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腐败特点及规律的思考_对学术腐败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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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腐败特点及规律的思考
(刘士全)
当前,党和国家都十分关注腐败,因为它不仅是一个政治问题,更是一个触及到人们生活方方面面的社会问题。从政治和法律的角度看,腐败破坏国家与政府公信力,又不利于行政体制的发展和改革,更损于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从经济的角度看,腐败干预和破坏正常经济运行秩序,又腐败扰乱资源合理分配和流动;从社会的角度看,腐败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又腐败侵害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平。因此说,腐败已经成为维护社会秩序、完善道德建设、促进经济发展的严重阻碍。
一、腐败产生的原因
腐败,一般是指国家公职人员滥用公共权利谋取私利的行为。腐败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反社会的、危及统治阶级正常秩序的行为,腐败将毁掉发展的努力。在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不同体制下或体制转轨的阶段上,腐败作为公共权力滥用的具体表现方式,又具有不同的特点。因此,深刻地认识腐败的根源是解决腐败问题的关键。
1.体制原因。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没有监督的干部,容易导致犯罪。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计划经济,加之历史的原因,造成党政不分、政企不分的弊端,权力高度集中在党政领导机关,甚至在某些个人身上。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实行党政、政企分开,权力高度集中的状况虽然有了一定改变,但由于受旧的体制和模式的影响,党政部门的权力仍然很大。特别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由于市场机制的不健全,政策、法律滞后,一些干部手中依然掌握着资源配置、人事任免、宏观调控决策的“生杀予夺”的大权,一些投机经营者为牟取暴利,更是看重这一权力,想方设法利用这一权力。此外,长期以来由于过分强调集中,没有真正建立起对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即使制定了一些监督制度,在执行和具体操作的过程中,也往往形同虚设,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特别是近些年来,一些单位和部门党的民主生活制度淡化,民主集中制变成“一言堂”,“党委领导”变成了“少数人领导”,权力监督的失控,为腐败的滋生蔓延创造了条件,权力的过分集中、以及这种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不健全,是促进权力拥有者走向腐败的体制根源。
2.社会原因。在社会环境对人的影响中,有种可怕正渐趋流行,这就是“唯经济论”,一个地方,一个部门,只要经济上去了,便什么都好说。有的地方片面强调加快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提出了一些不切合实际的要求,甚至制定了一些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政策,如用贿赂等方法去争项目、争资金、捞好处。这些“土政策”的出台,不仅扰乱了干部的思想,而且也污染了社会风气,助长了不正之风,使请客送礼、贿赂之风公开化、普遍化、“合法化”。以此标准来衡量和考察干部,便出现了谁会吹,谁能当官,谁吹得越大越能当官的不正常现象,这实际上是对社会不正之风、说假话的鼓励,使贪污贿赂犯罪更加肆无忌惮,社会导向偏差,风气不正,已成为众多干部走向腐败的催化剂,作为一种不容忽视的社会根源。
3.思想原因。腐败分子不是在一天内就走向腐败的,在滑向腐败边缘的过程中,思想的退变尤为可怕。正如原山东省泰安市市委书记胡建学在他的认罪书中说:“我的犯罪绝不是偶然的,主要是我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缺乏改造世界观的自觉性”。从近几年检察机关揭露出来的案件看,腐败分子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放松了思想教育、党性的学习,忘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忘记了“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原则。追求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一切向钱看”、“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价值观念,就成为一大批腐败分子走向腐败的思想根源。
二、腐败的特点及规律
由渐进改革所决定,这样的社会转型将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因此,新旧经济管理体制以及由此决定的新旧社会管理体制的新旧政治管理体制将会有相当长的共存时期,相互矛盾的双轨格局短时间内不会并轨。这样一种时代背景和制度、体制背景,决定了当代腐败问题的特殊性。
