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_河南省财政厅专家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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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包括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对病害猪损失及无害化处理费用给予一定金额的补贴。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 病害猪损失补贴的对象为提供病害猪的货主和自宰经营的企业,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的对象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损失补贴只对病害活猪,送至定点屠宰企业时已死的病害猪不享受损失补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包括病害活猪及病害死猪。
第四条 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为500元/头。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标准为80元/头。
第五条 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50%。其中地方财政配套的50%,由各县(市)负担。
第三章 补贴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六条 病害猪损失和无害化处理费用所需的财政补贴资金,由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畜牧等有关部门核定本地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病害猪数量及所需财政补贴资金。
第七条 病害猪的确认,应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包括:病害猪数量、疫病名称、病害猪处理意见等。屠宰企业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对病害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处理经过作详细记录,形成书面材料,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签字认可,作为申请补贴资金的必要依据。
第八条 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核实上年本地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情况,向上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填报《河南省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
第九条 省财政部根据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部门申请和有关资料,据实清算上年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
第十条 省财政厅将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负担的补贴资金拨付到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部门;省辖市财政部门将省财政拨付和同级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县级财政部门;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情况,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病害猪货主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省财政厅将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二条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财政补贴资金必须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将已经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全额收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