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控制程序(2411年5月10日)_环境因素识别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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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美利浆纸有限公司
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
控制程序
Q/MCC.JZ-B-024-201
1编制:
审核:
批准:
版本:A/0
2011年*月*日发布2011年*月*日实施
环境因素识别与评价控制程序
1目 的识别和评价公司活动、产品和服务中能够控制的、可以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并确定、更新重要环境因素,为公司环境管理体系的策划和建立、制定环境方针、目标和指标提供依据。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活动、产品和服务及相关方服务中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更新与管理。
3职 责
3.1管理者代表负责重要环境因素及管理方案的审批。
3.2环保分厂负责组织各部门/分厂对公司环境因素进行识别、核查、汇总、评价和更新,确定重要环境因素。
3.3各部门/分厂负责其所辖区域及业务范围内环境因素的识别、评价、控制和更新。
4工作程序
4.1环境因素识别
4.1.1识别范围
a)公司的活动、产品和服务中:泛指生产、办公和生活三方面,包括:采购、运输和储存、生产过程、产品保管和交付、生产用能源电、汽、水的生产供应、机器设备的维修、环保设施的运行,及信息化系统维护、清洁绿化、食堂等后勤服务活动。
b)公司的活动、产品和服务有更改时可能带来的新的环境因素,如技改、新项目基建、新产品的设计和开发等。
c)可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原材料供方、工程分承包方、运输方、多种经营等相关方活动所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公司的生产活动给周围区域造成的影响等。
4.1.2 在识别环境因素时应考虑的方面:
a)时态:
1)过去:过去曾发生,现在已不再发生。
2)现在:现在可能发生。
3)将来:尚未发生,计划中的活动完成后可能发生;法律法规变化后可能发生。
b)状态:
1)正常状态:固定的、例行的计划安排的作业过程与程序,例如:每日、每周的例行作业。
2)异常状态:计划中但不是例行性的作业,如:停机检修、设备及备品检查、停产等,非经常性的活动列入异常状态。
3)紧急状态: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紧急事故,如:火灾、爆炸、突发的污染超标排放等列入紧急状态。
c)环境影响因子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噪声、振动、固废、能源资源消耗、有毒有害化学品使用、臭氧层破坏、辐射及其他因子等。
4.1.3 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八个方面识别环境因素。
a)向大气排放(包括噪声),影响周边或对大气造成污染的因素。
b)向水体排放,影响水体污染的因素。
c)向土地排放(包括固体废弃物和有害化学品渗透等),影响土地污染的因素。
d)原材料和自然资源的使用量,对资源环境的影响。
e)能源消耗量对资源环境的影响。
f)能量释放(包括热能、辐射能、振动等),对环境产生的影响。
g)过程、活动所产生的废物和副产品,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
h)存在的物理属性(如形状、颜色、光反射等)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等。
4.1.4 识别环境因素时还应考虑国家有关环境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以及环境相关的要求
4.1.5 环境因素识别的主要方法。
a)运用工艺分析法(物料衡算法),就每一产品从原料的输入到最后的产品的输出,对各环节进行分析从而找出环境因素。
b)产品生命周期法。
c)问卷调查法。
d)专家咨询。
e)对照法律法规法。
f)现场观察法。
g)查阅文件和记录法。
h)测量法。
4.1.6各部门和分厂按照环保分厂下发的《环境因素识别排查表》,负责对各自业务及所辖区域内环境因素的识别。
4.1.7环保分厂负责依据各部门和分厂识别的《环境因素识别排查表》,到现场
核查分析,进行查漏补缺,最终确定公司的环境因素,进行分类、整理,填写公司的《环境因素清单》。
4.2环境因素的评价
4.2.1环境因素评价的依据
a)适用的环境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
b)所有现行的环境管理活动文件和程序。
c)对来自以往事件的调查和反馈意见的评价。
e)有关的统计资料。
f)检测数据。
4.2.2 运用是非判断法评定重要环境因素
环境因素对环境影响重大程度的评价可按以下顺序进行评价,确定本公司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重要环境因素。
4.2.2.1重要环境因素的直接判定。
a)国家有强制排放标准控制的环境因素。
b)当地政府高度关注或强制监测的环境因素。
c)政府或法律明令禁止使用、限制使用或限期替代使用的物质。
d)相关方高度关注或有明确要求的环境因素。
4.2.2.2废弃物管理、能源、资源消耗、危险化学品使用的重要评价。符合以下条件的为重要环境因素。
a)废弃物: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类别进行识别本公司的危险废弃物并判定为重要环境因素。
b)纸浆(废纸)、水、电、汽、煤、油作为生产活动中的基本消耗,且有降低潜力时可判定为重要环境因素。
c)危险化学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为依据进行辨识,属于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泄漏可判为重要环境因素。
4.2.2.3 异常或紧急状态下重要环境因素的判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为重要环境因素。
a)环境因素的产生违反了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
b)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半年或以上才可以恢复。
c)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失控。
d)对公司造成10万元或以上经济损失的。
4.2.3 环保分厂根据4.2.1和4.2.2条款采用是非法对环境因素进行评价,并组
织各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讨论评价,确定重要环境因素。
4.2.4 环保分厂填写《重要环境因素清单》,报管理者代表批准后发至各部门/分厂。
4.3环境因素的重新识别、评价和更新
4.3.1 当发生如下情况时,应及时对环境因素进行重新识别、评价和更新:
a)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有变更或新的追加要求时。
b)公司的活动、产品或服务发生变化时。
c)相关方的要求、抱怨。
d)公司管理方针、管理目标和指标发生重大变化时。
4.3.2每年定期由环保分厂组织各部门/分厂对环境因素进行一次审核,参照4.2条款的有关规定对环境因素进行再评价和更新。
4.3.1在环境因素进行重新识别和评价后,应更新《环境因素清单》和《重要环境因素清单》,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4.4记录的保管
环境因素识别和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相关记录由环保分厂统一保管,各部门须持有本部门的《环境因素清单》和公司《重要环境因素清单》,标记出本部门/分厂控制的重要环境因素。
5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00》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记录控制程序》
6相关记录
《环境因素识别排查表》
《环境因素清单》
《重要环境因素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