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水利职工技术协会章程_山东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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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利职工技术协会章程
(修改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山东省水利职工技术协会是从事水利管理、科研、教育、生产等方面的事业、团体、企业以及有关科技人员管理人员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接受山东省水利厅和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是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的专业性非营利组织。
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广泛团结水利行业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从业人员,开展水利管理、科研、教育和生产活动,促进技术进步,服务于广大水利职工、服务于水利工作发展、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 本协会设在济南市,办公地址:济南市舜世路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受委托承担与本协会相关领域从业单位和人员的有关资质管理和从业资格审查工作,受委托组织水利工程管理等工作的监督、考核等工作。
(二)受委托进行本协会有关领域技术报告的技术审查、技术成果的鉴定以及有关工程验收,水利相关标准规范制订,组织技术培训,参与科技市场活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三)组织会员大力开展相关行业技术咨询服务活动。
(四)受委托开展本协会相关行业优秀成果和学术论文的评选活动。出版行业书刊或资讯材料,开展行业宣传和信息咨询服务。
(五)组织开展技术交流和科学考察工作,加强同省内外、国内外有关协会(学会、研究会)、有关组织及学者的友好联系和合作,交流水利技术最新成果、先进技术,推动我省水利技术进步。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技术权益,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举办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水利事业发展服务等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符合规定条件者,均可审请入会。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
凡与本协会工作有关的事业、企业、社会团体均可提交书面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分为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和一般会员单位。团体会员单位代表享有个人会员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二)个人会员
凡从事与本会有关领域工作,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水利行业三年以上的工作人员,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管理人员;长期从事协会相关行业工作的其他人员均可申请入会。
个人会员必须书面申请,经理事会审议,可成为会员。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团体会员
1、参加协会的有关活动;
2、优先取得协会的有关学术资料,优先在协会主办的刊物上发表论文和有关文章;
3、可要求协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及举办新技术准广交流、技术培训、有关科研项目的评审、论证和成果的鉴定等工作;
4、执行协会决议,接受协会委派参加国内外有关工作,积极为协会提供帮助;
5、接规定交纳会费。
(二)个人会员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协会工作有建议权和批评权;
2、对本协会协作项目和其他活动,享有优先安排和优惠服务权;
3、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和委派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会员如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予以除名。
第八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九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会费收支情况的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按规定由各分会推荐的代表参加,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会费收支情况);
(五)审查常务理事会和本会办事机构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2/3以上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责,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需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2/3以上常务理事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到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会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处理秘书处的日常事务,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安排,检查各部门贯彻本会部署的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协会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包括各种分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等。各机构在本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按照章程规定在各自领域开展工作。本协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管理办法,对各机构进行规范管理。
本协会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应本着精简、高效、便于工作的原则组建,其主要负责人经各分会推荐后由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
分支机构不另外订立章程,可在本章程的原则范围内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制定工作条例,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职责如下: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活动经费来源
会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单位的赞助;会员交纳的会费;本协会组织的活动收入;利息及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会费的收费标准和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已2014年 月 日经山东省水利职工技术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山东省水利职工技术协会常务理事会。章程修改须报省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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