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林综74号_院政校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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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林综„2008‟74号

政和县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行政执法各项制度的通知

﹙试 行﹚

所属各相关单位:

为了规范林业行政职权的行为,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政和县林业局关于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等九项制度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政和县林业局关于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

2、政和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坚持集体研究和上报核准制度;

3、政和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监督制约制度;

4、政和县林业局行政执法公开公示制度;

5、政和县林业局行政执法案例参照制度

6、政和县林业局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7、政和县林业局行政执法备案审查制度;

8、政和县林业局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检查制度;

9、政和县林业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政和县林业局 二○○八年十月十八日

主题词:林业 执法 制度 通知

抄送:县人大内司委、县政府法制办、县效能办、县纠风办。政和县林业局关于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意见

局机关各科室、各执法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林业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行政执法工作总体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为主要依据,通过界定林业行政执法范围,明确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建立健全制约机制,将全局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轨道,不断树立公正严明的执法形象、廉洁勤政的干部形象、优质高效的机关形象,为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目标

1.建立明确的执法目标。各科室、各岗位都有明确的执法目标。确保责任到岗到人。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对自己的执法活动负责;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的执法活动负责;分管领导对分管科室的执法活动负责;局主要领导对全局的执法活动负责。

2.建立规范的行政执法活动。全局各项执法活动不仅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依据,而且有比较完善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制度作保证。

3.建立配套的监督机制。有严格的执法监督制度、健全的执法监督队伍和赏罚严明的奖惩措施。

4.建设高素质的执法队伍。通过推行执法责任制,提高全局工作人员的执法水平,为林业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

(一)过错责任的范围

1、经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裁定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2、经上级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过错:(1)违反审批、处理权限,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2)违反规定应当立案受理而不予立案受理的;

(3)出于不法目的、擅自进行林业检查、处理或超越职权查处案件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

(4)为包庇违法单位或个人,利用职务之便隐匿或销毁违法证据、更改案卷文书、不如实反映调查询问笔录的;

(5)办案人员不如实报告案情,或领导人员把关不严,致使案件定性不准的;

(6)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

(7)擅自变更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不执行上级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的;

(8)私自侵吞或占用罚没款的;

(9)对违法单位或个人的处罚不使用罚没收据,违反规定随意减免罚没款的;

(10)不如实检查,案件处理不当,给国家、企业和个人造成损失的;

(11)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妨碍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的;

(12)其他违反法律规定,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

(二)过错责任划分

1、执法过错责任由执法过错人承担。二人以上共同导致执法过错的,依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责任;

2、职能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负主要责任;

3、职能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审批人或局长办公会改变,造成过错的,由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批人或局长办公会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

4、应当经过审批而未经审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5、经审批的具体行政行为或案件,造成过错的,由审批人或审批部门承担主要责任;

6、由于案件承办人汇报事实有误,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造成审批人或局长办公会决策失误,由案件承办人负主要责任;

7、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主持人依多数人意见形成决议,造成过错的,由主持人和主张错误意见的成员共同负主要责任,主持人违反法定程序造成过错的,由主持人负主要责任;

8、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复议机关承担改变部分的主要责任。

(三)过错责任追究方式

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区别对待、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过错责任追究方式主要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讨、通报批评、限期改正、取消评选先进资格、本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给予纪律处分、调离原工作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以上各项可以依据过错发生的原因、性质、后果、及责任人的认错态度,单处或并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过错需要履行赔偿责任的,责令过错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四、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对象和职责

执法责任制的考核对象为局领导、科室负责人以及机关一般工作人员。

(一)局长为本局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全局的执法活动承担责任,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执法活动承担责任。局领导的职责是:

1、根据上级部署,结合工作实际,指导制订具体的行政执法工作计划,提出执法活动要求;

2、根据职责权限,履行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执法责任;

3、依照职责权限分工,审批和签发各类行政管理文件;

4、组织开展本单位行政执法教育培训,提高全局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增强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

5、督促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加强对全局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的检查监督,研究解决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点问题,协调各职能部门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任务。

(二)各科室负责人对本科室和自己办理的行政执法事务负责。其职责是:

1、以身作则,带头履行行政执法责任,承担本科室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领导责任;

2、根据本科室行政执法任务的分工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有关执法的内部程序制度,并督促落实;

3、及时监督、检查本科室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避免发生执法过错;

4、向局领导提出行政执法建议,准确实施有关执法工作部署。

(三)一般工作人员对自己办理的行政执法事务负责。其职责是:

