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_校园伤害的预防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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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一)一、填空题
1、校园伤害事故特征包括主体的特定性、时间的特定性、地点的特定性、主观方面的特定性、(结果的特定性)。
2、学校责任事故是指学校(由于过错),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未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造成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事故的侵害赔偿责任。
3、如未成年人校园伤害事故中,加害人是学校和未成年人学校以外的第三人,则归责原则的适用应视加害行为而定。如属一般侵权行为,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动物致人损害或产品质量事故等,则适用(无过错原则);如双方均封锁过错,则有可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4、学校在校园伤害事故中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
5、校园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可以分为三种基本类型,(学校责任),(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的责任)和(第三人责任)。
6、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立即上报主管部门的形式有(电话上报)和(文字上报)。
7、目前我国解决校园伤害事故纠纷的途径主要有(协商)、(调解)和(诉讼)三种。
8、作为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具有特殊地位的主体即学校而言,其减责或免责条件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第三人的过错)
9、学校安全工作的重心是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
10、在校园伤害事故中涉及的法律责任追究应当包括(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刑事制裁)三个方面。
二、选择题
1、校园伤害事故的学生范围是指:(B)
A.只要是学生就都属于
B.主要指未成年的中小学生,也包括幼儿园儿C.除社会学生以外所有全日制学生 D.从幼儿园儿童到大学生全部属于
2、以下举例中属于校方有有意的校园伤害事故的是:(C)
A.体育课期间篮球架上的篮筐脱落将学生砸伤 B.晚自习下课时发生学生踩踏事件
C.学校彩未经建筑部门审批的图纸建设围墙,围墙倒塌造成学生伤亡
D.食堂发生的集体食物中毒
3、校园伤害事故责任者主要包括(D)
①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②教育行政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③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④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⑤学生
⑥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其他有关人员 A.①②B.④⑤⑥C.①②③D.①②③④⑤⑥
4、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可以根据以下哪些依据判定学校存在过错?(C)
①教育教学手段或技术手段使用不当致使学生受到伤害
②教育教学活动中没有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
③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
④学校没有及时采取干预和救治措施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或伤害程度加重
A.①②B.②③④C.①②③④D.③④
5、下列哪项不属于学校与在校未成年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定位?(B)
A.教育法律上的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 B.教育法律上的监护与被监护的关系 C.教育法律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D.教育法律上的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
6、在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中下列哪项是不能被采用的(D)
A.过错责任原则B.无过错责任原则 C.公平责任原则 D.归责原则
7、下列哪些校园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时可以免除学校责任?(A)
①洪水、海啸、地震
②学生自杀、自伤 ③学生本人或学生之间偶发的意外行为 ④学生突发疾病
A.①②③④B. ①②C.③④D.②③④
8下列校园伤害事故中教师需要承担责任的是:(A)
A.学生不遵守纪律被老师罚跑操场100圈,学生在受罚过程中休克
B.学生考试作弊被教师发现,该生在学校给予通报批语处分的当天服毒自杀
C.王、李两初二学生在课间嬉闹,老师已予以告诫和制止,但学生未听从,后李不慎将王推倒导致左臂骨折,教师发现后及时送医并通知家长
D.学生吴某在上课期间突然发生抽搐,老师发现后及时送医并尽快通知家长
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9、目前,解决校园伤害事故赔偿金来源最有效的途径是(A)
A.参加学校责任险B.建立教师责任险 C.学校自筹资金D.教育行政部门协助解决
10、下列校园事故中属于学生个人责任的是:(B)①高某在体育课中心脏病突发死亡,其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未告知校方 ②王某和李某放学后在回家的路上玩耍,王某不慎将李某眼睛弄伤③张某和于某在学校二楼室外楼梯玩耍时不慎坠到一楼,经查是学校楼梯栏杆不符合中小学建筑规定④张某和王某在上课时打闹,王某不慎将张某推倒造成李某胳膊骨折
A.①B.①②C.①②③D.①②③④
三、简答题
1、如何理解校园伤害事故的定义及基本内涵
答:校园伤害事故,是指因过失行为造成的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关联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它所侵害的是受害人的健康权和生命权。其基本内涵是:一是事故必须是发生于中小学生接受学校教育期间;二是受害人为未成年在校受教育者;三是行为人已经对受害者造成了伤害的结果;四是伤害结果的发生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有关系;五是学校对伤害结果的发生如果有过错的,对此要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
2、请简要论述学校与在校未成年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定位。答:(1)教育法律上的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2)教育法律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3)教育法律上的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
3、导致校园伤害事故发生的学校方面的原因有哪些?
