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_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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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区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青黄政发〔2014〕49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全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创新型城市建设提供坚实的科技创新基础,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每年预算按照实际情况由财政性科技资金中列支,主要用于全区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引进和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坚持公开化、程序化、规范化原则,专款专用,资金使用采取事后奖励或补助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区科技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并接受区审计部门、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区科技部门负责区级科技创业苗圃、科技孵化器、科技加速器的认定和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分为科技创新载体奖励和科技创业载体补助,优先支持海洋发展方向、产学研程度高和与本区产业结合度好的科技创新创业载体。
科技创新载体主要是指聚集为科技创新提供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各类专业技术服务平台和科研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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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的载体。
科技创业载体主要是指聚集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促进成果转化、孵化和加速的载体,主要包括:创业苗圃、科技孵化器企业加速器、大学科技园和产业化基地等。
第六条
科技创新载体扶持和奖励
(一)对区内依托企业为主体建设,新认定或获准组建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级别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对区内依托高校为主体建设,新认定或获准组建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级别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二)对新引进的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成并正式投入运营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扶持;非独立法人资格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扶持;对将其相关产业和独立研发机构同步引进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追加扶持;与大院大所联合建立实验室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补助。
(三)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每个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第七条 科技创业载体扶持和补助
(一)科技创业苗圃(以下简称“创业苗圃”)是指以科技创业团队为服务对象,在一定期限内免费提供办公场地和基本的 — 2 —
创业服务,帮助科技创业团队将科技成果(创意)实施转化并创办企业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对新认定国家级、市级、区级创业苗圃的,按认定级别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扶持,用于创业苗圃的建设和发展;建立支持创业苗圃建设综合考评机制,根据年度考评结果,按照其提供的各类服务费用实际支出,由专项资金给予其运营机构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运营补助。
区级创业苗圃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有独立的运营机构,具有可供科技创业团队使用的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能够提供电话、网络接入、办公桌椅等基本办公设施和会议室、展示室等公共服务场地;
2.建立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具备专门的服务团队,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服务及基本的法律、会计、知识产权等服务;
3.入驻的科技创业团队不少于5个,且为新入驻的科技创业团队提供物理空间和创业服务的免费时间在6个月以上。科技创业团队所研发项目应符合我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方向。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具备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一系列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服务,促进企业健康快速成长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对新认定国家级、市级、区级科技孵化器的,按照认定级别分别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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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确定为市级孵化器资质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扶持,专项用于科技孵化器自身建设。建立孵化器建设综合考评机制,根据年度考评结果,按照其提供的各类服务费用实际支出,由专项资金给予其运营机构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运营补助。
区级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有独立的运营机构,具有可供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在孵企业使用场地面积占60%以上的;
2.具有较为完善的孵化服务功能,可为在孵企业提供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培训、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3.在孵企业数量不少于10家,应有30%以上企业已申请专利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建立入孵企业选择和在孵企业毕业与淘汰机制,入驻企业应符合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方向。
(三)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是指以孵化之后企业为服务对象,功能定位介于孵化器和科技产业化基地之间,旨在为经历了孵化之后的科技企业提供更大的研发和生产空间、更加完善的技术创新和商务服务体系。
对新认定国家级、市级、区级加速器的,按级别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扶持;建立支持加速器建设综合考评机制,根据年度考评结果,按照其提供的各类服务费用实际支出,由专项资金给予其运营机构最高不超过30万 — 4 —
元的运营补助。
区级加速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有独立的运营机构,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可供高成长企业使用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70%,且能够提供小试、中试和批量生产的专业化厂房以及公共服务场地;
2.通过自建、引进或整合各方资源等方法,为入驻的孵化毕业高成长企业提供研发创新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供与科研机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服务;
3.入驻孵化之后高成长企业不少于10家,且能够为入驻的企业提供包括共性技术开发、检测中试、管理咨询、市场信息、融资担保、人力资源、认定认证、专利代理、国际合作,以及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等专业化、市场化服务。
第八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国家创新产业集群等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分别一次性给予其运营机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专项用于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的建设和发展。
第九条 支持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或中介服务机构之间建立科技孵化发展联盟(协会),建立科技孵化发展联盟(协会)建设考评机制,对完成年度目标的,给予其牵头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专门用于联盟(协会)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条 支持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建立企业定向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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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创业苗圃每向孵化器成功输送1家企业,给予创业苗圃1万元补助,每个苗圃年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孵化器每吸纳1家创业苗圃毕业企业,给予孵化器2万元补助,每个孵化器年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加速器每吸纳1家孵化器毕业企业,给予加速器3万元补助,每个加速器年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 对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内认定为青岛市在孵企业的,按每个1万元一次性奖励其所在运营机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每个3万元一次性奖励其所在运营机构,每个运营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具备融资上市条件的孵化器和入孵企业,优先向有关部门和机构推荐境内外融资上市,入孵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3年内成功上市,并在我区注册经营的,其原所在运营机构可获专项资金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二条 对为科技创业载体提供支持的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新增的实验仪器设备按照不高于30%的比例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平台对外提供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和技术支持的,按照其实际发生给予50%服务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三条
同一单位符合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中的市级及以上(不含资质认定)创新创业载体认定奖励或补助的不重复享受,按级差予以差额奖励或补助。其他部门已扶持或奖励的科技创新创业载体,不予重复奖励或补助。
第十四条
对创新创业载体内入选山东省泰山学者蓝色领 — 6 —
军人才团队支撑计划、获得青岛市孵化器创业项目资助或获得青岛英才211计划项目扶持的,给予不高于50%的配套支持,配套资金使用按照财政性科技资金和《关于打造“国际海洋人才港”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吸纳“千人计划”、“泰山学者”、“青岛英才211计划”等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并提供免租服务的创新创业载体,分别按5万元、3万元和2万元给予其所在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区内的创业孵化基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优先推荐认定创业苗圃、孵化器和加速器。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载体的引进扶持条件、科技创业载体的认定程序和综合考评办法、专项资金的申请方式由区科技部门会同组织部门、财政部门、发改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原《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青开管字〔2011〕16号)和《青岛市黄岛区激励创新创业加快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政策》(青黄政发〔2013〕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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