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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大学文件
中农大学字〔2009〕10号
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学生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程序的若干规定》(京教策[2005]5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二○○九年九月十五日
主题词:学生 申诉 规定 通知
中国农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09年9月15日印发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三章 复查
第七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提出复查意见。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将复查意见提交学校有关部门或党委常委暨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将学校的复查结论书面告知申诉人。
需要召开听证会的,按照本规定第四章的要求进行。
第八条 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未做出申诉处理报告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复查工作。
第九条 在申诉处理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章 听证
第十条 学校拟对学生处以开除学籍处分时,应当书面告知拟被处分学生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拟被处分学生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在收到学生的申请后组织召开听证会。
拟被处分学生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拟被处分学生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再次提出听证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