答:
一、学校相关制度不严,管理不力。
二、学校校舍、设备陈旧老化或设计不符合安全要求。
三、教育教学活动中安全保护措施不力。
4、校园伤害事故纠纷解决的调解中如何遵循自愿原则?
答:调解校园伤害事故纠纷,必须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不能施加任何压力,用简单粗暴的办法强迫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自愿原则贯穿在调解的整个过程中,首先,校园伤害事故纠纷发生后,是否由校内调解委员会或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不得采取任何强制的方法迫使当事人接受调解;其次,在调解具体纠纷时,要对当事人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不能采用任何压
制、逼迫甚至体罚等粗暴手段;第三,调解协议的达成及执行,也都必须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不能勉强,更不能在当事人思想不通、相互未达成谅解的情况下强迫他们达成协议和强制执行协议。只有始终坚持自愿的原则,才能彻底解决纠纷。
5、学校履行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1)校舍、设施安全(2)安全管理制度健全(3)安全教育到位(4)即使救助受伤害学生(5)食品安全(6)教育、批评注意方式方法(7)充分考虑不同学生的身心特点,照顾体质特异学生(8)对擅自离校或有危险行为的学生及时采取措施(9)严格教师的管理与监督(10)在以下几个特殊期间,尽职尽责:
1)到校时间 2)课间休息时间
3)午间休息时间 4)离校时间
5)晚自习时间6)宿舍熄灯前后的时间
7)组织学生外出旅游或参观期间
6、在学校伤害事故中学校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减责或免责?
答:学校只要履行了教育法律规定的特定职责并对在校学生尽了“相当注意义务”的,且对其无过错能够举证,就可免责。
7、简述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
答:
一、事故现场的紧急处置
(一)预前制定事故处理预案,成立事故处理领导小组
(二)及时救治受伤学生,第一时间同志其家长或监护人。
(三)做好对其他学生和受害学生家长安抚的工作。
(四)注意事态发展,郑重对待承诺。
二、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注意保护现场。
三、调查取证,做好证据收集
(一)调查取证应当及时。
(二)收集证据应当合法。
(三)收集证据应当严谨
四、做好受伤学生的安抚工作
8、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后如何追究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答: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作为教育者,是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员,我国《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因此,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由于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尽职责或者违法行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后果的,应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四、论述题
1、如果你所在学校有多名学生在校食用午餐后或饮用水后发生不适,学校应该如何处理?
答:如果我校发生多名学生在校食用午餐或饮用水后身体不适,我觉得首先不应惊慌失措,要外缓内急,有条不紊地进行“缓”处理。
情景设计:我接到教师报告,有几名学生出现身体不适或急性呕吐的症状,可能与中午饮食有关。我会立即派校医或经过培训的专业健康教师到场护理,经过现场观察确有食物中毒的迹象,应该由专业健康教师送学生到最近医院进行救治,同时启动学校的食物中毒突发事件处理方案,具体处理方案如下:
第一步,打电话到防疫站、急救中心、教育局办公室,汇报发生食物中毒情况。同时,参与学校食物中毒突发事件处理的教师立即到达预定位置。
第二步,学校按正常作息时间上课或下课,经过培训的教师迅速进入课堂“听课”,将课堂变为“现场观察室”,如发现学生有异常反应迅速带到“现场急救室”,同时学校布置好交通便利的1—2个教室做“现场急救室”。
第三步,每排教室前由两名教师组成“护送小组”值班,我会指派专人到学校食堂及校外代饭点封存食品,同时安排专人整理食堂,重新准备次日的学生饮食。
第四步,“现场急救室”应挂上窗帘,进出人员最好不穿“白大褂”,由先到场的医护人员组成急救小组,由最有经验的医生或教育领导任现场指挥,对“现场观察室”送来的学生进行初步处理,根据具体情况,分送到医院。
第五步,救护车进出医院或学校最好关闭警报,减轻对小学生心理压力,及时把经过初步处理的学生安全分送到不同的医院。第六步,防疫站专业技术人员到食堂进行检查,同时对校园必要的地点进行消毒。
第七步,教育局会同卫生局相关人员开现场办公会,同时听取相关人员的病情汇报,制定食物中毒的具体治疗方案。第八步,学校安排专人通知和接待学生家长,对家长做好安抚工作,稳定学校教学秩序。结果预测:1.查清食物中毒的原因并整改;2.由于采用外松内紧的处理方式,学校教学秩序正常;3.食物中毒的几名学生救治及时,数日后全部回校上课。设计思想:本次突发食物中毒事件可以进行“缓”处理,处理程序按既定的经过演练的应急方案进行,校园内教师应该没有惊慌失措的表现,学生们没有出现大范围的心理恐慌。“现场观察室”的教师稳定了学生的情绪,将有异常反应的学生送到“现场急救室”;“现场急救
室”对学生进行初步处理,根据具体情况用救护车
送到附近医院;校内、校外“护送小组”护送学生到达指定位置;及时封闭食堂,有利于防疫部门查清中毒原因,以便对症下药和及时处理。突发事件“缓”处理的目的,就是为了减轻学生的心理压力,防止学生之间产生较大恐慌,在对学生进行有效治疗的同时,又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今后防食物中毒工作的注意事项:(1)以上事件的处理,是针对普通食物中毒的情况进行的,可以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减少学生的心理压力,防止学生“集体性食物中毒癔病”的发生;如果属于严重的食物中毒事件,那就必须启动更高级别的预警方案,请政府与司法部门介入处理。
(2)学校必须有应急处理方案,学校对相关教师进行过系统的培训,使之具有一定处理食物中毒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并且在学校进行过实际的演练。
(3)学校通过多种渠道,如学校的广播、画廊、班级墙报等,对学生进行过食品卫生知识教育,学生对变质食物有一定的鉴别能力,对食物中毒的症状和反应有初步了解。(4)学校积极开展各项体育活动,使学生在活动中增强体能,发展心理素质,提高身体对疾病的抵抗能力和社会环境的适应能力,减少或减轻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2、某小学举办春季运动会,三年级学生俞某与其他同学一起观看铅球比赛。李某是参加这次铅球比赛的运动员。在李某之前的运动员投掷完毕后,担任裁判的教师到铅球着落地点丈量投掷距离,俞某等几位同学随该老师进入落地区内观看丈量结果。在老师和观看的同学尚未撤离运动区域时,李某接着投掷出的铅球,砸中尚未退出运动区的俞某的头部,致其头部急性重型颅脑损伤,右额额部硬膜外出血。因治疗费用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俞某称:被告中心小学对运动会组织管理不严密导致原告受伤,明显具有过错,应负民事责任。因此,要求学校赔偿损害。被告中心小学辩称:原告头部在运动会期间被铅球掷伤是事实,愿意赔偿适当的经济损失。但俞某违规进入铅球落地区域,李某擅自投掷铅球,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李某辩称:原告头部被其投掷的铅球所伤是事实,但其是参加学校组织运动会的运动员,经老师同意后投掷,且球未掷出投掷区域,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应由学校负赔偿之责。
