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_法律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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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的方针,推进我省法治进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国家计委、司法部印发的《乡镇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乡镇法律服务和委托人。
第三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收费范围是:
(一)解答法律咨询;
(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三)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四)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六)主持调解纠纷。
第四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收费的计价形式为: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按标的比例和协商收费。
解答法律询问、代写法律事务文书、代理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行政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不涉及财产关系的调解、鉴证、实行计件收费。
担任法律顾问实行计时(月、季度、年)收费;专项法律顾问,按项目涉及标的金额的比例收费或协商收费。
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调解纠纷、协助办理公证、办理鉴证,凡涉及财产关系的,按标的比例收费。
代理清欠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经债权人同意可以实行协商收费,但收费的最高额度应控制在债务标的30%以内。
第五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一)鉴定费;
(二)到本乡镇区域以外调查所需差旅费;
(三)乡镇法律服务所为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协助司法助理员(司法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其他基层司法行政工作,不得收费。
第七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解答比较简易的法律询问不收费。解答比较复杂的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咨询,按规定标准收费。
第八条 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聘请方办理简易法律事务时,不再收费;委托代理诉讼和比较复杂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按收费标准收费。
第九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接受公证处的委托协助办理公证事项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申请办理公证,根据工作量的大小,可按一定比例从公证费中提取服务费。
第十条 经乡镇法律服务所鉴证的民事和经济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请求调解的,法律服务所不再收费;调解不成,当事人委托代理诉讼的,按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第十一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纠纷,达成协议的,调解费由过错的一方支付;均有过错的,由乡镇法律服务所根据责任大小决定各方应负担的数额。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根据已付出的工作量,退还当事人60%调解费;对经过调解,当事人中途要求撤回调解申请的,退还当事人50%调解费;对收案后尚未调解,当事人要求撤回调解申请的,退还90%调解费。
调解协议开始执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反悔要求重新调解的,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免费进行调解。
第十二条 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由乡镇法律服务所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法律服务费,并出具收费票据。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不得私自收费。
第十三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向委托人收取服务费可以在确定委托关系后预收全部费用;也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约定在法律服务期间分期收取。
第十四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与委托人终止委托关系,对预收的法律服务费,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过错而要求终止委托,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全部退还。
(二)因委托人的过错,或者委托的要求超出规定范围而终止委托的,扣除承办业务已支出的费用后,将余额退还委托人。
(三)乡镇法律服务所无正当理由终止委托关系的,应将已收取全部费用退还委托人。
第十五条 对本办法第十四条所指过错有异议的,委托人或者乡镇法律服务所可以向乡镇法律服务所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申请调处,也可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提供下列法律服务或者遇有下列情况,应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免法律服务费:
(一)因公受伤请求赔偿的和国家赔偿;
(二)请求赡养、抚养、扶养费而生活确有困难的;
(三)请求抚恤金(或者劳工赔偿费)、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的;
(四)委托人经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证明确实经济困难无力负担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
第十七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为市场中介组织,凡与司法所分离的所,在经费上要实行自收自支,所收取的法律服务费,用于聘请的乡镇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工资、福利费、酬金、人身医疗、养老保险、办公和业务经费。
经济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所一时与司法所不能分离的,经费不足开支的,可实行乡、镇政府统收统支予以补贴。
严禁其他机关和部门,挤占、挪用、平调法律服务所的业务收费。
第十八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严格收费标准,明码标价,亮证收费,并按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一)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扩大收费范围的;
(三)自立名目乱收费的;
(四)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五)不如实提供检查所需资料的;
(六)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条 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和依托司法行政机关建立的中心法律服务所开展法律服务的收费,可参照本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陕西省司法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印发的《陕西省乡镇法律服务所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标准》(陕司发[1992]56号)同时废止。
陕西省乡镇法律服务收费标准
一、解答法律询问
(一)简易的询问不收费;
(二)不涉及财产关系 每件5-10元;
(三)涉及财产关系 每件10-20元;
(四)涉及商业性财产关系 每件20-50元
二、代写法律事务文书
(一)声明、启示及其他一般法律文书每件20元;
(二)起诉状、上诉状、答辫状、申诉状和申请仲裁书等每件20-40元;
(三)分单、遗嘱、赠与及其他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文书每件20-50元;
(四)民事合同、契约等每件20-60元。
制作、代写法律事务文书一式3份,如需增加份数,另收工本费。
三、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100-300元;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办案手续费每件200元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
争议标的 收费标准
5,000元以下 免收
5,001元至50,000元部分 4%-3%
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 3%-2%
1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 2%-1%
1,000,001元以上部分 1%(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对复杂疑难、费时费力的案件,根据业务繁简难易程度及工作量大小,双方可协商收费。
(四)乡镇法律服务所与律师事务所联合办案收费,实行对半分成。
四、代理非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100-300元;
(二)涉及财产及经济关系的按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活动收费中的第2条执行;
(三)审查、起草、修改经济合同、章程,参加项目谈判,按合同标的数额的一定比例或按实际工作量由双方协商收费。按合同标的收费的标准:
合同标的 收费标准
100,000元以下部分 1%-0.5%
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 0.5%-0.3%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 0.3%-0.2%
1,000,001元以上部分 0.2%-0.1%
五、应聘担任法律顾问
(一)为乡镇、村办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每个单位每年收1000-3000元;
(二)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每个单位每年收1000-2000元;
(三)为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经济组织和私人企业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每个单位(户)每年收1000-4000元;
(四)担任法律顾问时间不满一年的,按月收费,每个单位(户)每月收200-400元;
(五)为顾问单位(户)代理诉讼参与大型项目、签约、谈判等,按诉讼、非诉讼收费标准另行减半收费。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按项目涉及标的金额的1%收费或协商收费。
六、调解纠纷
(一)调处非财产关系纠纷每件50-100元;
(二)调处涉及财产、经济关系的纠纷,按争议标的收费:
争议标的 收费标准
10,000元以下的部分 2%
10,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 2%-1.5%
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1.5%-0.5%
100,001元以上的部分 0.5%(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七、办理签证
(一)社会化服务组织与农户签订的各种协议合同每件10-50元;
(二)民事和经济合同每件20-80元;
(三)不涉及财产关系的鉴证每件30-100元;
(四)涉及财产关系的鉴证每件50-200元。
八、以上乡镇法律服务收费标准为全省执行的最高标准,经济欠发达地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下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