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普法宣传材料_普法宣传劳动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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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普法宣传材料

深入开展五五普法教育 努力提高职工法律素质

(一)劳动合同的一般情况

1、在用人单位工作时,是不是一定要订立劳动合同呢?

答:一般情况下,应当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对于非全日制的用工即“小时工”则有特殊规定(详见“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因为劳动合同是对你的劳动权益的保障,所以一定要订立合同,而且合同还必须约定好劳动期限、工作内容、工时和休假、劳动报酬和社保等事项。

如果单位已经开始用工了,但仍未与你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可以分为几种类型?

答:劳动合同共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如果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仍不与你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单位与你已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你知道“试用期”最新规定期限吗?

答:用人单位和你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互相了解,会约定一个考察期的,但是这个考察期不能超多6个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1)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2)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3)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4)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4、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标准为多少?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用人单位招人的时候只和你签订了“试用期”合同,可以吗?

没有权利要求你还培训费给他。即使你和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也是无效的。

依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二)关于工资

1、劳动者的工资包括什么?

答: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2、单位在什么情况下才能扣工资?扣工资的额度是什么?

答:第一,如果劳动者由于个人不努力没有完成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扣工资,但所剩不能低于最低工资。第二,劳动者由于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说由于某些情况、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了,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扣减工资,但是扣减工资的比例不能超过月工资的20%,可以逐月扣除,最后累加。第三,劳动者请事假,那么工资相应就要扣除一部分。

3、在何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工资?

答: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4、服务期间岗位工资上调,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给以同样的工资待遇吗?

答:可以。《劳动者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对此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内的劳动报酬。

5、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你该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或者不支付加班费的,你可以请求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按应付金额的50%-100%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6、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报酬吗?

答:不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的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规定。

6、农民工是否和城市人一样享受工时休假? 答:是。

7、国家对休息有什么主要规定?

答:《劳动法》第三十八条对休息日作了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8、国家对休假有什么主要规定?

答: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有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有妇女节(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以及少数民族放假的节日。此外,职工还依法享有病假、女职工产假、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等。

(四)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1、你是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吗?

答: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但在以下情况时,用人单位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即使到了合同期满,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

答:劳动者有以下情形,合同应当续延到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关于工伤的问题

1、如何界定“工伤”呢?

答: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2、遇到工伤怎么办?

答:如果在工作过程中遇到事故伤害,应当马上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同时,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自己长期在煤矿、采石场或有毒有害等场所工作,发现自己身体不适,一定要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业病防治所进行诊断,确认为职业病后,再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职工如果对劳动保障部门工伤认定结论不服(如-9

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6、农民工可以参加工伤保险吗?如何参加?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的规定,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他们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对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先行办理工伤保险的,各地经办机构应予办理。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7、外地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保险方面的争议如何处理?

答:外地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保险待遇方面的争议时,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8、一般情况下,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能得到怎样的补助?

答: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七)其它热点问题

1、关于社保的其它问题

(1)“试用期”内需不需要需交社会保险费?

答:要交。现实中,有用人单位习惯不帮员工交社会保险费,但是这种做法是错误的。“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里面,只要你和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他就要依法帮你交社会保险费。如果用人单位不-11

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并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时间长短,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2、女职工的特殊保护

(1)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答:根据《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装卸、搬运等重体力劳动及高空、低温、冷水、野外作业。(2)女工怀孕期间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答: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3)女职工的产假有多长时间?

答:根据《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的规定,女职工的产假不少于90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三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

3、关于劳动安全生产问题

你知道要在工作过程中注意劳动安全吗?应该怎样做才能保护自己呢?

答:在工作过程中劳动安全是第一位的,千万不能抱有侥幸心理。一定要了解所在的作业场所或工作岗位存在哪些危险,可能发生哪些伤害,以及如何防范和施救。要自觉接受企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努力学习劳动安全卫生知识;遵守各种安全制度和操作规范,不违章作业,不冒险蛮干;正确使用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对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农民工有权拒绝;发现危急征兆要主动采取措施,特别像火灾、触电、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等事故发生时,要在第一时间撤离现场并立即向领导报告。

4、维护权利的方式

(1)你知道维权主要有哪些途径吗?

答:A.在职业中介机构被骗或者被用人单位侵权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

B.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延长了仲裁时效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

(3)申请劳动仲裁要交钱吗?

答:现在,申请劳动仲裁不再收取任何费用了。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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