1、根据岗位分工,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执法责任;

2、对职责范围内的有关行政执法问题,深入调查,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各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是落实错案追究责任制度的重点,岗位执法人员是落实错案追究责任制度的基础。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要严格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充分调动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执法水平。

五、主要措施

(一)健全组织,加强对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实施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政策性强,法律要求高,涉及到林业工作的各个方面,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纪检组长为副组长,其他局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驻局纪检监察室,负责抓好责任制落实情况的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加强培训,提高执法岗位人员素质。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岗位人员的培训,凡新上岗或换岗的执法人员都必须参加上级有关部门或本单位组织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执法。对考核不合格经继续培训后仍不合格者,要取消其执法资格,并调整工作岗位。

(三)强化内外部执法监督。把落实责任制的情况列入机关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内容进行考核。自觉把林业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纳入社会以及公众舆论的监督之下,通过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和设立举报电话、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林业行政处罚坚持集体研究和上报核准制度

㈠罚没金额在三千元以下(含三千元)的,由二个以上执法人员研究决定并经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核准;

㈡罚没金额在三千元以上至一万元的,由二个以上执法人员和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一同研究,并每月汇总报上级分管负责人备案审核;

㈢罚没金额在一万元以上至五万元的,由二个以上执法人员和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一同研究,并每件报上级分管负责人批准,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报森林公安分局领导批准;

㈣罚没金额在五万元以上至十万元的,由二个以上执法人员和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及上级对口业务负责人一同研究,每件报局(森林公安派出所的报森林公安分局)分管领导审核,由局主要领导决定;

㈤罚没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由二个以上执法人员、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上级对口业务负责人和林业局分管领导一同研究,每件报林业局行政主要领导审核,经局务会研究决定;

㈥案件特别巨大,需报市林业局以上主管部门的,应立即上报;

㈦各层机构已发现案件达到刑案标准的,应立即移送有权处理的司法机关,不要再往上级行政机关送。

政和县林业局政和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监督制约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办理林业行政案件的监督制约,促进林业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特制定本制度

一、内部监督

1、审查监督。除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外,所有林业行政案件均应经集体审议。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取证,在查实案情后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提出处罚意见,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召集经办人和本单位有执法权的其他人员共同审定。集体讨论的意见要有记录,参加讨论的全部人员要在记录上签字。所有需要上报核准的案件均应按规定上报核准。

2、听查分离。需要组织听证会的案件,参与案件审理的人员不得组织听证会,案件审理的人员与主持听证程序的人员分离。

3、罚缴分离。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外,执法人员不得收缴罚没款,由被处罚人直接到指定的银行或单位财务处交缴。符合执法人员直接收缴的罚没款,执法人员应在二天内将收缴的罚没款交缴到单位财务处。

4、案件跟踪督办。对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执法单位的负责人应对审理决定的下达、通知、执行或申请执行、落实的情况进行跟踪督办与反馈。

二、外部监督

1、适时邀请廉政监督员、行风监督员、人大代表等参与重大林政案件的审理旁听、听证、座谈,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主动接受监督。

2、通过开展日常自查和上级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政和县林业局行政执法公开公示制度

为进一步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促进行政执法在阳光下运行、努力实现林业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制度。

一、林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有关规定、裁量标准、执法程序等都要通过林业局内部网、办事公开栏、和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一)公开林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各项规定、相关法律法规;

(二)公开林业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

(三)公开林业行政执法办案程序和裁量处罚结果,只要是不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法律法规规定应于保密的范围,凡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都要向社会公开。

二、在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三、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四、当事人依法申请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五、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及时向当事人送达,并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政和县林业行政执法案例参照制度

为加强案例对林业行政执法的指导作用,加强对自由裁量的约束,促进“同案同罚”,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林业行政违法案例库,设立科学的入库标准,保证案例的可用性和使用价值。

二、入库案件标准:

(一)新型的或具有普遍意义的案例;

(二)当事人违法行为可能构成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案件;

(三)涉外或在本地区影响较大的案件;

(四)执法机关和相对人双方争议较大的案件;

(五)案情复杂的案件;

(六)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案件。

三、实行“同案同罚”原则,在今后办理类似案件时,应参照案例进行合适裁量,促进同一或类似案件裁决结果的统一。

四、出现同案不罚时,内部审批处罚资料必须说明理由,防止随意处罚现象。

五、案件审结入库前要将案情简况、处罚依据、处罚结果等对外公示,公示后分类存档入库或建立电子档案库,为提供查询服务。

六、自由裁量权说明理由制度

1、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说明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3、执法过程中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政和县林业局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为防止林业行政执法偏私,保障公正,公平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回避情形:

