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细则_人才安居工程实施细则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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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到新区创新创业,根据《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舟委办发[2014]4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人才安居工程包括免费赠送住房、购买人才限价房、实行购房补贴、提供周转住房、发放租房补贴等五种保障模式,最大程度地满足新区各类人才住房需求。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级(含新城管委会、海洋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普陀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和部省属在舟)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注册地在市本级的企业。大学生村官参照全额事业单位享受相应的人才安居工程政策。部省属在舟高校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另行商定。

第四条 享受《实施办法》规定的人才安居工程政策,申请人必须事先进行相应的人才认定。人才认定办法参照《舟山市人才引进和激励办法实施细则》(舟组[2013]10号)。《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八条中所指学历学位、职称以及人才荣誉等按以下标准界定:

(1)学历学位是指全日制教育期间获得的相应学历学位。留学人员须取得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职称是指经人事部门认可并发文公布的相应职称。

(3)人才荣誉、奖励等是指经市级以上党委、政府认可并发文公布的各类奖励、荣誉等。

(4)年薪以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为准。

第二章 住房保障申请

第五条 申请受理。人才安居工程政策申请实行“一口受理”、“流转办理”,申请人只须向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由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按照流程进行流转办理。

第六条 人才安居工程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人才安居工程政策的享受由人才个人提出,如实填写相应的申请表,经用人单位审核后报送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并附本细则中所规定的相应材料。

(2)受理审核。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受理后,分别送市人才办、市经信委、市人力社保局、市住建局等部门进行审核。

(3)集体研究。定期召开市人才安居工程领导小组会议,对经部门审核后的申请进行集体研究,确定可享受的人员名单及相应的政策。

(4)统一公示。经研究符合人才安居工程政策的,将申请人姓名、人才层次及享受标准等内容,由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在舟山市人才网和申请人所在单位同时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

(5)兑现政策。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所在单位,并及时办理兑现相应的人才安居工程政策。

第七条 申请时间规定。人才安居工程政策中的免费赠送住房、人才限价购房、申请购房补贴可实时申请受理,人才公共租赁房、租房补贴采用定期集中申请方式,一般每年二次,具体以市人才办公告为准。

第八条 工作年限界定。

(1)第(一)至

(九)类人才工作年限以市人才办出具的工作证明为准。如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作年限以正式入编当月开始起算;如在企业工作的,工作年限以正式入职并开始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当月开始起算。

(2)第(十)、(十一)类企业人才,享受购房补贴时,须已在该企业服务1年以上,时间以出具的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证明为准。

第三章 免费赠送住房

第九条 享受对象。免费赠送住房对象仅指《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八条所列的第(一)类人才。

第十条 赠送方式。采用先住后赠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第(一)类人才,在舟山工作期间,由市住建局提供25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由其无偿使用,在舟山连续工作满8年后,所住住房作为奖励,无偿归其所有,并可办理完全产权。

第四章 人才限价房

第十一条 申购对象。人才限价房的申购对象为《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八条所列的第(二)至

(四)类人才,且本人及配偶须没有在舟山享受房改房、限价商品房、购房补贴等优惠购房政策。

第十二条 申购标准。享受限价购房的面积标准为120平方米,第(二)类人才申购价格为同期同类地段市场成交均价的50%,第(三)、(四)类人才申购价格为同期同类地段市场成交均价的60%,成交均价以市住建局委托专业机构评估为准。超过标准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交易。

第十三条 申购房源。人才限价房的房源仅限于市住建局提供的指定房源。

第十四条 申购材料。符合条件的人才申购人才限价房,应提供下列材料:

(1)市人才办出具的引进人才认定文件;

(2)《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人才限价房申购表》;

(3)申请人身份证(护照)及复印件、有效婚姻状况证明;

(4)企业人才须出具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第十五条 住房回购。对在舟山连续工作未满8年的人才,其所购买的人才限价房由市房管局(市公共住宅建设有限公司)按申购价格加利息(按回购时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回购,所需资金及相关税费由市人才专项经费列支。

第五章 购房补贴

第十六条 申请对象。购房补贴的申请对象为《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八条所列的第(二)至

(十一)类人才,且本人及配偶须没有在舟山享受房改房、限价商品房、购房补贴等优惠购房政策。第(十)、(十一)类企业人才,申请购房补贴时,须已在该企业服务1年以上。

第十七条 新购商品住房认定。

(1)新购商品住房区域应在舟山本岛范围内(含朱家尖、鲁家峙和长峙岛,下同)。

(2)新购商品住房包括房地产企业新开发的商品住房(现房、期房),以及市场上出售的二手房(不包括申请人购买本人及配偶双方父母持有的房产)。

(3)新购商品住房的时间以房屋所有权证时间为准。

(4)新购商品住房须是申请人本人完全产权或是夫妻双方共有产权。

第十八条 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人才申请购房补贴,应提供下列材料:

(1)市人才办或市人力社保局出具的人才认定文件;

(2)《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购房补贴申请表》;

(3)申请人身份证(护照)及复印件、有效婚姻状况证明;

(4)申请人及配偶双方父母户口本复印件;

(5)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新购商品住房尚未交付的,还须提供购房合同;

(6)企业人才须出具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第十九条 产权管理。第(二)至

(九)类人才享受购房补贴购买的房屋入市交易的(改善性购房除外),在办理过户手续时,除提交存量房转移登记所需的材料外,满8年的还应提交市人才办出具的工作证明;未满8年的提交市人才办一次性收回购房补贴的缴款凭证。

