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就医须知_工伤人员就医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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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就医须知
医院、职工 :
为规范工伤医疗行为,减少职工或所在单位经济损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规定,依据《潍坊市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要求,现将工伤诊疗过程中应遵守和注意的事项告知如下,望履行:
一、入院: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所在单位应送往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医院救治(紧急抢救的可就近治疗,待生命体征相对稳定后,及时转往协议医院),并先行垫付有关费用,同时将本《须知》交与经治医生和护士长阅知,待医患双方签字后带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市社保中心报销医疗费。
二、用药及收费:严格按照《潍坊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使用手册》和《山东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下称《药品目录》、《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三、特殊医疗审批:院方在实施下列特殊医疗项目前,主管医生应履行告知义务;
1、《药品目录》、《收费标准》之外的项目及收费。
2、单项收费超过4000元以上的诊疗项目、手术材料。
3、安装假肢、假牙、义眼、矫形器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需先办理确认、申请等手续。“单项收费超过4000元以上的诊疗项目、手术材料”,由主管医生负责填写《工伤特殊医疗审批表》,由伤者所在单位或其家属报市社保中心批准后方可实施(紧急抢救的须在3个工作日内补办)。
四、治疗:院方应严格遵守因伤施治的原则,优先使用国产药品及国产手术材料。用药及辅助检查应严格掌握适应症,与伤情无关的用药及辅助检查,院方应与伤者讲明,征得伤者同意并签字后,应单独处方、分别收费。
工伤门诊实行“双联处方”,凡需收费的处方应复写一式两份,并详细注明检查治疗项目、药品数量、单项金额等,门诊开药一次不得超过7日量。
五、住院:伤者“挂床”(挂牌)住院期间的费用,与医嘱内容不相符的收费;入住保健、高干病房超出住院标准(一级医院10元/日、二级医院20元/日、三级医院30元/日)的床位费,工伤基金不予支付。
六、转诊:伤者入住工伤保险协议医院后不得自行转科、转院,确需转诊的,事前必须由院方提出意见报市社保中心审批(紧急抢救的3日内补办)。
七、工伤职工医疗信息联网:凡因外伤住院治疗的职工,工伤保险协议医院均应询问其是否为因工受伤,是否已经加入工伤保险。对已经加入工伤保险的,协议医院应提示职工或陪同人员及时办理工伤医疗信息联网手续。工伤职工也应主动出示本人的身份证、社保卡或《职工工伤保险手册》等有效证件,以便协议医院及时进行身份甄别和信息联网。出院时打印《潍坊市工伤保险统筹费用结算单》,同有关材料一并送市社保中心报销医疗费
八、出院:伤者出院时,院方应积极协助复印病历,提供住院费用明细、每日清单等。伤者出院不得带药,确需转门诊治疗的按门诊治疗规定执行。
九、二次治疗(或旧伤复发):到市社保中心办理审批手续,填报《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否则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因违反本《须知》内容以及未履行审批手续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方承担。
主管医师签名:
护士长签名:
伤者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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