(一)执法人员是案件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执法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执法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秉公处理的。

二、回避分行政执法人员主动申请回避、领导指定回避和行政相对人申请回避。

三、回避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一)主动回避:主办人员及副股长﹙副站长﹚应向股长﹙站长﹚提出回避申请,由股长﹙站长﹚审核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股长﹙站长﹚应向分管副局长提出回避申请,由分管副局长审核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副局长应向局长提出回避申请,由局长审核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局长应向局党委提出回避申请,由局党委集体审核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二)领导指定回避:领导指定相关执法人员回避。

(三)行政执法相对人申请回避:行政执法相对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参加行政执法活动的执法人员具有法定回避的情形,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该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申请。

四、有关工作人员被确定必须实行回避后,不得参与案件调查、讨论、审核、处理、决定等行政执法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案件施加影响。

五、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或故意不回避的,予以批评教育,如果因未回避给行政执法公务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政和县林业局林业行政执法备案审查制度

为保证国家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提升林业行政执法质量,规范林业行政执法,根据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局属各行政执法单位做出林业行政处理决定,必须向县林业局备案。

二、林业行政执法备案的条件:

1、非法经营加工木材的行政处罚。

2、非法征占用林地的处罚。

3、林木采伐、木材运输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4、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种子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的行政处罚。

三、具备以上条件之一,均应在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7日内,按本制度规定备案。

四、县林业局对报送备案的林业行政案件,就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1、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

2、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3、认定的事实和依据的证据是否清楚、确凿。

4、程序是否合法。

五、对备案审查的林业处罚中发现的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1、适用法律、法规、规定及规范性文件错误的予以撤销、或责令改正。

2、执法主体不合法,予以撤销或责令改正。

3、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予以撤销或责令从新作出处罚决定。

4、程序不合法,提出建议或处理意见,告知原执法单位处理。

六、对在规定限期内应备案而未备案的执法单位通知其限期备案;对拒不备案的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政和县林业局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检查制度

为了保障林业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监督林业行政执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范围

㈠林业局所属具有行政执法权﹙含受委托﹚的单位; ㈡全体行政执法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㈠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执法是否持有有效的执法证件; ㈡受委托组织是否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实施行政处罚; ㈢案件办理人员是否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

㈣执法人员是否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贿受贿、包弊纵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

㈤案件是否依法受理;

㈥案件的实事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㈦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㈧案件的办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是否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㈩案件档案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十一﹚其他应当监督的执法活动。

三、检查时间及办法:采取平时抽查办法卷宗,半年全查卷宗,年终总体考评。

四、奖惩措施:单位列入年终责任制考核,个人列入评优评选考核。

㈠单位:有下列情况的取消评优评选并扣除相应考核分数。

1、监督检查内容中有三项不合格的;

2、案件被部分以上撤消的;

3、案件处理程序不合法的;

4、案件处理超时限的。

㈡个人:按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处理。政和县林业局林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林业执法水平,确保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结合我局各执法单位实际,制定以下评议考核制度:

一、评议考核范围

森林公安分局、林业站、木检站、防火办、种苗站、森防站、野动站

二、评议考核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权利与责任一致,客观公正地对各执法单位的工作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予以公示。

2、重点突出原则。重点考核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政治业务素质,行为是否规范,程序是否合法;执法过错程度等。

3、注重工作效能原则。重点考核文明执法水平,在执法工作中成绩是否突出。

4、奖惩分明原则。在评议考核中成绩突出的予以表扬,对工作不负责任,由于失职、过错造成损失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三、评议考核办法

1、采取日常监督、半年考核、年终总评的办法。即日常工作由局分管领导按执法监督制度进行监督指导;半年由局办公会给予考评备案;年终总评表彰。

2、根据局属各执法岗位范围和工作特点,明确各自考核标准,做到责任清楚,目标明确,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3、评议考核工作实行内外结合。对内采取日常监督,对外采取调查走访、征询意见等办法,具体掌握各执法单位的工作情况,并将评议情况纳入执法考核中。

4、考评结果与“评先创优”年底奖金挂钩。因执法过错被追究的责任人,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取消当年奖金;被追究的执法单位取消先评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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