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_广州市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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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

创建时间:2015-04-21 18:15

所在部门:建设事业总部质量安全部

发布者:办公室文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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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铁建总质安〔2013〕1364号

关于印发《广州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单位,各工程中心:

为加强第三方监测单位的管理,总部组织制定了《广州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

建设事业总部 2013年11月20日

广州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轨道交通工程第三方监测项目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在广州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范围内从事第三方监测项目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监测,是指在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由建设总部委托独立于承包商和周边环境业主以外的第三方单位,通过采用一定的测量测试仪器、设备,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岩土体、地下水和周边环境及工程围(支)护结构、桥梁等的变化情况(如变形、应力等)进行经常性的量测和巡视观察,并及时反馈监测信息的活动。

第二章 监测管理

第四条 第三方监测量测项目主要包括工程围(支)护结构的变形、应力,锚杆、锚索、土钉拉力,高架墩台变形、沉降、裂缝,桥梁梁体跨中挠度,爆破振速,工程周边环境的位移、倾斜、开裂,岩土体位移、土压力变化、开裂,地下水位的动态变化等。

巡视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围(支)护体系的变形、开裂、渗漏;开挖面岩土的稳定性;施工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的沉降、裂缝等。

第五条监测基准点应布设在工程施工影响范围之外的稳定区域,数量不少于三个,并根据工程情况在施工范围外相对稳定处布设工作基点。基准点使用前应遵循先检测后使用的原则。基准点与工作基点定时进行联测,保证监测数据的可靠性。

工程围(支)护结构监测点应在围(支)护结构施工过程中及时布设;工程周边环境监测点与岩土体、地下水监测点应在施工之前埋设。

第六条基准点、监测点应当按规范要求及时埋设,监测点的命名宜采用监测点类型加数字的方式,各类监测点的命名规则见下表:

监测点应设置金属材质的警示标志牌(样式见附件1)。对于不能设置警示标志牌的监测点,应采取措施明显标注。

第七条 各类沉降监测点,布设时要牢靠,位于行车通道等易受外界因素干扰的测点需加设保护窨井。各类孔式监测点孔口加盖或包扎,以防杂物落入。坑外水位观测孔孔口需加设保护窨井。

各类监测点若遭受施工机械破坏,应及时重新布设并取得初始值,新设点的变形必须在破坏前累计的基础上继续累加,确保测点监测数据的连续性。

当泥浆类杂物进入监测孔内,可采取水冲法将孔内泥浆排出,保证测点的有效利用。

第八条 监测点埋设并稳定后,应至少连续独立进行两次观测,取其平均值作为初始值,初始值应在该项工程开工前取得。监理单位应组织对承包商及第三方监测的初始值进行对比分析,如出现初始值不一致的情况,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第九条 监测数据应当根据施工进度,按照监测方案中的监测频率要求及时采集,保证监测数据真实、连续、准确、完整。监测单位与承包商在同一时间内实施监测的次数不少于总数的50%。

第十条 监测报告采用电话报告、快报、日报、阶段报告、总结报告等形式。电话报告和快报适用于监测或巡视异常情况,主要内容包括监测点情况、监测数据及变化情况、巡视观察信息、分析结论及处置措施建议等。

日报主要内容包括施工进度、监测数据及变化情况、巡视观察信息、分析结论及处置措施建议等。

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施工概况、监测数据采集情况、监测成果数据、监测点变形时态曲线图、监测点平面布置示意图、巡视观察信息、监测成果分析、变形趋势预测分析及处置措施建议等。第十一条 监测报告内容及要求

监测数据无异常时,第三方监测单位(以下简称监测单位)监测完后6小时内将该次监测电子版报告上传至广州地铁安全预警与应急平台建设安全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建设子系统),同时反馈到工程部和监理、施工、工点设计处;监测完后48小时内应将该次书面报告报送工程部、施工、监理、设计单位。

监测过程中工程安全状况出现下列异常情况时,还应当1小时内电话向建设总部、监理单位报告,3小时内将该次监测电子版报告上传至建设子系统,同时快报反馈到工程部和监理、施工、工点设计处,24小时内应将该次书面报告报送工程部、施工、监理、设计单位:

