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工业生产统计指示计算方法13第十一章_生产统计指标计算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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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环境保护

环境保护统计的目的,主要反映工业企业废水、废气和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排放及治理情况,为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环境保护规划、建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依据。

一、工业企业环境保护基本情况

(一)年末从事环保、监测职工人数

指在报告期最后一天,在企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

1、专职环保人员

指在企业从事环境管理、科研、监测工作的专职人员和以环保工作为主的兼职人员数,不包括“三废”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车间或班组中的生产人员。

2、监测专职人员

指企业从事环保监测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包括“三废”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车间或班组中的生产人员。

(二)年末环保设施固定资产原价

指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中直接用于环保及污染治理的各种固定资产原价,如:机器设备、器具、建筑物等。

1、环保设施固定资产原价 指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中直接用于防治污染、“三废”综合利用、环保监测仪器、仪表、装置和构筑物等方面固定资产的原价。

2、废水、废气、废渣治理设施设备原价

指废水、废气、废物治理设施(包括构筑物)的投资额(原价),不包括已报废设施的投资额。

(三)“三废”综合利用经济成果

1、“三废”综合利用产品产量和工业总产值 指企业利用“三废”(废水、废气、废渣)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已经销售或准备销售的,应计算产品产量和产品产值。

2、“三废”综合利用产品利润 指利用“三废”(废水、废气、废渣)生产的产品,销售后所得到的利润。

(四)污染环境赔偿情况

1、交纳排污费总额

指企业向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全年交纳排污费总额。

2、污染赔款总额

由于污染事故造成损失,向当地农村、个人、集体或其他企业全年付出的赔偿总额。

3、污染罚款总额

由于污染事故,由地方环保部门决定罚款的全年总额。

二、企业工业废水排放及治理利用统计

(一)工业废水排放量

工业废水排放量指经过企业厂区所有排放口排到企业外部的工业废水量。包括生产废水、外排的直接冷却水、超标排放的矿井地下水和与工业废水混排的厂区生活污水,不包括外排的间接冷却水(清污不分流的间接冷却水应计算在内)。

1221、直接排入海的工业废水量

指经企业位于海边的排放口,直接排入海的废水量。直接排放指废水经过工厂的排污口直接排入海,而未经过城市下水道或其他中间体,也不受其他水体的影响。

2、直接排入江、河、湖、水库的工业废水量

指企业位于江、河、湖、水库边的排放口,直接排放江、河、湖、水库的废水量(包括经处理后排放的)。直接排放是指废水经过工厂的排污口直接排入江、河、湖、水库,而未经过城市下水道,不受下水道污水的影响。

3、工业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

指工业企业报告期内年排放的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COD)的排放量。

化学需氧量(COD):是测量有机和无机物质化学所消耗氧的质量浓度的水污染指数。

4、工业废水中氨氮排放量

指工业企业报告期内排放的废水中氨氮的排放量。可以通过工业废水排放量和其中氨氮的浓度相乘求得。

(二)工业废水排放达标量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量指报告期内废水中各项污染物指标都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外排工业废水量,包括未经处理外排达标的,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的,以及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的。

1、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指工业废水排放达标量占工业废水排放量的百分率,计算公式为: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工业废水排放达标量/工业废水排放量×100%

2、废水治理设施数

指企业用于防治水污染和经处理后综合利用水资源的实有设施(包括构筑物)数,以一个废水治理系统为单位统计。附属于设施内的水治理设备和配套设备不单独计算。已报废的设施不统计在内。

三、企业工业废气排放及治理利用统计

(一)工业废气排放量

1、工业废气排放量

指报告期内企业厂区内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排入大气的含有污染物的气体的总量,以标准状态(273K,101325Pa)计算。测算公式为:

工业废气排放量=燃料燃烧过程中废气排放量+生产工艺过程中废气排放量

(1)燃料燃烧过程中废气排放量:指燃煤、油、气锅炉及其他工业炉窑在燃烧过程中所排废气的排放量。

(2)生产工艺废气排放量:指生产工艺过程中排放的废气量。

2、工业SO2排放量

指报告期内企业在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排入大气的SO2总量,计算公式为: 工业SO2排放量=燃料燃烧过程SO2排放量+生产工艺过程中SO2排放量

3、烟尘排放量

指企业厂区内燃料燃烧产生的烟气中夹带的颗粒物排放量。

4、工业粉尘排放量

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的能在空气中悬浮一定时间的固体颗粒物排放量。如焦化企业筛焦系统粉尘、烧结机粉尘、石灰窑粉尘等,不包括电厂排放大气的烟尘。它可以通过排尘系统的排风量和除尘设备出口排污浓度相乘求得,计算公式是:

工业粉尘排放量=排尘系统排风量×除尘设备出口气体含尘平均浓度×除尘系统运行时间

除尘系统出口的含尘浓度,均以所测的数字为准,无论测出的浓度是否符合排放标准,均应统计在内。

(二)工业废气中污染物去除量

1、二氧化硫去除量

指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废气经过各种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去除的二氧化硫量,包括经回收装置处理后的去除量。

二氧化硫去除量=燃料燃烧过程中二氧化硫去除量+生产工艺过程中二氧化硫去除量

燃料燃烧过程中二氧化硫去除量指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过各种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去除的二氧化硫量。

生产工艺过程中二氧化硫去除量指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过各种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去除的二氧化硫量。

2、烟尘去除量

指企业燃料燃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过各种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去除的烟尘量。

