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普通发票国税_国税普通发票明细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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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 《网络普通发票管理系统》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推行网络发票的统一部署,我局定于2011年5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启用《网络普通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推行使用网络普通发票,旧版普通发票停止使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系统是网络普通发票的管理平台。经营规模较大、能通过互联网实时在线开票的纳税人可使用网络版系统。经营规模较小、不具备实时在线开票条件的纳税人可使用单机版系统。系统启用前使用自有开票软件的纳税人,按照我局公布的接口标准自行修改软件,经国税机关审核后可使用自有软件,发票信息定期导入系统。由于全国统一规定取消了大额手写版普通发票,因此,单笔销售金额较大且开票频繁的纳税人使用网络版或单机版系统,将实现快捷、安全开具发票,节省发票验旧、缴销时间,降低办税成本,同时方便发票真伪查询。
系统由我局组织开发,供纳税人免费使用。纳税人自主选择网络版或单机版,自行选择服务形式和标准。系统对硬件设备无特殊要求,税务机关不向任何纳税人推荐任何计算机及打印设备。如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请向我局监察室举报(029-87695181)。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008969696。推广工作期间可能会对纳税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陕西西安国税全面推行网络发票
发票作为购销业务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凭证,是市民感受税收最直接的“触点”,也是税务机关受理咨询查询的“热点”。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网络发票管理办法》于2013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网络发票的全面推行对消费者查票、开票人用票和税务机关管票带来什么变化?引起媒体关注和市民热议。
陕西西安市国税局副局长袁小平介绍,《网络发票管理办法》有几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税务机关对网络发票的管理制度,对单位和个人办理网络发票各项业务进行了规范。二是在确保安全、唯
一、便利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网络技术,提高了纳税人领、用和市民查询的便捷性,提高了税务机关发票数据分析的科学性,提升了信息管税水平。“网络发票查询起来更方便。”西安市国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处长刘海安介绍,开具网络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应登录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如实完整填写发票的相关内容及数据,确认保存后打印。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线开具的网络发票,经系统自动保存数据后即完成开票信息的确认、查验。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网络查询验证网络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也就是说,纳税人接受网络发票后,登录省市税务机关网站,轻点鼠标,就能够实时查询手中发票信息真伪。同时税务机关充分考虑到网络覆盖面和可能出现的网络故障等因素,提供了单机版和离线开具等补充开票方式。
西安国税稽查局综合业务科科长陶毅介绍,2012年,西安国税稽查部门以打击发票买方市场为重点,共查处发票涉税违法案件431起,查补税款、罚款、滞纳金共计1701万元,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发票案件5起,抓获犯罪嫌疑3人次,缴获涉案发票231972份。同时有数据显示,2011年,全国共查处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案件将近9万件,查处违法企业8万多户,查补税收收入超过71亿。
西安市国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蒋力强介绍了全市国税系统网络发票推行情况,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陕西省国税局、西安市国税局就试点推行了自主研发的“普通发票网上开票系统”,从2010年1月8日西北首张网络普通发票在西安开具成功,到2013年3月底,全市有近万户纳税人使用了网上开票系统,从今年4月1日起,全市又有3万余户纳税人使用符合总局统一框架、全省统一标准的网络发票系统,占到全市国税纳税人普通发票用票户80%以上。使用网络发票会带来很多便利,例如,可以缩短发票验旧时间,提高领票效率;又如网络发票不慎遗失,通过发票锁定功能,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自去年免收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户发票工本费后,今年又免除了全部纳税人的发票工本费。今年前两个月,西安国税共免收发票工本费204.82万元。
西安在全国率先试点手工发票年底将取消——
国税发票迎来网络时代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的《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将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3月26日,记者在西安市国税局了解到,在已先行试点推广的近万户纳税人基础上,今年年底前,西安市还将有3万多户纳税人开始使用网络发票。届时,手工发票将被取消,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据西安市国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副处级调研员蒋力强介绍,在网络发票出现以前,国税系统发票曾经历了纸质发票、无碳复写发票、机打发票等几个阶段。目前,比较先进的机打发票主要分为平推式发票和卷式发票两种。2010年1月8日,西安市首先开始在新城区国税局推行网络发票试点,效果良好。2011年5月1日,省国税局开始在全省领用万元版以上发票的纳税人中全面推广网络发票。截至今年3月,西安市已有近万户纳税人使用网络普通发票。今年年底前,还将推广3万多户。届时,除了规模较小的纳税人保留使用定额发票之外,手工发票将全部取消。
“网络发票的最重要特点就是可以把纳税人的交易数据实时传递至国税局,每开一张发票,我们这里都会有备案。”蒋力强告诉记者,这样做有很多好处。“第一个好处就是方便老百姓查询发票的真伪。过去人们要查询发票真伪,必须拿着相关证件到税务局来查,现在只要登录省国税局官网,就可随时查询。
另外,网络发票推广以后,可以大幅度缩减纳税人领取发票时的“验旧”时间。蒋力强说:“按照规定,纳税人在申领新的发票之前,必须由税务部门查验使用过的发票使用和填开是否规范,也就是我们业内所说的‘验旧’。通常一本发票的验旧时间约为二三分钟,有些规模稍大点的纳税人一次就拿来几百本,把时间都浪费在税务局了。现在,我们只需要从系统里调取相关数据即可,几秒钟就可以完成验旧工作。”
“此外,通过对网络发票信息的实时掌控,税务部门还可以及时地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对比,为政府部门掌控国民经济发展状况,从而作出正确决策提供参考。”
3月26日中午,在2011年就已开始试行网络发票的高新区金鹰国际购物中心,记者看到,工作人员小李在省国税局网络发票系统里简单地键入商品名称、单价、数量之后,商品总价就会自动计算填入,大写金额部分也自动生成。前后只用了不到一分钟时间,顾客所需的购物发票就开好了。她说:“网络发票和原来的手写发票相比好太多了!我既不用拿计算器算总价,也不用手写大写金额,省了时间也避免了笔误。要知道,每填错一张单子,我工资就会被扣几十块钱呢!”
