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大学优秀青年人才_北京大学优秀青年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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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大学优秀青年人才 引进计划(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发[2005]281号

各院系(所、中心)、各有关单位:

经主管校长批准,现印发《〈北京大学优秀青年人才引进计划(试行)〉实施细则》,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大学

2005年12月7日

《北京大学优秀青年人才引进计划(试行)》

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优秀青年人才的引进工作,根据《北京大学优秀青年人才引进计划(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近期目标

在2005-2007年期间,根据学科规划布局和创新平台(基地)建设的需要,从国内外引进100名左右已在相关学术领域崭露头角,具有学术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

二、执行机制

1、从“985工程”二期创新平台(基地)建设中安排专款用于此计划;

2、学校在每年底根据经费情况、各院系师资队伍建设的需求和当年执行的情况,确定下一年的名额分配;

3、各院系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发展需要,决定名额的使用;

4、经费的使用由985工程办公室、人事部、财务部、科学研究部、社会科学部、资产管理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执行;

5、当年没有执行完的名额学校收回;

6、人才引进实行国内外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动态考核。

三、审批机构

学校成立优秀青年人才引进审批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负责优秀青年人才引进工作。

优秀青年人才引进审批委员会由陈文申、林建华、柯杨、张国有、李晓明、周岳明组成,由学校人事部负责日常工作。

优秀青年人才引进专家委员会由林建华、李晓明、耿直、欧阳颀、赵新生张传茂、方精云、陈平原、阎步克、申丹、牛军、陈兴良组成,由学校人事部负责日常工作。

四、审批程序

1、招聘计划

学校下达每年的招聘限额,各单位根据学科规划及创新平台(基地)建设的需要,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2、本人申请

本人提供详尽的应聘材料,包括本人简历、工作设想和预期目标、三位以上同行教授的推荐意见、学位证书和任职证书复印件等。

3、院系推荐

根据本人的申请材料,相关院系聘请三名校内外同行专家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做出评价,并进行初选。院系要对通过初选的应聘人员进行面试和安排公开学术报告,进一步考察申请人的科学研究和教学能力。经院系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形成综合意见与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人事部。院系综合意见应说明院系学科或创新平台(基地)建设的需要、应聘人在本领域青年学者中的地位和发展潜力、院系提供的工作条件以及对待遇和启动资助的建议。

4、学校审批

学校优秀青年人才引进专家委员会,负责优秀青年人才的学术审议。专家委员会议实行表决制,审议通过后,报学校优秀青年人才引进审批委员会批准。学校每年3月、6月、9月、12月召开优秀青年人才引进审批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优秀青年人才”聘任事宜(含待遇、启动资助等)。

5、签订聘任合同,办理来校手续

学校审核批准后,由人事部、985工程办公室、财务部、科学研究部、社会科学部、资产管理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办理相应的来校工作手续,包括签订聘任合同、入编、启动经费、住房补贴发放等手续。

五、聘任管理

1、受聘期间聘任职务为研究员;

2、受聘人与相关院系按年度签订岗位目标责任书,每学年结束时提交工作业绩自我评估报告,相关院系针对岗位目标责任书和受聘者的业绩进行年度考核;

3、聘任期间及聘期届满后,受聘人可申请学校相应的教师职务,经学校审定批准后,签订新的聘任合同,纳入教师的常规管理,享受相应教师职务的工资待遇。

六、相应待遇及有关政策

本着鼓励吸引更多的海内外优秀青年学者在北大建功立业,同时规范相应财务行为的原则,考虑到学校实际情况与国际惯例,受聘期间其待遇及有关政策如下。

1、聘期内工资待遇实行年薪制

基本年薪为8万元人民币,按月发放;对于特殊学科及特殊应聘人员,院系可提出年薪建议,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2、提供特殊津贴

受聘期间,除享有国家规定与住房相关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外,每月享有学校特殊津贴4000元人民币/月,最多不超过6年。学校特殊津贴发放后,《北京大学在职无房职工月住房补贴发放办法》(校发[2002]120号)规定的学校附加月住房补贴不再发放。

3、关于启动经费

按照不同的学科、实际工作计划,在《北京大学优秀青年人才引进计划(试行)》的精神基础上由学校985工程办公室确定启动经费资助额度。

4、关于安家补贴

来校报到后,由学校人事部一次性发放安家补贴,不再报销来校旅费(包括交通费、托运费、住宿费等)。安家补贴标准为:海外人才3万元人民币,国内引进人才2万元人民币。

七、附则

1、医学部优秀青年人才引进计划单列,由医学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2、学校采取特殊机制建设的单位,其优秀青年人才引进不纳入本计划;

3、本实施细则试行一年,由学校优秀青年人才引进审批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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