1.民主形式掩护下的公贿与贪污。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无非是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演变为国家所有和单位所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就被“虚置”,本属“大家”的财产也就成了与个人无关的“公家”的东西。改革开放以后,通过对国有制的股份化改造,这种“虚置”局面表面看来有所改观。但由于相应措施的不完善和变形走样,“劳者有其股”的愿望并未如期实现。相反,职工代表大会失去作用,而新机制下的股东代表大会和监事会又尚未起到应有作用。造成股份公司主要管理者的权力过分集中,公有财产由原来的“虚置”演变成为现在的由董事长和总经理支配的私有财产。这样,就使得当代中国的腐败分子的公贿、贪污和监守自盗以更加“民主”和普遍的方式进行着。公贿不同于私贿的地方,在于它是典型的“以公谋私”,是拿公众的钱去捞取私利的“零成本”腐败,其社会影响无疑更为恶劣。
2.“集体共犯”式腐败。“集体共犯”就是在查处一个腐败案件时,发现的往往不是一个,而是一串腐败分子,一挖就是一窝,被人们称之集体腐败。集体腐败是指整个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公务人员,以单位或集体名义,用本单位、本系统的权力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腐败行为。它有三个特点:一是腐败人数多。腐败行为的主体,不是单个人,而是一个集体,往往是在一定组织的权力参与下完成。象“綦江虹桥垮塌林世元案,厦门远华走私案”等等,均是多人共同犯案;二是危害大,对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影响更大,不是一般的“蛀虫”,可称得上“蛀虎”或“蛀牛”;三是牵涉面积大,案情复杂,查处困难。“集体共犯”既有体制性原因,又有其社会心理基础。体制性原因在于产权虚置为腐败提供了适宜的土壤。
3.带“双轨制”痕迹的腐败。“双轨制”,是当代中国由传统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流时期的一种制度安排。在双轨格局中,经济管理的“双轨”并非始终是并行不悖的,而是经常发生交织甚至矛盾,时而会给经济运行造成阻碍。而且,在“双轨”格局中,政企不分广泛存在于社会经济生活之中。既当“球员”,又当“裁判”这种无视市场经济规则的无序做法,为政企合谋、垄断交易、贪污贿赂,提供了肥厚的土壤。现阶段中国所揭出的腐败案例,多有“政企不分”的体制背景。
4.干部提拔机制的弊端造成的“人事腐败”。多年来,干部任用实则是“钦定制”,由于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不能落实,干部选拔中的弊端也就暴露出来。在获得提升的少数干部中,有伯乐“相”出来的,有“跑”出来的,有“磨”出来的,有的甚至是“买”出来的。因此,说明在干部选择中存在严重的人事腐败。
通过对腐败特点的分析,不难发现其中有一些反复出现的、具有共同性的现象。这些现象从某种程度上说就是一般规律的具化体现,对它们的总结与概括其实就是在对一般性规律进行摸索的过程。虽然在不同的地域和不同的历史阶段,腐败的具体表现会有所差异,但其发生和发展总是遵循了一定的规律。
1.腐败的发生与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公共权力建设属于上层建筑领域,而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表明,经济基础决定了上层建筑。从这个角度来看,腐败的发生与社会经济发展密切相关。人作为有理性的社会人,具有生理性和社会性双重需求,有物质、社交、尊重、自我实现等各方面的需要,这些都表现为具体的欲望。前文我们曾分析过,需要会形成动机,动机的实现需要一定的社会条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的利益驱动一方面会刺激某些人产生物质需求动机,另一方面会为这种动机的实现创造条件。尤其是在不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权力可以较为方便安全地转化为资本,并且犯罪成本相对较低,这使得诱惑被成倍放大,因而诱发腐败的可能性也相应加大。
2.随着社会的发展,腐败的对象从对生活资料的占有转向对生产资料的占有,犯罪目的从对资金积累向个人资本积累转变。早期的贪污贿赂等腐败主要是通过对金钱或实物的占有,来达到改善个人或家庭生活状况的目的,此时犯罪分子主要进行的是对财富的积累,其贪婪的欲望还仅仅停留在基本的生存需求上,表现得并不十分强烈。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物质生活得到了较为充足的保证,此时犯罪分子将目光从基本需求上升至发展需求,表现为渴望在获得财富的同时还能实现保值与增值。此时单纯占有生活资料已经不能满足这种发展需求,于是犯罪人开始直接侵占资本、土地等生产资料,或者以赃款为资本投入生产经营以实现财富的增值。在这种情况下,贪婪的欲望已经近乎疯狂,成了无法满足的无底洞。比较典型的是在近年来的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一些腐败分子看到了其中的价值,频繁伸手,利用手中的职权来变相侵占,或者低价购股份,或集体私分资产,有的甚至直接侵吞国有资产,通过非法占有生产资料和生产要素,达到积累资本,实现资本增值和利益优化的目的。