根据你对校园伤害事故处理的相关规定的了解,你认为这起事故中各方应该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答:近年来,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受到社
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会的普遍关注。随着素质教育的深入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形式和内容也越来越丰富,虽然学校在学生安全工作方面下了很大的力气,采取了很多的防范措施,但仍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如何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依法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是当前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难题,尤其现阶段,由于独生子女多,学生的安全问题受到学校、家庭及社会各界的空前关注。有时,一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体育教师、学校乃至教育部门都会被拖得苦不堪言。
以上这起事故属于学生校内活动时的意外伤害事故,主要是指学生在校活动时,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或不可抵抗的力量而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小学生在校内活动致意外伤害事故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
第一类是在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发生的伤害事故,比如体育课进行器械运动时的摔伤;第二类是非授课时间(即课间休息或课外活动时)学生在校园内受伤的事故。这起事故就属于第一种。在解决此类纠纷时,首先,我们必须贯彻过错原则,2002年教育部颁发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办法》总则第七条中明确指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学校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如果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的责任,造成学生伤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从学生被铅球砸伤的事故看, 学校运动会组织者对投掷铅球运动的安全区设置过小。学校在组织运动会时, 应该把学生安排在绝对安全的区域观看,而不能仅仅是站在投掷区以外。在安全区沿线, 还应派人警戒, 以免有学生不注意进入危险区域。如果有条件,应在投掷区设置防护网。作为观众的我们在观看投掷类比赛时, 应特别注意投掷物的运动方向,一旦发现方向偏离正常范围时,要迅速、及时地躲避。看到其他同学离投掷区太近,我们也要马上提醒。另外,体育老师在投掷铅球这一危险活动中,没有尽到安全保卫职责,过错是明显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我们明确了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但学校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其一切职责只能由教师这个“活生生”的个体实施。而老师的所有行为是否都由学校来承担责任呢?这就涉及到老师是否是履行职务,如果其行为是为了履行职务,那么学校就应承担责任;但如果是单纯为了个人利益而与教师职责无关的行为,则学校可以免责,由教师个人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教师的哪些行为可以认定是履行
职务行为?笔者认为:教师上课行为,组织学生外出活动,这些都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学校应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因此,在运动会上发生这样的事故,主要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的范围根据具体的情况主要有医疗费、误工费、后期治疗费、车费等。而且这起事件中,体育教师责任也较大:“安全第一”的意识不浓;对可能发生的伤害隐患估计不足,技术动作讲解示范不够,保护设施准备不足或不懂如何去保护与帮助。如在进行投掷类的教学,教师对动作讲解不够,对其他学生的位置未做限制,部分学生处于危险区内,学生在投掷时致他人严重受伤,这是较为严重和常见的事故。缺乏责任心:这类事故也比较常见,有的教师上课不布置明确的教学任务,喜欢“放羊”,学生自由散漫,教师管理不严甚至脱堂,不能发现学生出现的一些危险行为,或者即使发现了也放任自流,没有及时制止,导致伤害的发生。所以教师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或警告处分。
《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
(二)一、填空题
1、学校责任事故是指学校(由于过错),违反教育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未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造成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承担事故的侵害赔偿责任。
2、学校安全工作的重心是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
3、建立校园安全防护体系是(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学校和(家庭)的共同责任。
4、学校安全管理包括学校设备设施管理、学校活动安全管理、(学校卫生健康安全管理)学校治安秩序安全管理、学校交通安全管理。
5、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校长)应“靠前指挥”,亲临第一线领导。
6、学校调查取证过程应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并让当事人各方参与调查取证的全过程。
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7、在校园伤害事故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调解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
8、校园伤害事故特征包括主体的特定性、时间的特定性、地点的特定性、主观方面的特定性、(结果的特定性)
9、在校园伤害事故中涉及的法律责任追究应当包括和三个方面。
10、在校园伤害事故纠纷的解决中协商的内容包括(当事人各方承担责任的大小)和(赔偿的多少)
二、选择题
1、校园伤害事故的范围是指:(D)
A.在校园内发生的所有事故 B. 在上课期间发生的C.在学校发生,与教育教学活动有关的 D.由学校组织的,与教育教学有关的活动,包括校内与校外
2、以下不属于校园伤害事故的是:(A)
A.林某在上学的路上被汽车撞伤
B.运动会上,李某在进行800米比赛的过程中被田赛场地抛过来的标枪刺伤
C.王某在学校组织的春游中不慎将腿摔伤
D.上课过程中学生甲不慎用铅笔将学生乙的眼睛刺伤