3、工业粉尘去除量

指企业在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经过各种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去除的粉尘总量(不包括电厂去除的烟尘)。

4、废气治理设施数 指企业用于减少在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排向大气的污染物或对污染物加以回收利用的废气治理设施数。附属于设施内的治理设备和配套设备不单独计算。已报废的设施不统计在内。

四、企业工业固体废物排放及治理利用统计

(一)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排放、贮存及处置量

1、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指报告期内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状、半固体状和高浓度液体状废弃物的总量,包括危险废物、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物和其他废物等;不包括矿山开采的剥离废石和掘进废石(煤矸石和呈酸性或碱性的废石除外)。酸性或碱性废石指采掘的废石其流经水、雨淋水的pH值小于4或pH值大于10.5者。

(1)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爆炸性、易燃性、易氧化性、毒性、腐蚀性、易传染疾病等危险特性之一的废物。(2)冶炼废渣指在冶炼生产中产生的高炉渣、钢渣、铁合金渣以及金属矿渣等。

(3)粉煤灰指燃煤电厂锅炉、煤粉炉在燃煤过程中产生的固体颗粒物。

(4)炉渣指企业燃烧设备从炉膛排出的灰渣。不包括燃料燃烧过程中去除的烟尘。

2、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

指报告期内企业将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排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场所以外的数量,不包括矿山开采的剥离废石和掘进废石(煤矸石和呈酸性或碱性的废石除外)。

3、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

指报告期内企业综合利用或处置为目的,将固体废物暂时贮存或堆存在专设的贮存设施或专设的集中堆存场所内的数量。专设的固体废物贮存场所或贮存设施必须有防扩散、防流失、防渗漏、防止污染大气、水体的措施。

4、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

指报告期内企业将固体废物焚烧或者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并不再回取的工业固体废物量(包括当年处置往年的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处置方式有填埋(其中危险废物应安全填埋)、焚烧、专业贮存场(库)封场处理、深层灌注、回填矿井及海洋处置(经海洋管理部门同意投海处置)等。

(二)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

1、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

指报告期内企业通过回收、加工、循环、交换等方式,从固体废物中提取或者使其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固体废物量(包括当年利用往年的工业固体废物贮存量),如用作农业肥料、生产建筑材料、筑路等。综合利用量由原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统计。

2、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占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包括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的百分率。计算公式为: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100%

五、企业污染治理情况

(一)本年安排污染治理项目数

指本年由国家、部门、地方或企业安排的,以治理污染,“三废”综合利用为主要目的的治理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及其他(如恶臭等)环境污染的治理工程的总数。不包括“三同时”项目。

(二)污染治理项目本年完成投资额

指企业实际用于治理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及其他环境污染(如恶臭等)的全部投资额。

污染治理项目本年完成投资额=治理废水资金+治理废气资金+治理固体废物资金+治理噪声资金+治理其他污染资金

治理废水资金指用于废水治理,使水质排放达标或改善水质及回收使用的治理工程的资金。

治理废气资金指用于减少在燃料燃烧过程与生产工艺过程中排向大气的污染物或对污染物加以回收利用的环境工程的资金。

治理固体废物资金指用于治理工业固体废物(包括贮存、处置、综合利用等)的环境工程的资金。

治理噪声资金指用于减轻生产活动中的噪声源对周围环境产生的影响,以使其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噪声标准,减少对人体的危害程度为目的的环境工程的资金。

治理其他污染资金指除用于治理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以外的治理工程的资金,如治理电磁辐射、治理放射性、污染搬迁和治理其他项目(含环境综合整治)所使用的资金总和。

(三)污染治理项目本年投资来源合计

指企业用于治理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和其他(如恶臭等)环境污染的环境治理工程的各种资金来源合计。各种来源的资金,均为报告期投入的资金,不包括以往历年的投资。

污污治理项目本年投资来源合计=国家预算内资金+国家预算内更新改造资金+综合利用利润留成资金+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环保贷款+其他资金

国家预算内资金指企业单位用于治理环境污染的国家预算内资金。国家预算内资金指国 125 家预算、地方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拨给或委托银行贷给企业单位的拨款。国家预算内更新改造资金指国家预算、地方财政、主管部门和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拨给企业单位的更新改造拨款。

综合利用利润留成资金指企业单位为消除污染,以“三废”为主要原料,开展综合利用项目所得产品利润的提留部分。

环境保护补助资金指由地方环境保护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补助环境污染治理项目的资金。

环保贷款指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污染源治理专项资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规定,各级环保部门建立的环保贷款基金。

其他资金指除上述资金来源以外的其他用于污染治理的资金,包括国内贷款(不包括环保贷款)、利用外资、除综合利用利润留成资金和环境保护补助资金以外的自筹资金及其他来源资金。

上年结余资金指在上年资金来源中没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而结余的资金。包括尚未用到工程上去的材料价值、未开始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价值及结存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等。

(四)本年竣工项目数

指本年竣工投入运行的治理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及治理其他污染的环境工程项目的总数。

(五)本年竣工项目新增设计处理能力

指本年竣工的污染治理项目设计文件规定的处理、利用“三废”的能力。其中:“治理废气”为治理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含工艺粉尘)废气的能力之和。

(六)“三废”综合利用产品产值

指报告期内利用“三废”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价值(现行价),已经销售或准备销售的应计算产品价值,留作生产自用的不应计算产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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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生产统计指示计算方法1目录

目录前言………………………………………………………………………1第一章工业统计的范围………………………………………………2第二章工业企业基本情况………………………......

第十一章监所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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