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案例_税法案例新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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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月份,每月参加文艺演出一次,每次收入20000元。

2)在A国出版图书取得稿酬250000元,在B国参加演出取得收入10000元,已分别按收入来源国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0元和1500元。

3)取得中彩收入50000元,当场通过社会团体向教育机构捐赠30000元。

4)获得国债利息收入3000元。

5)取得保险赔款25000元

6)取得2002年12月存入银行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利息6000元

7)1月1日投资兴办个人独资企业,当年取得收入110000元,营业成本51000元,管理费用等允许扣除的费用30000元

王某的部分所得在支付环节已经被代扣代缴,有些则需要在2003年结束之后进行申报。王某认为自己2003年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为:

【20000×5+250000+10000+(50000-30000)+3000+25000+6000+(110000-51000-30000)】-(30000+1500)=57100元。

但王某对税款的计算过程没有把握,于是向税务律师张某咨询,希望能得到一个准确的答案。张某帮王某纠正了计算错误,求得了2003年应纳税额的准确数字。

张某是某设计院的高级职员,2009年全年收入如下:

1)每月领取工资8000元;

2)利用休假时间为国内某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取得收入60000元;

3)出版专著一本,获得稿酬50000元;

4)为A国一企业提供一项专利技术的使用权,一次取得收入150000元,已按收入来源国税法在该国交纳了个人所得税20000元;

5)购买国债,获得利息收入10000元;

6)支出1000元购买体育彩票,获得奖金100000元,将奖金中的20000元通过教育部门捐给农村小学;

7)到B国讲学,获得收入80000元,已按收入来源国税法在该国交纳了个人所得税20000元;

要求:确定张某在我国2009年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1)工资所得项目:

每月应纳税所得额=8000-2000=6000元

全年应纳所得税=(6000*20%-375)*12=9900元

2)工程设计劳务报酬所得项目:

工程设计收入60000元已超过4000元,因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除费用20%。应纳税所得额=60000*(1-20%)=48000元

应纳所得税=48000*30%-2000=12400元

3)稿酬所得项目

稿酬收入50000元已超过4000元,因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除费用20%。

应纳税所得额=50000*(1-20%)=40000元

稿酬所得税按应纳税额减征30%

应纳所得税=40000*20%*(1-30%)=5600元

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

从A国取得专利技术使用费150000元已超过4000元,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除费用20%

应纳税所得额=150000*(1-20%)=120000元

应纳所得税=120000*20%=24000元

按我国税法规定,其取得的专利技术特许使用费所得应纳税24000元,因已在国外交纳20000元,因此应补税4000元。

5)购买国债利息不纳税。

6)偶然所得项目:

因为公益救济性捐赠20000元是通过教育部门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因此可以全额扣除: 应纳税所得额=100000-20000=80000元

应纳所得税=80000*20%=16000元

7)讲学劳务 报酬所得项目:

在B国取得讲学收入80000元已超过4000元,因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除费用20% 应纳税所得额=80000*(1-20%)=64000元

应纳所得税=64000*40%-7000=18600元

按我国税法规定,其取得的讲学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18600元,因已在国外交纳20000元,因此无需补税,超过扣除限额的1400元夜无需退税。但是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的该国家或地区的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补扣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张某2009年应纳所得税合计=9900+12400+5600+4000+16000=47900元

1.营业税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

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营业额的特殊情形

(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按行业设计税率,实行行业差别比例税率,主要设置了3%和5%两档基本税率,另对娱乐业设置5%-20%的弹性税率。

1.营业税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

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是营业额。

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营业额的特殊情形

(1)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2)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养育、婚姻介绍、殡葬服务项目.指托儿所,养老院,幼儿园福利机构等提供的这些服务 医疗服务项目.指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诊断治疗防疫接生计生等,含相关的药品用具住院伙食

教育服务项目.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收入

农业服务项目: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及相关的技术培训与技术服务

文化活动项目: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的文化活动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行政性收费项目: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立项批准允许的收费项目