购物中心财务总监郑慧君同样对网络发票赞不绝口。他告诉记者,到了双休日,每天公司都会开出五六百份发票,如果赶上有促销活动,每天甚至会开出1000多份发票。原来使用手工发票的时候,必须有两个工作人员同时开票才能满足需要,工作人员的手都被笔磨出了茧子。每用完一本发票,还要再手工审核、复核一次。而且,因为不法分子利用手写版发票制假售价、非法代开等案件频发,许多财务管理规范的客户都不愿接受手写版发票。有些外地客人还会因为手写版发票报账困难而取消购物计划。自从2011年公司在全市大型商业零售企业中率先试用网络发票系统以后,只需要一个工作人员就能完成所有开票任务,而且差错率大大降低。顾客反映也很好,认为网络发票比手工发票正规多了!
“今年,在原有基础上,省国税局又对网络普通发票管理系统进行了优化升级,并将西安确立为网络普通发票管理系统二期试点单位之一,目前试点推行工作正在有序开展。系统功能将更加完善,使用更加便捷、安全。”蒋力强说。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
《网络普通发票管理系统》的公告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普通发票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照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推行网络发票的统一部署,我局定于2011年5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启用《网络普通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推行使用网络普通发票,旧版普通发票停止使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系统是网络普通发票的管理平台。经营规模较大、能通过互联网实时在线开票的纳税人可使用网络版系统。经营规模较小、不具备实时在线开票条件的纳税人可使用单机版系统。系统启用前使用自有开票软件的纳税人,按照我局公布的接口标准自行修改软件,经国税机关审核后可使用自有软件,发票信息定期导入系统。由于全国统一规定取消了大额手写版普通发票,因此,单笔销售金额较大且开票频繁的纳税人使用网络版或单机版系统,将实现快捷、安全开具发票,节省发票验旧、缴销时间,降低办税成本,同时方便发票真伪查询。
系统由我局组织开发,供纳税人免费使用。纳税人自主选择网络版或单机版,自行选择服务形式和标准。系统对硬件设备无特殊要求,税务机关不向任何纳税人推荐任何计算机及打印设备。如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请向我局监察室举报(029-87695181)。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可拨打咨询电话:4008969696。推广工作期间可能会对纳税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1年3月25日
国税局公布《网络发票管理办法》 电商纳税时代将启
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 《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将于今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央财大税务学院副院长刘恒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网络发票相关办法的施行,意味着消费者可以向互联网商家索取购物发票,有利于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对网络交易进行发票管理,是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的一个重要前兆,国家有可能会加速相关的纳税试点和政策出台。”
近十年来,我国电子商务零售交易以年均高于40%的增速迅猛发展,2012年交易总规模已达1.2万亿元,占据社会零售商品总额的7%,相当于全国连锁百强的年销售总和。电商的快速发展已对线下实体商业造成了一定冲击。
目前正在调研电商征税/ 3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网络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网络发票是指纳税人通过互联网、使用税务机关提供(或认可)的网络发票开具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
《办法》规定,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代开网络发票。省以上税务机关在确保网络发票电子信息正确生成、可靠存储、查询验证、安全唯一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试行电子发票。
按照《办法》解释,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在线开具网络发票,不得利用网络发票进行转借、转让、虚开发票及其他违法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宋兰接受采访时表示,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正在调研电子商务征税,将从制度上对其进行完善,既要促进发展,又要健康发展,同时还需要履行纳税义务。
早在去年,财政部等八部委就已发布了 《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决定在京、津、沪等22个省市开展网络(电子)发票应用试点。随着这次国税总局《办法》的发布,网络发票、电子发票在全国推广的速度开始加快。
清科研究中心预测,政府今年将出台关于电子商务行业的政策已是大势所趋,如果相关税收政策在今年落实,网上零售类电商的经营成本将上升,产品价格将上涨,整个行业的市场竞争力将受到影响。2013年中国网上零售市场交易规模增速将减缓至40%至50%。
分析称不存在技术难题/ 对于消费者而言,价格优势是网购相比传统商业最有吸引力的因素之一,这也造成了电子商务对线下实体商业的冲击。
在2013年3月召开的全国 “两会”上,人大代表、步步高[-0.58% 资金 研报]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填带着自己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草案)》(共36条)上会,称为民间电商法“36条”,以议案形式提交全国人大。此举再次引起了社会各界对电商是否应该征税的激烈讨论。
王填表示,电商每年5万亿元的交易额占到全社会商品零售额的四分之一,不纳税对传统零售企业有失公平,国家也将为此流失1000亿元的税收。
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近东也表示,电子商务行业存在假冒泛滥、漏税非税等监管问题,制约着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建议税收部门研究电子商务的征税方式,从制度层面规避偷漏税行为。
对此,宋兰回应称,对电商漏税超千亿元的说法没有深入调研,企业本身不可能去判断这个事情,下这样一个结论有点盲目。“电子商务是我们研究的一个难题,其是虚拟化的交易,监控难度比较大,目前管理手段还相对落后。”
目前,京东商城、苏宁易购、当当网、亚马逊中国等大多数自主营销型B2C网商平台,已经具备了完善的税收制度。但是很多C2C卖家依然没有实行规范化运作,也没有缴纳税款。在阿里集团今年1万亿元的电子商务交易份额中,天猫的贡献率仅为20%,绝大多数交易额仍来自于淘宝店大量的个人卖家。淘宝网称,目前94%的淘宝卖家营业额在24万元人民币以下,而一些发展较好的商家,在线下已经开始缴税。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研究员张斌表示,目前,我国对网购征税并没有改变现有征税的框架,对网店而言,除了营业额达不到起征点和偶然发生的二手交易外,其余均应该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
电商行业分析师李成东向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国家对电商行业征税,目前并不存在技术性难题,而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一旦国家开始对电商行业征税,那么必然会对淘宝、天猫的卖家造成一定影响,一方面卖家要将征税的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降低了自身的竞争力;同时,此举必然会对如3C、化妆品等水货泛滥的电商品类构成打击。”
