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心理学案例分析汇总_消费者心理学案例分析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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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案例分析题

答 :1.(1)丁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将机器设备赠送给戊的行为。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丁无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将商业用房转让给乙公司的行为。根据规定,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中,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而且受让人理解该情形的,债权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本题中,乙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丁公司无权撤销。

(3)丁有权代位行使甲对乙的债权。根据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能够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4)甲能够主张抵销。根据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一样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标的物种类、品质不一样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能够抵销。

(5)甲庚之间的债权转让4月10日生效,丙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对丙产生效力。根据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二)答:按劳动法律法规,月记薪天数为:

365-104(双休日天数,不扣减11天)÷12 =21.75(天)

用人单位应该按《劳动法》规定的标准支付杨某的工资。劳动法规定,公休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中秋节和国庆节有4天属于法定节日,其工资为: 日工资为:2175÷21.75=100(元/天)

法定节假日4天的工资:100×300% ×4= 1200(元)

中秋节和国庆节的其他期间加班,不能补休,这6天的工资为:100×200% ×6 = 1200(元)

用人单位10天应该最低支付杨某的工资为:1200 + 1200=2400(元)中秋节和国庆节的其他期间加班,安排补休,其6天工资为:100 ×6 = 600(元)用人单位10天应该最低支付杨某的工资为:1200 + 600 =1800(元)

(三)张某和李某同为深圳某大型国有公司员工,二人工作均从1995.8.1入职,张某月工资均为8900元,李某由于担任公司核心技术部门的经理职务,月工资均为9100元。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该公司于2014年5月25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假设解除劳动合同时深圳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3000元,两人工作期间的工资假若不变。也不是在双方协商一致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

请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回答以下问题:

1.计算张某和李某因解除劳动合同获得的经济补偿金。

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支付标准为“N+1”的月工资标准是否违法?为什么?其中“N”为工作年限,“1”不是代通知金的一个月,“月工资”为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3.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张某和李某的经济补偿标准分别是多少? 4.若合法终止劳动合同需要向张某和李某支付经济补偿标准分别是多少? 5.若非法终止劳动合同,支付张某和李某的经济补偿标准分别是多少?

答:经济补偿金= 工作年限×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对于高薪员工的经济补偿标准实施了“双上限”

经济补偿金 = 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因张某月工资为8000元,尚未达到深圳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即9000元,因此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为:8900元×20个月=17.8万元。

李某月工资为9100元,超过深圳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即9000元,因此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为:9000元× 12个月=10.8万元。

(四)

答:(1)公司首次出资总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本题股东首次出资仅为110万,未达到20%的限额,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题中三位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共340万,已超过了30%的最低限额。

甲以计算机软件出资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股东可以以知识产权进行出资,而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

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根据公司法,股东不得劳务、信用、商誉、特许使用权出资。

甲和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均符合法律规定,而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股东分期缴纳出资的,其余部分股款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甲、乙的股款都在两年内缴足,而丙则拖到了第三年。

(2)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符合公司法规定。根据公司法,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对股东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作出规定。

(3)公司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时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分红比例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

(五)A县甲借给B县乙10万元,乙借给C县丙20万元,此两项借款均已届满还款期限,甲急于用款,但经调查了解乙无力还款,便多次催促乙向丙索还欠款,乙置之不理。请回答下列问题:

(1)在已知乙无力还款的情况下,甲欲实现债权,可行使何种权利?(2)甲基于第(1)问中所指的权利,如果提起诉讼,如何确定乙和丙的诉讼地位?

(3)甲提起第(2)问中所指的诉讼,什么地方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4)假设甲提起第(2)问中所指的诉讼,法院受理后,D县丁又提出乙欠其5万元货款,到期无力归还,因此,丁采取与甲同样的实现债权的方式,向该法院起诉。这种情况下,法院对甲和丁各自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并审理,甲和丁在民事诉讼上是什么关系?(5)假设甲提起第(2)问中所指的诉讼,但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乙与丙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起诉?为什么?

(6)假设甲提起第(2)问中所指的诉讼,诉讼过程中法院得知乙与丙之间的借贷关系存在争议,并根据双方签订的仲裁决议正在进行仲裁,法院对甲提起的诉讼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7)假设出现第(4)问所述的情况,一审法院判决支持甲和丁的诉讼请求,丙提起上诉,在第二审程序中甲又向法院提出乙除欠其10万元借款外,还拖欠货款8万元,请求采取同样的诉讼方式实现这一债权,从程序上看,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这一诉讼请求?

(六)答:该合营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点不妥:

(1)B公司出资为2200万美元是不妥的。因在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方股东投资比例在一般情况下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5%,即9000×25%=2250万美元,而2200万美元低于最低额2250万美元。

(2)A 厂以场地所有权出资不妥,按合资企业法规定中方不能以土地所有权出资。

(3)双方货币出资不符合规定。按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而双方货币出资为(2000+20)÷9000 =22.44%。(4)C成立2年后,双方可抽回出资的1/3是不妥的。因按照合营企业法规定,双方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5)C优先购买B公司的原材料,产品只能销往中国是不妥的。合资公司的原材料的购买可以在国内外市场购买;合资公司产品的销售可以在国内外市场,中国政府鼓励合营公司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

(6)今后C公司拟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方式筹集资金以弥补亏损不妥。按《证券法》规定,C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方式筹集资金,但所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七)甲五金厂向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除用本单位价值30万元的轿车抵押外,还请乙钢铁厂为此笔贷款提供担保。银行与乙钢铁厂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五金厂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贷款到期后,五金厂未能清偿贷款,银行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为:(1)甲五金厂偿还本息并支付违约金。(2)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和《担保法》的规定,乙钢铁厂对此笔贷款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回答:(1)银行的诉讼请求是否正确?为什么?