1.监测数据或变形速率达到控制指标。

2.基坑或隧道出现突水、涌砂、管涌、底鼓、隆起、坍塌或较严重的渗漏,周围岩土体开裂、滑移等。

3.围(支)护结构出现过大变形、开裂、压屈、断裂、渗漏,支撑或锚杆松弛、脱落或拔出等。

4.周边地面出现突然沉降或较严重的突发裂缝,建(构)筑物出现危害结构的变形、裂缝等。

5.周边管线变形突然明显增大或出现裂缝、泄漏等。6.其他异常情况。

第十二条 监测单位应于每季月末向工程部上报第三方监测季报,对本季度所做的第三方监测工作进行总结,并对监测成果进行综合分析。

对施工的关键节点、周边房屋保护完成后,监测单位应向工程部提交第三方监测专项成果总结报告,包括且不限于:基坑开挖到底之后提交基坑开挖期间第三方监测总结、主体结构封顶后提交基坑施工期间第三方监测总结、暗挖隧道开挖支护完成后提交开挖期间第三方监测总结、盾构通过需要保护的房屋建筑且沉降稳定后该建筑物的第三方监测总结、盾构区间贯通后一个月内提交地表监测专项总结。

监测合同内的工作内容全部完成后,按合同要求向工程部提交本标段第三方监测成果资料。

第十三条 当工程施工结束,施工影响安全的因素消除,监测对象变形趋于稳定后,监测单位可向工程部提交停测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止相应的监测工作。

第三章 建设总部责任 第十四条 各工程部作为第三方监测合同管理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第三方监测工作管理架构见附件2)

1.监督检查监测单位合同执行情况,并记录在案。对不满足相关要求的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2.审核监测单位的人员、组织架构及规章制度,对其设备进行查验。审批监测单位的监测计划和工作量,开具监测工作所需的证明文件,提供监测工作所必要的资料等。

3.对需要进行调整的监测工作内容、工作计划进行审批,对客观发生的监测工作按照规章制度进行认可。

4.督促监测单位编制书面的监测报告,组织对其服务成果的审查和验收。对监测单位的人员进行业务测验和工作考核,对不称职或有严重失职的监测人员,有权要求限期更换,并按有关要求进行处罚。

5.按有关规定向相关单位按时支付监测合同价款。6.组织对重大工程、特殊工程的专项监测方案的论证。

7.监测数据异常时及时上报,组织进行应急处置,督促相关各方落实处置措施,并在建设子系统上填报处置情况。

8.督促监测单位按照监测方案及标准规范规定的监测频率开展监测,并及时将监测数据上传至建设子系统安全监测模块。

9.审批监测单位的第三方监测方案,并参与方案专家论证。

10.根据市建委第三方监测数据接入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系统的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相关技术要求,并督促监测单位上传数据。

11.对监测单位进行考核。

第四章 监理单位责任

第十五条 监理人员必须掌握监测方案、技术要求、管理办法,在工作中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监理细则,协调监测中各方的关系。

第十六条 参与对监测单位的考核,通知监测单位参加工地例会,及时向建设总部上报第三方监测开展情况。

第十七条

必须按合同、有关规范及管理办法的要求,督促监测单位认真做好监测工作: 1.检查监测单位人员的资格、监测仪器设备是否满足监测合同、相关规范、规定及要求,是否在有效期内。

2.审查第三方监测方案和监测计划,见证监测点的埋设并检查其保护情况,参与第三方监测方案专家论证。

3.督促监测单位建立监测制度,负责方案实施过程中的旁站,及时对监测资料和工作进行检查及评定,并上报建设总部。

4.督促监测单位严格执行报表制度、监测日志及监测报告制度、监测档案管理制度,确保监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连续性、及时性。

5.检查、验收监测单位提交的监测成果和资料,提出审核意见,并督促其及时上传至建设子系统。

6.对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的数据及巡视观察信息进行比对分析,对工程安全状况进行评价,发现达到预警状态时立即通知建设总部、承包商,召开讨论会并督促承包商采取应急措施。

7.发现变形异常,达到报警值时,及时上报建设总部,督促承包商停止相关工序施工,进行复测及加密监测,召开分析会或专家论证会协助处理。确认监测数据稳定后,在建设子系统上销警。

8.监督、指导并验收监测单位的监测点埋设,督促承包商做好监测点的保护,如监测点损坏,及时报告建设总部,并召开专题会议讨论解决。

9.定期组织对监测范围进行巡视观察,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对承包商、监测单位的巡视记录进行审核,发现异常及时报建设总部,如有监测点损坏,组织承包商、监测单位及时恢复。

10.及时通知监测单位参加承包商第一个监测点埋设的全程监督指导,对监测点埋设进行旁站,组织承包商、监测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点埋设的验收,不合格的点位及时要求承包商整改。

11.对监测单位的监测实施情况进行考勤,每月将考勤记录书面上报建设总部。12.对监测单位发生的工程量进行签认,审核计量资料。

13.督促监测单位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对进场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交底。14.督促监测单位按市建委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系统的要求配备设备,并上传数据。15.协调监测单位与承包商的监测时间,确保监测单位与承包商在同一时间内实施监测的次数不少于总数的50%。

