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太安委办发10号关于成立事故调查组的通知_成立事故调查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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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太办发[2011] 号

关于成立江苏省苏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

宁夏青铜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太阳山分厂水泥生产项目

建设工地“8.01”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的通知

开发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2011年8月1日,江苏省苏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宁夏青铜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太阳山分厂水泥生产项目建设工地发生一起安全事故,致使1人死亡,为了及时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汲取事故教训,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有关规定,开发区安委会决定成立江苏省苏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宁夏青铜峡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太阳山分厂水泥生产项目建设工地“8.01”高出坠落事故调查组,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事故调查组组成组 长: 徐广堂 太阳山开发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安委会副主任

副组长: 王 义 太阳山开发区党工委委员、公安分局局长、安委会副主任

姚爱国 吴忠市第八纪工委书记、太阳山开发区工会主席

成 员:王继军 太阳山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局长

马进安 太阳山开发区环保安监局负责人 何继军 太阳山开发区建设交通局负责人 陈 峰 太阳山开发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朱宏斌 吴忠市安监局执法科科长 梅 成 吴忠市安监局执法科主任科员 马晓宇 太阳山开发区消防大队大队长 尹 昀 太阳山开发区环保安监局科员 杨文智 太阳山开发区环保安监局科员

二、事故调查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三、工作要求

1、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拒绝。

2、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

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该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主题词:安全生产 事故调查组 通知

抄 送:市安监局,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太阳山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11年08月0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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