3、学校治安防范工作包括哪些?(B)
①加强校园巡逻 ②建设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网 ③发挥基层治保和调解组织的作用 ④严把校门
A.①②B.①②③④C.③④D.①③
4、下列事故中不属于校方原因造成的是:(C)
A.学校将操场出租商用,学生在上体育课的时候被进校的汽车撞伤 B.校外人员入校砍伤学生数人后扬长而去,学校门卫毫无察觉C.学生在体育课过程中被从校外飞进来的石子砸伤 D.学生集体食物中毒,原因是食堂选用的蔬菜农药残留超标
5、人身伤害赔偿范围包括哪些?(D)
①对已经支付的医疗、误工、护理、住宿、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赔偿
②对未来将发生的医疗、康复、护理、器械交通、住宿、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必要的营养费赔偿
③精神损害的抚慰金
④残疾赔偿 A.① B.② C.④ D.①②③④
6、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包括以下哪几个环节?(A)
①事故现场的紧急处置 ②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注意保护现场③调查取证,做好证据收集工作 ④做好受伤学生的安抚工作
A①②③④. B.① C.④ D.②③
7、校园伤害事故责任者主要包括哪些方面?(B)①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②教育行政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③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④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 ⑤学生
⑥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其他有关人员 A.①②③ B.①②③④⑤⑥ C.④⑤⑥ D①③⑤
8、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可以根据以下哪些依据判定学校存在过错的是(C)
①教育教学手段或技术手段使用不当致使学生受到伤害
②教育教学活动中没有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
③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④学校没有及时采取干预和救治措施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或伤害程序加重
A①. B.② C.①②③④ D.③④
9、下列哪些校园伤害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时可以免除学校责任?(D)
①洪水、海啸、地震②学生自杀、自伤
③学生本人或学生之间偶发的意外行为
④学生突发疾病
A.①② B.③ C②③④. D.①②③④
10、下列校园事帮中属于学生个人责任的是:(D)①高某在体育课中心脏病突发死亡,其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未告知校方②王某和李某放学后在回家的路上玩耍,王某不慎将李某眼睛弄伤 ③张某和于某在学校二楼室外楼梯玩耍时不慎坠到一楼,经查是学校楼梯栏杆不符合中小学建筑规定 ④张某和王某在上课时打闹,王某不慎将张某推倒造成李某胳膊骨折A.①②③④B.④C.②③D.①②
三、简答题
1、简述政府对构建安全校园环境的责任
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校园安全的综合治理主要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普遍对辖区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特别是对群众和师生家长反映强烈,学校又无力解决的治安难点问题加大工作措施和整治力度,治理、清除和取缔影响学校周边环境的治安、交通、违章建筑、各类摊点和文化市场等。
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2、校园伤害事故中学生及其监护人责任的认定包括哪几个方面 答:(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纪律与规章制度,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予以有效的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绝改正,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3)学生有特殊体质,或患有危险性或传染性的疾病,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知道而未告知学校,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或情绪异常与人身安全有关的信息,其监护人知道或已经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的监护职责,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5)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其他过错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6)学生自杀、自伤和自残的。
3、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学生及其监护人在校园伤害事故中各自应该承担何种职责? 答:
(一)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各级人民政府在保证对辖区内学校安全投入的同时,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有领导协调、监督、检查的职责。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学校的相关安全工作。上述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法定职责,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教育行政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教育行政部门是学校及各类教育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如果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属学校不尽管理职责或疏于管理,结果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应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学校、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
学校是学生接受教育的场所,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职责。如果学校忽视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如责令停止发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员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