16.对承包商的监测点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章 监测单位责任

第十八条 监测单位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资质,通过CMA计量认证,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监测单位不得转包监测业务,不得与所监测工程的承包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九条 监测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工作经验。

第二十条 设立项目组织机构,中标后1个月内将人员配置书面报建设总部审批,配备与承担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监测技术人员、作业人员及仪器设备,且监测设备必须满足市建委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系统数据上传的要求。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质量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加强对施工现场项目监测机构的管理。(第三方监测工作流程见附件3)

项目监测人员专业、数量应当满足监测工作的需要。监测所需的仪器设备应当确保在检定有效期内。

第二十一条 监测单位应当接受建设总部及监理单位的检查,监测方案、工作计划、监测报告、设备及仪器应报建设总部审查。必须参加工地例会。

第二十二条 当现场出现异常时,必须严格按照建设总部确定的方案执行,安排人员及设备仪器配合开展加密监测。

第二十三条 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合同要求、相关标准规范规程、管理办法、工程实际及有关资料编制第三方监测方案,经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及有关专家论证并经监测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实施。其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监测范围、监测对象、监测项目、监测仪器和精度、控制指标、监测频率、监测方法、现场巡视、信息反馈、测点布置平剖面图、监测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安全质量保证措施、应急预案、监测报告要求等。

监测范围应满足设计、监测合同及建设总部的要求,监测点的位置及数量设置由设计方确认。第二十四条 按照第三方监测方案独立开展监测和巡视工作,及时向建设、监理、设计单位提供监测报告,及时将监测报告上传至建设子系统安全监测模块。发现监测或巡视异常时,应立即向建设总部反馈。

第二十五条 出具的监测报告应当经监测人员签字,监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

第二十六条 按规定对监测人员进行安全质量培训,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实施监测前,监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将第三方监测方案向监测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并形成交底记录。

必须与监测所在工地的承包商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并服从承包商的安全管理。第二十七条 应当根据监测数据和巡视观察信息,对工程安全状况进行分析,对可能的变化趋势进行预测并做出警示。发现工程安全状况异常时立即反馈承包商、建设总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单位,并根据需要采取加密监测布点、加大监测频率等措施。

开展监测点巡视,巡视结果应以报表形式(附件4)上报驻地监理,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监理单位。监测点破坏时,及时与监理及承包商协商恢复。

第二十八条 应当按照规定将监测资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九条 做好基准点、监测点的布置(第三方监测宜与施工监测同点位监测),采取保护措施,并定期巡视。发现基准点、监测点受到破坏,应及时恢复或补救。监测单位应审阅承包商的监测方案,对测点的埋设及保护提出要求,并对承包商监测点埋设、保护全程监督指导,参加监测点埋设验收。对于承包商不符合要求的测点以书面形式提出整改要求,并及时报告监理和建设总部。

第三十条 监测单位应根据市建委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安全监测预警系统的要求申请账号,按标准化作业指导书的要求上传监测数据。

第六章 工点设计单位责任

第三十一条 在设计图纸中明确监测的预警值、限值。

第三十二条 发生监测报警事件时,参与分析会或专家论证会协助处理。

第七章 承包商责任

第三十三条 将监测方案报监理及监测单位审核,按照批准的方案埋设监测点,并设置警示标识牌,对不合格的监测点进行整改。第三十四条 负有监测点保护的责任,应对施工现场人员进行测点保护方面的培训。开展监测点巡视,巡视结果应以报表形式(附件4)上报驻地监理,若发现问题监理及时通知监测单位。监测点破坏时,及时与监理及监测单位协商恢复。

第三十五条 接受监理及监测单位的监督,为监测单位的监测提供协助。

第八章考核

第三十七条 依据第三方监测服务合同,工程部每个季度对监测单位考核一次。根据监测单位驻地办的检查情况、监测工作人员出勤率、对承包商监测工作的监督与指导、监测机构及设备配备、仪器检定、监测频率、成果准确性、反馈及时性及建设总部响应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季度付款的依据之一。

第三十八条 如遇工地出现异常情况,监测单位不积极响应建设总部的要求,则其当季度的考核不及格。

第三十九条 如监测单位季度考核为不合格,由建设总部向监测单位发文,要求其进行整改,同时不得参与总公司范围内的评先活动。

第四十条 承包商对监测点的保护情况纳入季度安全检查评分及企业诚信考核。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建设总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广佛轨道交通工程、新广从路改造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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