2.社会福利企业安排35%以上的”四残”人员免税

校办企业(学校出资学校管理收入归学校)为本校提供的应税劳务免税,但餐饮服务收入除外

个人、科研单位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产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返还性人身保险(一年以上)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个人转让著作权收入免征营业税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居民用房,按3%征收营业税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买卖证券收益免征营业税

对社会团体按财政、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营业税。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航空公司经批准收取的燃油附加费免征营业税。对于本通知到达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

中抵减,一个年度内抵减不完的营业税由税务机关按照现行有关规定退还给航空公司。

3.2、B旅行社

2009年1月组织团体旅游,收取旅游费共计30万元,其中组团境内旅游收入14万元,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餐费、住宿费、交通费、门票费共计6万元,组团境外旅游收入16万元,付给境外接团企业费用10万元。

3、C民营企业

2009年1月购买日本某企业一项专利技术用于本公司的生产,该公司直接与日本企业结算,支付价款折合人民币10万元。

4、D广告公司

2009年1月取得广告业务收入30万元,支付给其他单位制作费5万元,取得广告代理业务取得收入12万元,其中支付给电视台广告发布费8万元。

5、E歌舞团

2009年1月来A市演出,由人民影剧院提供场所,并由影剧院售票,共收取门票收入20万元,其中支付经纪人1万元,支付影剧院4万元。

6、F房地产开发公司

将新建的一栋房屋无偿捐赠给附近的一所小学,该房屋由其他单位施工,账面成本52万元(成本利润率10%)

要求:(1)确定营业税的纳税人;(2)计算各单位应缴纳的营业税

4.1、A运输公司是营业税的纳税人,应缴纳营业税:

(30-15+30-10)×3%=1.05(万元)

2、B旅行社是营业税的纳税人,应缴纳营业税:

(14-6+16-10)×5%=0.7(万元)

3、日本企业是营业税的纳税人,C民营企业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应扣缴营业税=10 ×5%=0.5(万元)

4、D广告公司是营业税的纳税人,应缴营业税:

(30+12-8)×5%=1.7(万元)

5、E歌舞团、影剧院、经纪人都是营业税的纳税人,影剧院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歌舞团应缴纳营业税=(20-1-4)×3%=0.45(万元)

影剧院应缴纳营业税=4 ×5%=0.2(万元)

经纪人应缴纳营业税=1 ×5%=0.05(万元)

6、F房地产开发公司是营业税的纳税人,应缴纳营业税:

×(1+10%)÷(1-5%)× 5%=3.01(万元)

5.(1)该公司之前承包一项修筑过江大桥的工程,工程竣工获得实际收入200万元;

(2)某汽车运输大队,取得运输收入10万元;

(3)修理部门取得收入35万元,其中专门从事汽车修配收入15万元,另完成零配件销售取得收入10万元;

(4)该公司将一部分闲散资金用于二级市场的股票买卖,获利20万元;

(5)将90万元资金借给其下属企业使用,收取资金占用费9万元;

(6)账面上反映收到餐厅的承包费7万元、招待所的承包费5万元。该公司在餐厅与招待所用于招待客户所发生的费用,通过打白条的方式支付给餐厅与招待所,而后餐厅将这部分费用冲抵了承包费,未记入账目。

根据收入来源情况,该公司的办税员将工程收入按照建筑业税目3%的税率纳税,将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3%的税率纳税,将修理部门取得的汽车修配服务收入、资金占用费收入以及餐厅、招待所承包费收入按照“服务业”5%的税率纳税,将零配件销售收入按增值税纳税,而股票收入没有纳税。在办理申报时,税务机关告知其申报有错误。问题:

1、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2、本案中,建筑公司办税员的纳税申报有哪些错误?

3、该公司的股票收入是否应纳营业税?

分析:

2、办税员存在的问题有:

(1)对于汽车修配收入按照“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2)资金占用费按照“服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3)对于直接冲抵了承包费用的餐厅和招待所的费用,未作纳税申报

3、该建筑公司的股票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的问题

“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4、本案中反映出该建筑公司的兼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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