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案外人异议_案外人异议

2020-02-26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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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案外人异议?

案外人异议是之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本案当事人以外的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即对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主张权利,目的在于阻止特定财产的执行。

一、案外人异议提出主体是案外人:是指执行当事人以外、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认为法院的财产执行侵害其实体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案外人异议的事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1.对生效裁判指向的标的物权属有异议;

2.认为执行行为影响自己对执行标的物使用权而提出异议;

3.对裁判并未涉及但执行过程中被作为执行标的予以执行有异议。

三、案外人异议期间:执行过程中【从执行开始后到执行完毕这段时间】。

四、案外人异议形式: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提出异议。

五、案外人异议的审查处理:

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

A.异议理由成立的:

①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不涉及法律文书本身执行力问题】;

②法院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

B.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继续执行】。

2.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A.案外人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

①法院可以准许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

②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

B.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六、案外人、当事人对异议裁定不服的救济途径:只能提起诉讼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不能申请复议【执行法院在针对异议作出的裁定书中赋予案外人、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无法律依据】。

1.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2.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七、案外人异议诉讼:

1.被告确定:

A.案外人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

B.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C.申请执行人提起诉讼,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的,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

D.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请求的,应当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2.管辖:

A.案外人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B.申请执行人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3.审理:

A.案外人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

①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②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B.申请执行人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

①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②理由成立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4.诉讼期间执行:案外人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A.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B.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C.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第204条规定的通知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法院应当审查并作出裁定。按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案外人不服此裁定只能提起诉讼或者按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执行法院在针对异议作出的裁定书中赋予案外人、当事人申请复议的权利,无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

第十六条 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第十八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第二十条 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的,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请求的,应当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二条 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

第二十四条 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民事诉讼执行意见

257、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的中止执行,应当限于案外人依该条规定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应中止执行。异议理由不成立的,通知驳回。

258、执行员在执行本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经院长批准,函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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