刘恒分析指出,国家对电商征税,或将采用首先试点,逐步扩大的策略。“首先,要规范网络发票,这是最基本的;其次,对于一些具有一定规模的网店,可能会要求其去进行工商、税务、网银登记,提高这些网站的商业地位;再次,对网店的销售收入进行审查,从而制定收税政策。如果快的话,这一系列进程可能在3年内完成。”
对此,不少消费者感到焦虑,担心网购征税的成本会转嫁到自已身上,也有网店店主表示生存压力将会加重。
劳务派遣税收政策分析
一劳务派遣的介绍
(一)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二)劳务派遣企业:劳务派遣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保障部门或人事部门批准,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根据用工单位的需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招聘、录用员工后,将员工派往用工单位从事阶段性工作并获取相应服务收入的劳务公司。
(三)劳务派遣的三方关系:如下图:
(四)劳务派遣的性质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所谓辅助性,即可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须为企业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指正式员工临时离开无法工作时,才可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一人临时替代;临时性,即劳务派遣期不得超过6个月,但是目前也没有详细的法律规定。
(五)劳务派遣的三个条件:
1、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被派遣劳动者按劳动合同到用工单位服务。
2、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与接受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雇用关系。
3、劳务派遣企业按规定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并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和其他福利。
(六)劳务派遣的相关税收政策
总局未针对劳务派遣企业出台相关的文件,相关的内容散件于总局及地方的汇算文件中,我们对有关的文件进行了梳理,并参考了相关的文章,对劳务派遣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总结。
二、派遣单位:
(一)营业税的计算及合法凭证
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关于营业额问题
(十二)劳务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津地税企所[2010]6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劳务派遣业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也另外明确的规定了:“劳务派遣企业应以为被劳动者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缴纳凭证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作为扣除凭证;劳务派遣企业应为每个被派遣劳动者独立开设银行账户,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货币形式的报酬,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转账方式支付的方可税前扣除。”
因此,劳务公司以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缴营业税。但对劳务派遣企业未按规定支付或克扣被派遣劳动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部分,应并入征收营业税。
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位收取全部价款时(包括代收转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全额开具服务业发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可在同一张发票中备注说明。劳务派遣企业应以工资表(注:现金发放工资的,须提供员工签字的工资表;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须提供银行进帐单(回单))、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及其他合法有效凭证作为扣除凭证计算营业税。
(二)所得税
津地税企所[2010]6号第二条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应以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包括代收转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下同)确认收入”;
该文第四条规定:“劳务派遣企业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为基数,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比例和标准据实列支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实际拨缴的工会经费,可以税前扣除。”
第五条规定:“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单位收取全部价款应全额开具发票,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在同一张发票中注明。”
因此,劳务派遣企业应以向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作为收入,以向劳务用工支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作为成本支出,而开具发票的方法则明确了差额计征营业税的扣除项目,也明确了劳务派遣企业的成本明细项目。
三、劳务用工单位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强调是否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本企业任职或受雇,应与之建立劳动关系,且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对于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该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且应当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只是购买劳务关系,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及保险费等属于给劳务公司的劳务费用支出,不属于企业工资、薪金支出,因此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能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税前扣除数的基数。但是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等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一点在《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的通知》中第十四条规定的也相当明确。
