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管理法_票据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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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管理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票据管理,规范票据使用,使票据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票据”是指单位统一向财政部门或税务机关,申领或购买的财务票据和税务发票。
第二章 票据的领购
第三条 单位所需票据须向财务、税务等主管部门申领或购买,并按规定使用,严禁使用自行印制、购买(在税务部门购买的除外)、或财务主管部门之外其他单位代开的票据。
第四条 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申领工作,领用票据设立领用票据登记簿,认真核对领用时间、票据名称、起讫号码,并由领用人签字。
第三章 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五条 出纳人员严格按照票据监管机构核准的使用范围开具票据,不得超范围使用票据。未按规定使用票据的,会计人员不予人账。
第六条 出纳人员必须按照票据的序号签发支票,不得换本或跳号签发票据填写项目齐全,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不得随意开具印章齐全的空白支票。第七条 发生填写错误的票据应三联同时作废,同时加盖作废戳记。
第八条 严禁虚开、涂改、挖补、撕毁票据,不得拆本使用票据;作废机用票据应妥善保管,与存根联一起按票据顺序号装订成册。
第九条 各类票据之间不得相互串用、混用,也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票据,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的使用范围。
第十条 出纳人员必须妥善保管好是据,并设立专门的登记簿对票据的购买、领用、注销等内容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第十一条 出纳人员调动前,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移交不清的禁止调动。
第四章 票据遗失处理与核销
第十二条 若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到主管部门办理挂失,并书面报告情况,协助有关部门查明原因。由于票据保管不善、丢失或被盗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按。
第十三条 单位票据的保管期限为 年,与票据相关的领用凭证、核销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少于____年;对超过法定保管期限的,可以组织销毁。
第十四条 票据销毁前需进行认证清理,并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向票据主管部门提出销毁票据的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能予以销毁。第十五条 单位销毁票据时,需由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成立3-5 人的销毁监督小组,对票据销毁进行监销。待票据销毁后,由小组全体人员签字,并以小组名义出具监销情况报告,经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送票据主管部门保存备查。
第五章 票据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成立专门的稽查小组,对单位内部票据使用、保管等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使用票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合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七条 单位工作人员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国家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规转让、出借、代开票据的;(二)因保管不善造成票据损毁、灭失的;(三)伪造、擅自销毁票据;
(四)其他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