土企业属专业承包建筑企业资质类别。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

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

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

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2.预拌混凝土(拌合物)产品生产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之《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预拌

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分为二级、三级。商品混凝土年产量10(二级)/5(三级)万立

方米以上,产品质量合格。

二.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的法定业务范围

混凝土专业工程施工;

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生产。

三.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的法定运作模式

生产销售定型预拌商品混凝土产品(签订产品供货合同); 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承接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

分包企业。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 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

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

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四.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的法定责任

对混凝土专业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五.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的法定质量责任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

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六.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的法定质量检验制度

见证取/送样检测+第三方检测+内部质控检测及研发试验。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明确规定须见证取样送检的执行见证检验制度; 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未作规定,而检测数据和结果须对外提供的,执行第三方(检测机

构通过资质认定)检验制度;

上述规定之外的检测试验工作,由企业内部混凝土专项实验室完成。1.见证取/送样检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

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

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

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

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

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建设部建建[2000]211 号文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

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

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建设部建建[2000]211 号文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第3.0.3 条以强制性条文的形式规

定:“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2.第三方检测

国家质检总局部门规章《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从事下列

活动的实验室应当通过资质认定:

(一)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五)为经济或者贸易关系人提供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通过资质认定的。” 3.内部质控检测及研发试验

建设部建建[2001]82 号文件《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之《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

资质等级标准》规定:

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均应设有混凝土专项实验室。

七.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的法定资质条件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之《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 预拌

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分为二级、三级。要求如下表。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要求表 项 目 二级 三级

工程技术人员(个)10 5 搅拌系统(套)2 1 运输车辆(辆)10 5 输 送 泵(台)2 1 混凝土专项实验室 1 1 八.法定计量要求

1.计量器具选用

计量器具由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单位制造; 计量器具已经通过产品定型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十二条规定: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

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

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

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

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

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2.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管理

经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依法强制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

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九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

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3.计量器具检定/校准

企业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依法强制检定;

用于贸易结算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如地磅(进料结算)、搅拌系统

称重传感器(交货结算),依法强制检定;

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企业最高计量标准器具自行定期检定/校准或者

送计量检定/校准机构检定/校准。

——企业要对计量器具进行自校准,须首先建立最高计量标准。——对工作计量器具进行期间核查有时也要使用最高计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九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

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 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

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具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九.法定标准化要求

原材料和混凝土性能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的要求;

明示所采用的标准,并按标准组织生产;

无国标、行标、地标的,应制定企业标准,依规定备案后实施,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

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

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

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企业生产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应当在产品或其说明书、包

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

十.法定管理体系要求

《质量管理体系标准ISO9000 : 2005/GB/T19000—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四条规定: 国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 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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