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假设和无罪假设_无罪假定原则
有罪假设和无罪假设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无罪假定原则”。
一,假设有罪—台湾
前段时间湖南电视台热播的电视连续剧《创世纪》,其中主人公会长期在香港与台湾之间奔波,因为各方面的原因会触及两地的法律.而我注意到,主人公在台湾接受审讯时,不满于当地使用的假设有罪的审判前提.因为在香港使用的是假设无罪.因此,我翻阅了《情理之间》这本书.假设有罪,就是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无罪之前(即在法官宣判当事人无罪之前),法官无理由的认同当事人是有罪的.需要辩方律师提供足够的证据(包括充足的人证和无证)反驳控方,证明当事人无罪.庭审时,法官有理由对当事人的每一句话提出质疑,要求出示充分的证据.所以这一点上,我觉得不是很恰当.因为,如果证据被毁掉,或是不够充分,而当事人又确属无辜,那这个假设有罪的前提就存在极大的缺陷,因为有时候是事关人命.让公民质疑司法的公正性.二,假设无罪—英美法系
反过来看假设无罪,就是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有罪之前(确切一点,是在法官宣判当事人有罪之前),我们应当在道义上,情感上和方式方法上,深切地认同当事人是无罪的.假设无罪,源
自西方的神学论,是英美法系的一个特色.从神学上来讲,西方人认为人有原罪(original sin),每个人生下来都是有罪的,但是从法学上来讲,刑法学但是上西方人却有“无罪推定”,这又体现出西方人悲天悯人的情怀,相信每个人都是清白的.香港归英国管制多年,沿用英国的英美法系的法律系统,自然也就沿袭了英美法系的无罪假设.要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必须出示充分的人证和物证.这样做,自然体现了西方一直申明的人权观点,保护了公民的合法利益.但是也不难排除有罪却没有有罪证明的罪犯,让司法的公证性和权威性得不到保证.就如著名法官陈鱼水处理的一个案件中表现的那样,农民用生活的钱购买锅炉,而后锅炉出问题,连本钱一并丢失,告上法庭,手握的合同书却出了问题,法律讲求的是证据,结果他们只能一无所获,家破人亡,生产商逍遥法外.虽不是法律的本意,却也看出这假设无罪的弊端.三,英美法系无罪假设的例外—经济法的假设有罪
虽说西方的刑事法律是建立在假设无罪的基础上的,但是西方的经济方面的法律(例如证券,金融方面的立法)则是建立在假设
有罪的基础上的.也就是说,在调查的时候,要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者集团是无罪的.拿美国举个例子.美国的刑法是基于无罪假设的,美国的证券法是基于有罪假设的,其原因是被刑法管的人是没有选择的,参与股市的人是有选择的,你可以不炒股票.只要出生在美国就受刑法管制,你要证明你所做的所有事,这是没有可能的.炒股就不是这样,你一旦想玩这个游戏,证监会就假定你是有罪的.上市公司要提供详尽的财务数据,按规定记账,对自己的方案要有承诺.安然就是把账记成别的科目,结果就是监狱.炒股票的人也要说明你为什么买、为什么卖,任何人都被怀疑是否得到内部消息,所以美国的基金就要做行业分析、公司分析等等,写很厚的报告,并做长期投资,这些都是为了证明自己是清白的.这个经济法上的假设有罪,其实是有一个前提的,那就是承认人是一种贪婪的逐利动物,一句话,人为财死.所以在英美法系的国家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如果是经济性质的刑事案件,那么检控官们要以什么样的原则去调查取证呢? 我想,美国是个重视利益的国家,应该以经济为出发点,采用假设有罪的原则,而其它更重视宗教于人权的国家会以刑法为出发点,采用假设无罪的原则吧.香港就不用这么头疼,因为它虽沿袭了英美法系,但它的证券法并不是明确基于有罪假设,这一点,大陆也是一样,没有这个例外.四,中国大陆有关假设有无罪
有人说,中国大陆自有法律以来惯用的都是有罪假设.抓到犯罪嫌疑人就以罪犯论处对待.但是近年来,通过对法制精神的进一步理解,提出给犯罪嫌疑人以人权待遇.我们暂且不说大陆究竟是假设有罪原则还是假设无罪原则.其实往往在审案判案过程中会有不同的表现.一般刑事案件采取的的确是有罪假设,但是即使没有充分的无罪证明,检察官们也不会枉自判断,冤枉好人.对于公诉罪,是控辩双方根据掌握的不同罪证当庭辩驳,然后由掌握至关重要角色的法官们根据事实情况和法律的明文规定做出适当判决.同样的,对于指控有罪的案例,同样要拿出控告当事人确实有罪的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以证明当事人有罪.说到这里,我已经没有必要判定大陆是使用何种假设原则了.果然大部分人还是认同大陆使用的是有罪假设的原则这一说
法了.但是我觉得,在真正的审判过程中,倒是使用了有罪假设和无罪假设并用的原则.根据不同的情况适当的做出判断,采用不同的原则,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威信.惩治违法乱纪的犯罪分子,同时保护无辜公民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文明法治社会.五,总结
就如上述所说,独断的使用有罪原则或者无罪原则都是有利有弊的.也各自传承于不同的文化背景.同一法系的制度传到不同地区,也要根据当地的文化传统和法律习惯进行改变和传承,以便更好的适用.我认为,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原则是最适合不过的行为了,不会造成漏网之鱼,也不会造成无辜受害.不过,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也是根据国家的建立和发展,法律的建立和健全逐渐建立起来的,都有自己的适用范围,适用人群,和适用社会形态.不管怎样,通过对假设有罪和假设无罪的讨论,让我对这两个原则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也进一步了解了法律背后的国家背景文化,让我受益良多.附:大陆法系的特点
1.从法律渊源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具有制定法的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判例一般不被作为正式法律渊源(除行政案件外),对法院审判无拘束力。
2.从法典编纂传统看,大陆法系的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
3.从法律结构传统来看,大陆法系法律的基本结构是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传统意义上的公法指宪法、行政法、刑法以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
4.从运用法律的推理方法来看,大陆法系的法官通常采用的是演绎法,即将蕴涵于法典中的高度概括的法律原理进行演绎和具体化,然后适用于具体案件。在进行演绎时,往往需要对法律原理、概念、术语等进行法律解释。
5.从诉讼程序传统来看,大陆法系倾向于职权主义,法官在诉讼中起积极主动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