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第3章_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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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第3章

第3章 金融法律制度(现金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和银行管理、票据结算、非票据结算)第一节 现金管理制度

一、现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二、现金使用范围的规定:8点

三、现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1、现金与转帐结算凭证的关系:不得对现金比转帐的优惠待遇;不得拒收现金以外的结算凭证

2、库存现金的限额的管理:

3、现金缴存的规定:当日缴存

4、现金帐目的管理:

5、大额现金登记备案制度:超过中国人民规定的标准!

6、严格控制坐支:需要的话,报开户银行审批,并向开户行保送情况

7、法律责任: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申请复议、起诉 第二节 支付结算和银行帐户管理

一、支付结算概述:

1、支付结算的概念:在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资金清算的行为;银行仅仅是中介机构

2、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1)、格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

3、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按统一的结算凭证;按规定开立使用账户;不得伪造变造;书写规范;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P157~159,7点

5、支付结算的种类:票据—汇票、本票、支票; 非票据—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信用卡

二、银行结算帐户

1、《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存款人、银行都必须是在中国境内的2、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的基本原则(1)、一个基本存款帐户原则:(2)、自主选择原则:(3)、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原则

(4)、信息保密原则

3、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的概念和种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4、银行结算帐户的开立、变更和撤消

(1)、银行结算帐户的开立:填写开户申请书、报送中国人民银行(2)、银行结算帐户的变更:单位账户变更5日内通知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变更应于2日向中国银行报告(3)、银行结算帐户的撤消:①、被撤消、解散、破产、关闭

②、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③、迁址需变更的④、其他原因;

注:存款人尚未清偿其开户银行债务的,不得申请撤消

5、单位银行结算帐户:分:基本帐户、一般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1)、基本帐户:办理日常经济业务、现金收付需要(2)、一般存款户:在基本帐户以外的,可以进行现金缴存,不可进行现金支取。开立的证明文件。(3)、专用存款帐户:按法律、法规、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4)、临时存款帐户:临时需要并在规定范围内使用的,最长不得超过2年

设立临时机构、异地的经营活动、注册验资(只收不付)

6、个人银行结算帐户:因投资、消费、结算等而开立的办理结算业务的存款帐户 结算帐户:可以转帐,可以现金存取;储蓄账户:只能现金存取、不得转帐。

7、异地开立银行结算帐户:

8、违反银行结算帐户管理的处罚:

A、对存款人违反银行结算帐户管理的处罚:(针对企业)

(1)、存款人开立、撤消银行结算帐户:

以下行为:①、违反规定开立结算帐户

非经营性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的罚款

②、伪造、变造欺骗银行开立结算帐户

经营性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3万元的罚款 结算帐户(2)、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帐户:6项

非经营性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的罚款

经营性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3万元的罚款

存款人有第六项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的罚款

③、违反规定不及时撤消 ①、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帐户

②、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③、利用开户银行帐户逃废银行债务

④、出租、出借银行结算帐户

⑤、将基本帐户以外的结算帐户、销货收入、现金转存单位信用卡

⑥、变更事项未通知银行

(3)、存款人违反规定,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许可证的,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的罚款

经营性的,处1万元~3万元的罚款

B、对开户银行违反银行结算帐户管理的处罚:(针对银行)(1)、银行在结算帐户的开立中,有以下情况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30万罚款

①、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结算帐户 ②、明知是单位资金,却允许个人开立储蓄帐户

(2)、银行在结算帐户的结算中,有以下情况的,给予警告并处5万~30万罚款

①、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央行开立帐户 ②、开立、撤消帐户,未按规定登记、签账通知相关银行 ③、违反规定办理个人结算帐户 ④、为储蓄帐户办理转帐

⑤、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办理支付,存储现金 ⑥、超过期限未向央行

第三节 票据结算

一、票据概述

1、票据的概念:出票人依法签发,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在见票、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持票人无条件支付、转让的有价证券。

票据特点:完全有价(权力的发生和行使与票据有关); 金钱证券(以支付金额为目的,全额支付后票据的权力义务消失); 流通证券(转让权力直接交付票据); 文义证券(以票据上计载的文字为准);

无因证券(产生有因的,权力行使是无因的,持票就有票据的权力);

要式证券(制作、记载事项符合规定,票据有效)

2、票据当事人:(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

3、票据行为:含: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其成立的条件是:

(1)、行为人必须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无民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的签章无效(2)、行为人的意思必须真实、无缺陷:恶意取得,应认定无效(3)、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4)、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3、票据权利:(含:付款请求权、追索权)是双重请求权,是有一定顺序的 付款请求权:是票据上的第一顺序权利,是主要权利

追索权:票据到期被拒绝时,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被拒绝的,是票据上的第二顺序权,是一种附条件的权利