3.随着体制转轨的进行,腐败热点领域不断扩展延伸。由于我们的经济体制改革和企业转轨依然处于探索阶段,仍然存在许多漏洞和不足。而中国加入WTO后,有很多现行的法律法规与WTO存在冲突和矛盾,需要经过长时期的磨合才能慢慢达到统一。制度的漏洞和法律的缝隙,催生了新的腐败领域。我们知道,行贿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更多的公共资源和更大的效益,而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资源供求的矛盾已经发生,并且随着经济发展脚步的加速,这种矛盾冲突也会愈加激烈。资源的稀缺使得行贿者乐于主动出击,通过以钱易权的方式获得更多的发展资源和空间。资产重组和国有企业并购领域、资金项目审批立项、配额分配,公司上市调配审批、房地产市场和工程建设发包、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甚至交通管理和行政执法领域都成为行贿受贿的热点领域。
4.政府职能结构不合理与权力的泛化导致腐败的存在具有长期性和必然性。虽然我们一直在预防和控制腐败,不断研究和完善制度建设,但改革发展的阶段性决定了政府职能改革与权力的建设也具有阶段性特点。我们一直在讨论政企分开的必要性与实现途径,但究竟怎么才能科学的分开,分开到什么程度才是恰当的,这些都需要不断进行试验和摸索。世界上并没有完美的制度,国外的成功模式可以借鉴和学习,但并不是圣经宝典,一用就灵。由于我国长期存在权力泛化的现象,这种权力本位观念已经深入一代甚至几代人的骨髓,因此虽然改革开放以后我们一直在强调公平与民主,但在实践过程中,权力至上、“领导说的算”的思想根深蒂固,这种思想投射到制度设计上就表现为岗位设置缺乏独立性,具有人身依附倾向。在这种情况下,很多初衷良好的制度只能流于形式,这也是到目前为止政府权力一直过大,缺少监督和制约的重要原因。而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因此,邓小平同志曾在改革开放的初期就明确指出,改革开放搞多久,反腐败就要搞多久,整个改革开放过程都要反对腐败。从这个层面上讲,腐败还将必然存续很长时间,并且随着改革力度的加大,在今后一个特定的时期内仍将呈高发、多发状态。
5.腐败的发展呈现出起伏性和阶段性。腐败是权力相对集中与制度建设漏洞的产物,因而会随着社会政治制度建设的发展而呈现出波段性。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腐败的蔓延并不是直线上升的,也不是平行发展的,而是根据社会发展特点不同而呈现出起伏性与阶段性。从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看,一般在国家工业化初期,腐败现象往往最为严重。从社会具体阶段看,腐败往往随着国内外政治和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并随着人们理想信念的确立或丧失而起伏。而犯罪实现的机会、几率和犯罪成本的高低也使得腐败呈现出起伏性特点。
三、防治腐败的对策
腐败的根源来自于因追求私利而导致的权力滥用。而反腐败的关键显然就是以防止和减少权力滥用为中心,展开制度创新,以限制权力、制约权力、净化权力。限制公共权力的作用范围,才是消除腐败产生最好的办法。限制公共权力的作用范围,就要调整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调整政企关系、实现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
1.关于国家与社会之关系的调整。计划体制时代,公共权力体系庞大,权力脉络触及社会的各个角落,社会的独立发展功能完全萎缩。可以说,国家取代了社会,公共权力完全占据了私人领域。虽然公共权力无限膨胀,并时有滥用,但腐败现象则少有发生。盖因公共领域完全侵占了私人领域,私欲失去了存在的要素,人们没有私利可以追求,也就不存在了腐败得以滋生的前提。改革开放以来,物质利益从一元走向多元,对私利的合法追求成为平常的事情。而且追求物质利益的手段也越来越丰富。由于制度建设跟不上社会经济生活变化的步伐,通过对公共权力的滥用来达到对私利的追求的不正常现象,也就司空见惯起来。因此,要控制对权力的滥用,必须根据市场的内在要求,明确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划分“私域”范围。同时,也使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追求,通过对市场规则的运用,在“私域”范围得以实现,以减少腐败赖以产生的权力基础。
2.调整政企关系。在转型时期,政企不分现象仍广泛存在,并且为腐败提供了体制土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与企业、企业与国家、企业与个人间的经济交往,是一种平等的合同关系,相互之间不存在不平等的权力关系。但如果政企不分,不正当的权力关系就会掺杂其中,合同关系就会为权力关系所笼罩甚至取代。一旦部门利益和个人私利浸入其中,对权力的滥用也就不可避免。因此,要铲除腐败的体制根源,必须实行政企分离,切断权力与经济的联系,政府按照市场经济规则的要求,主动退出对经济生活的直接参与,转而通过法律、政策服务于社会经济,并通过这种服务获取权益。
3.实现人治向法治的转变。人治社会的最大弊端是权力运行无边界和权力运行无规范。二者的共同结局是权力的滥用。这种对权力的滥用,当被用来谋取政治私利的时候,它是政治腐败;当被用来谋取物质私利时,它就是经济腐败。市场经济与人治相结合,就会结出“权力经济”的歪果;市场经济与法治相结合,就会修出法制经济的正果。当代中国身处社会转型时期,政治体制的变革落后于经济体制的变革,人治因素尚未在干扰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权力经济”的影子时有闪现,“权力经济”不仅阻碍着市场经济的正常发育,而且还滋生着权力腐败。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加快国家的法治化进程,通过法律制度规范权力的运作,方能有效控制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