值得一提的是财税[2009]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可见,劳务用工的报酬支出虽不能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但劳务用工的人数是可以作为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的,这一点想享受小型微利优惠的企业应加以重点关注。
四、派遣员工涉及的主要是个人所得税
派遣劳工的报酬一般是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的,但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实际工作中,派遣劳工除了从派遣单位获得劳务报酬之外,还能从实际用工单位获得午餐补助、节假日的加班费、实物补助等,这样就可能从两处同时取得工资薪金,那么针对这个问题,派遣劳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呢?
国税发[1994]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三条规定:“
(一)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工作的中方人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凡是由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的,支付单位应依照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应以每月全部工资,薪金收入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有利于征管,对雇佣单位和派遣单位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采取由支付者中的一方减除费用的方法,即只由雇佣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时,按税法规定减除费用,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派遣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不再减除费用,以支付全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从文件的内容上看,该规定只适用于外资企业,派遣用工的工资薪金所得不适合此条规定。
根据稽便函[2008]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中国移动税收专项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个人所得税问题
(九)关于派遣员工扣缴义务人问题如果派遣方和用工单位都支付薪资,两方都属于扣缴义务人,应按照规定扣缴税款,但个人同时要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如果只有一方支付薪资,则支付方为扣缴义务人。”
同时国务院令第60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下发的赣地税发[2006] 170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活动中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的较为详尽,分三种情况,即:劳务派遣单位为扣缴义务人、用工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双方均为扣缴义务人且劳务用工自行申报。
目前,劳务用工的薪酬普遍偏低,尤其是个税的起征点提高之后,即便是从派遣企业和用工企业两处取得工资,扣除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后,也未必能达到起征点,如果超过了起征点,从当前的规定来看,只有由个人按税法规定选择并固定一地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但不过笔者认为:采用国税发[1994]89号第三条的规定更有利于征管,同时更有利于纳税人的方便。
另外,用工单位直接发放派遣工午餐补助、节假日的加班费、实物补助,这些费用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应准予在税前扣除,但却不能作为本单位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只能作为劳务费用扣除,又因为其无法取得相应的发票,仍然无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目前情况下,用工单位规避风险的办法是合同中约定,被派遣人员的这部分工资性收入由用工单位发放,劳务派遣公司另行开劳务费发票给用工单位,这样,这笔费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还有应该值得注意的是,建筑企业外派本企业施工人员从事施工作业的问题,国税函[2006]4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承包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建筑安装企业将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部分分包给若干个施工企业,由该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施工技术、施工材料并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劳务由施工企业的职工提供,施工企业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与该建筑安装企业统一结算价款。按照现行营业税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提供的施工劳务属于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因此,对其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建筑企业对外承包某一工程项目的纯劳务,按实际提供的工程量结算价款的,则对其取得全部价款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建筑企业根据施工单位的用工要求,向其派遣本企业施工人员,并按实际派遣施工人员的人数与施工单位结算价款,则对其从施工单位实际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派遣业务,依“服务业-其它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上述两项劳务均不同于本文所探讨的劳务派遣,应按照适用的税目缴纳相关税费。
劳务派遣的相关税收政策:
1、津地税企所[2010]6号《关于劳务派遣业务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2、财税[2003]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规定的通知》
5、财税[2009]6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
6、国税发[1994]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7、稽便函[2008]115号《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中国移动税收专项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8、国务院令第60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9、赣地税发[2006] 170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活动中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10、冀劳社[2003]73号《河北省劳务派遣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本文参考:
1、《浅析劳务派遣涉及的主要税收政策》 南通市如东地方税务局袁景兰
2、《劳务派遣用工税收政策》中国税务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