票据权利的有效时间规定:

(1)、持票人对出票人、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之日起2年(2)、持票人对支票,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起6个月(4)|吃牌偶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之日起3个月

持票人超过票据权利时效,丧失票据权利,但仍享有民事权利。

二、汇票:

1、汇票的种类和概念(1)、特点:①、个当事人:票据义务人—出票人、付款人;权利人—收款人

②、是出票人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据,是一种委付证券

③、可以是见票即付,也可以是约期付款(又称指定到期日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

④、无条件支付:

(2)、分类:①、出票人的不同分—银行汇票、商业汇票(按承兑人分: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

②、付款期限的不同分—即期汇票(银行汇票)、远期汇票(商业汇票、如未记载付款的商票视为即期)

2、出票:

(1)、出票的概念:签发、交付的票据行为(2)、记载事项:绝对、相对、任意事项

绝对事项:缺乏该项记载,视为无效

相对事项:如缺乏记载,不影响汇票效力

任意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3)出票的效力:

①、收款人的效力:票据权利—付款请求权、追索权的双重权利 ②、付款人的效力:承兑后是汇票的主债务人

③、出票人的效力:付款人不支付的话,出票人应该向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3、背书:

(1)、概念:在票据背面签章,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一种票据行为。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

(2)、背书的记载事项:背书人签章(绝对事项)、被背书人的名称(绝对事项)、背书日期(相对事项)

(3)、背书不得记载事项: ①、附条件的背书:视条件无效的 ②、部分背书:无效

(4)、禁止背书:不得转让,禁止票据权利转让。分2种

①、出票人的禁止背书:IF 持票人、收款人将其背书,该转让不发生效力,出票人不付责任

②、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原背书人对其被背书人以后取得的,不负担保责任

4、承兑:(1)、概念: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的行为

承兑是商业汇票特有的制度 对付款人并没有约束力,只有在付款人表示付款的情况下,持票人请求付款请求权

(2)、提示承兑: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分

①、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在汇票到期日前 ②、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3)、承兑效力:承兑付款后,是一种无条件责任,并不因为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5、保证

(1)、概念:是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保证票据债务的履行所作的附属票据行为(2)、效力:

①、对合法取得的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

②、是连带责任,保证人与被保证人处于同一,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③、保证责任不限于债务人,凡对被保证的债务人享有的一切票据权利人,均可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④、履行责任后,并产生对票据保证人的代位权。可以作为持票人,对承兑人、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6、付款:

(1)、概念:消灭票据的关系(2)、付款期限:

①、银行汇票=见票即付,无付款期

②、商业汇票: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定日、出票后:自出票日起计算,并记载;见票后:自承兑日起计算

(3)、付款提示: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提示付款;超过提示付款期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但仍享受票据权利

①、见票即付的汇票:出票日起的1个月内 ②、定日、出票后、见票后的:自到期日起10日内

7、追索权(1)、概念:在票据到期不获付款,并在实施行使、保全票据上权利后,可以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的权利(2)、当事人:追索权人:含最后持票人、已清偿的票据债务人 偿还义务人:含: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3)、追索权的行使:第一权利(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可以行使追索权

①、行使追索权的原因:到期拒付;

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到期日前承兑人、付款人死亡、逃匿;

到期日前承兑人、付款人被责令停止活动 ②、程序:取得拒绝证明、发出追索通知(3日)

(4)、追索对象的确定和责任承担:被追索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偿还义务人

(5)、追索金额:含3方面,需出示收据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利息

③、取得有关证明的费用

三、本票

1、本票的概念:是一种见票即付的支付形式(自付),只有银行可以签发,非银行机构不得签发

分:定额(1000、5000、10000、50000)、不定额的2、本票的记载事项:(1)、绝对事项:本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的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2)、相对事项:付款地;出票地

3、本票的付款:提示付款期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出票人并保证支付。

四、支票

1、概念:是一种委付证券。

2、支票的记载事项:应使用碳素墨水、和墨汁笔填写(1)、绝对事项: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可以:支票金额的授权补记、收款人名称的授权补记(2)、相对事项:付款地;出票地

3、禁止签发的支票:处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2%的赔偿金(1)、禁止签发空头的支票(2)、禁止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依据

4、支票的付款:提示付款期:自出票日起10内付款 第四节、非票据结算

① 汇兑:汇款人委托银行支付给收款人(异地)

分:信汇、电汇

② 异地托收承付:按合同,由收款人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款,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代销、寄售、赊销,不得办理)

一般结算起点为:10000元,新华书店结算起点为:1000元 必须要有商品确已发出的证件。分:验单付款:承付期3天

验货付款:承付期10天

③ 委托收款: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同城、异地)按划回方式分:邮寄、电报

④ 信用卡: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存入现金,不得10万以上的商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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