(2)法院作出判决后,能否要求乙钢铁厂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3)乙钢铁厂的保证责任范围是多少?

(八)甲公司指派员工唐某从事新型灯具的研制开发,唐某于2009年3月完成了一种新型灯具的开发。甲公司对该灯具的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并于2010年5月19日申请发明专利。2011年12月1日,国家专利局公布该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12年8月9日授予甲公司专利权。此前,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0年7月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乙公司使用该灯具专利技术4年,每年许可使用费10万元。

2014年3月,甲公司欲以80万元将该专利技术转让给丙公司。唐某、乙公司也想以同等条件购买该专利技术。最终甲公司将该专利出让给了唐某。唐某购得专利后,拟以该灯具专利作价80万元作为出资,设立一家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

2014年12月,有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理由是丁公司已于2009年12月20日开始生产相同的灯具并在市场上销售,该发明不具有新颖性。经查,丁公司在获悉甲公司开发出新型灯具后,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了甲公司的有关技术资料并一直在生产、销售该新型灯具。问题:

1.唐某作为发明人,依法应享有哪些权利?

2.甲公司在未获得专利前,与乙公司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否有效?如甲乙双方因此合同发生纠纷,应如何适用有关法律?

3.甲公司为何将专利技术出让给唐某?该专利技术转让合同成立后,对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效力有何影响?

4.唐某拟以该专利作价80万元设立注册资本为3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5.该专利是否应当因为不具有新颖性而被宣告无效?为什么? 6.对丁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定性?为什么?

(九)

答:(1)汽车买卖合同有效。《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汽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是车辆所有权未发生转移。(2)卡车受损,损失应由某工厂承担。《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在卡车受损时,工厂尚未向甲交付卡车,因而卡车所受的损失应由出卖人工厂承担。

(3)甲不能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作为合同的一方甲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的生活消费者,甲是生产消费者。

(4)甲可以要求退车。《合同法》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约定责任。同时规定,受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承担修理、更换、重做、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5)甲不能同时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并用。

(6)甲能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依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甲的经营收入损失可视为因工厂履约不符合约定而给甲造成的可得效益的损失,且这种损失能为工厂在订约时所预见。(7)甲可以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十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总货款2500万元。合同约定甲公司如不能交货,应向乙公司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收到乙公司200万元预付款和350万元定金。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甲公司没有交货。经查明,甲公司根本无货可交。因甲公司未交货,乙公司损失300万元。根据《合同法》回答问题: 1.甲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

2.《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3.按《合同法》规定,乙公司最多可以请求甲公司偿付多少金额?(要求计算步骤)

(十二)2015年4月5日,原告赵某(甲方)在被告A市某卫生洁具公司(乙方)购买了1台丙公司(丙方)生产的洗洋洋牌电热水器。同年4月8日,甲方又购买了1台A市丁公司(丁方)生产的卫士牌多功能漏电保护器。4月12日,甲方在家中安装了该两件电器。4月15日晚,甲方在使用该淋浴器时,突被按键漏电击中,送医院抢救,右手拇指、食指被截除,已不能从事司机工作。为此,甲方先与乙方交涉,要求赔偿。乙方称:责任应由生产者承担,乙方无过错,拒绝赔偿。甲方遂向法院起诉,状告乙方、丙方、丁方,要求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方承担赔偿损失并负连带责任。法院在调查中,经技术监督局对电热水器、漏电保护器进行质量检验,鉴定结论是:(1)电热水器的制造工艺存在缺陷,生产厂家也为对热水器进行检验,特定情况下电热水器开关按键可能漏电;(2)漏电保护器已被烧毁无法鉴定,但对同样商品检测未发现质量问题;(3)甲方安装电热水器和漏电保护器连接时未按丁公司的说明书正确安装,以致使用时漏电保护器不能正常工作。问:

1.乙方作为销售者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丙方作为生产者应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3.丁方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4.甲方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十三)2015年5月1日,孙小姐在某超市购物时,看到一款促销的泰国大米,原价10元/公斤,促销价6元/公斤。孙小姐觉得挺便宜,便买了10公斤。后孙小姐又买了10公斤苹果,苹果原价15 元/公斤,促销价10.5元/公斤。结账回家后,孙小姐发现超市在结账时,均是按大米和苹果的原价进行结算的,于是她找到超市要求赔偿。请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孙小姐可以获得多少金额的赔偿?

(十)

答:(1)冯某与陈某之间的抵押关系有效。根据《担保法》第43条,”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2)冯某与朱某之间质押关系有效。由于冯某与陈某之间的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朱某)。根据《担保法》第64条:“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由于冯某与朱某之间双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该设备交与朱某占有,故质押关系有效。

(3)冯某预付定金 5万元不合法,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同时并用。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20%的,超过20%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在同一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两者不可以同时并用。本题中良种鸡款 20万元,合法定金的上限:20万元× 20%=40000(元)。

(4)朱某与蒋某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修理合同关系)和留置权法律关系。(5)对该设备,应由蒋某优先行使其留置权。因为留置权是为了恢复标的物本身价值而发生的权利,在各担保权中应最优先。

二、问答题

(一)简述2014年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二)简述2014年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实行“三包”责任规定的情况。

(三)简述2014年实施的《公司法》修改的内容。

(四)简述2013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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