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作为教育者,是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员,我国《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因此,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由于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尽职责或者违法行为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后果的,应由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学生的责任追究
学生是受教育者,按照《教育法》的规定,受教育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如果学生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伤害事故负有责任,学校应给予相应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学生承担刑事责任涉及一个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刑事责任年龄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关于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的这一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不满14岁的认为不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无论其实施了什么样的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能作为犯罪予以追究;第二,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他们只对少数几种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第三,已满16岁的人,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人,应当对自己实施的一切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关于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年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六)对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后,作为学生监护人、亲属及其他参加事故处理的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及事
校园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故处理机关,妥善处理事故,使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而不能采取过激的不正当的方法,甚至实施违法行为,扰乱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否则,不仅会影响事故的正常处理,还会使自己由受害者变成害人者,受到法律的追究。如果在事故处理中,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其他有关人员实施了上述行为,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4、在校园伤害事故纠纷的解决中,对于学校而言,判定其是否存在过错的依据主要有哪几点? 答:(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备,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2)学校的保卫、防火、宿舍及公共设施管理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3)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有关的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规定,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4)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或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对学生特别是未成年学生,未按规定尽到必要的管理、告知或制止义务,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5)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具有危险性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集体活动,未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或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6)统一提供给学生的食品、药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有关标准语要求,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7)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患有精神病及其他可能对学生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身心疾病,或已经有明显征兆,学校未采取必要防范措施,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8)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而未给予相应注意,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9)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伤,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可能及时采取措施,致使因延误而造成不应发生的后果的。(10)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集体运动,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11)学校未将学生擅自离校、学校作息时间变更等于未成年学生人身安全有关的信息及时通知其监护人,致使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简化而发生危险,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12)学校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其他情形。
另外,在发生不可抗力;校外侵害;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学生自杀、自伤;在具有对抗性或者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或者行为措施存在不当等情况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以外,学校对其他校园伤害事故均无需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