人才享受购房补贴购买的预售商品住房,在尚未交付前,若需办理变更或退房手续的,需征得市人才办同意。

第六章 人才公共租赁房

第二十条 申请对象。人才公共租赁房的申请对象为《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八条所列第(二)至

(十一)类人才,且本人及配偶在舟山本岛范围无住房。企业人才的入住条件可适当放宽,具体由市经信委负责审核确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人才申请人才公共租赁房,应提供下列材料:

(1)市人才办或市人力社保局出具的人才认定文件;

(2)《舟山市人才安居工程-人才公共租赁房申请表》;

(3)申请人身份证明(护照)及复印件、有效婚姻状况证明;

(4)企业人才须出具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证明。

第二十二条 企业配租。人才公共租赁房配租要向龙头骨干、特色优势型等企业倾斜,在每轮人才公共租赁房配租过程中,根据企业申请和人才公共租赁房供给情况,确定一定数量的人才公共租赁房,由市经信委按照企业规模、利税等实际,负责制定具体的配租方案,并确定租住对象名单报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第二十三条 租住流程。市人才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根据人才公共租赁房申请公告规定,研究确定每轮人才公共租赁房租住人才名单,并由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出具《舟山市人才公共租赁房配租资格证》,由市住建局配租相应的人才公共租赁房,并与租住人才、所在单位签订三方租住协议。

第二十四条 租金标准。租金标准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共租赁房租金标准确定并予以公告。承租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缴纳租金,无正当理由迟延缴纳租金满3个月的,市住建局或委托的运营单位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负责催缴。

第七章 租房补贴

第二十五条 补贴对象。租房补贴的对象仅指符合人才公共租赁房申请条件,但因房源不足未配租到人才公共租赁房的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人才(不包括部省属在舟机关事业单位)。

第二十六条 补贴标准。租房补贴标准为公共租赁房租金的1-2倍,具体标准由市人才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确定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 申请方式。租房补贴作为人才公共租赁房供给不足情况下的一种补充形式,与人才公共租赁房的申请一并进行,不再单独申请租房补贴。

第二十八条 申领方式。租房补贴采用先租后补的方式。租房补贴一般每年领取两次,由符合条件的人才向所在单位领取。所在单位在发放租房补贴前,应认真核查申领租房补贴人才的实际租住情况,对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的,要及时停发租房补贴,并及时上报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由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汇总后报市人才办。

配租到人才公共租赁房的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人才,如放弃配租资格,则不得享受租房补贴。

第八章 资金保障

第二十九条 资金保障。人才安居工程政策兑现资金由市人才专项经费列支。人才限价房、人才公共租赁房等政府产权资产产生的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安排人才所需的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和运营管理等相关支出。

第三十条 补助标准。用人单位根据《实施办法》规定标准兑现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党政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全额补助;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的,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补助50%。

第三十一条 补助方式。补助采用“房票”和“资金”相结合的方式。企业补助资金可在税前列支。

(1)人才申请购房补贴的,由所在单位凭本细则规定的材料向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申请相应额度的房票(主要适用于购买房地产企业新开发的商品住房)或购房补贴(主要适用于购买二手商品住房)。对于差额、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企业,应先由人才所在单位支付相应的购房补贴,再由市人才办凭各单位购房补贴支付凭证,发放房票或与各单位结算。第(十)、(十一)类企业人才还须提供服务满一年的证明。

(2)租房补贴的补助,一年集中补助两次,市人才办每年根据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汇总的各单位上报的租房补贴应发放总额(附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的租房协议书),按照规定比例一次性拨付给所在单位。

第九章 管理监督 第三十二条 产权限制。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对人才限价住房和享受政府购房补贴的第(二)至

(九)类人才的住房核准登记时,应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所有权证的附记栏内注明“人才限价住房”或“补贴购房”字样。

第三十三条 加强动态管理。实行人才流失报告制度,各用人单位对本单位流失到市外的人才,要及时上报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备案。实行年审制度,每年底,由市住建局对人才公共租赁房的租住情况进行审核,市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根据人才认定权限分别对租房补贴享受情况进行审核,并根据分工不定期进行抽查。如不符合规定的,则取消相应的资格,并不得再纳入人才安居工程保障范围。

(一)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建局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人才公共租赁住房:

1、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人才公共租赁房的;

2、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3、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和其它相关费用的;

4、擅自将人才公共租赁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5、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6、在人才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7、不再符合规定的申请条件,未按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8、存在违反人才公共租赁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它行为的。

承租人违反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才办或市人力社保局取消其租房补贴享受资格,责成所在单位收回已享受的租房补贴:

1、签订虚假租房协议的;

2、将租住的房产转租给他人的;

3、其它不符合享受租房补贴条件的。

第三十四条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故意克扣购房补贴或补助不到位的单位,或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货币补贴或住房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除追回货币补贴或实物住房外,还要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人才在舟山本岛获得住房的,应当及时退回人才公共租赁房。确有需要,可最多再续租人才公共租赁房或享受租房补贴3个月。享受租房补贴和人才公共租赁房的合计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以两者实际享受时间之和为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享受本细则所规定的人才安居工程政策,均必须全职在舟山工作。

第三十七条 《实施办法》施行过程遇到的特殊情况,由市人才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另行商定。

第三十八条 《实施办法》规定之外的专门面向企业人才的住房保障办法由市经信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由市委组织部商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住建局等部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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