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答案_合同法案例及答案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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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一、1)张某、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效力如何?

答:张某与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2)黄某可以请求张某、梁某承担什么责任?

答:黄某可以请求张某与梁某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3)梁某与王某买卖彩电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梁某与王某买卖彩电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应为有效。

(4)王某可以向谁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是什么?

答:首先,王某可向梁某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在于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或侵权损害赔偿请求,王某可在两个请求权中任选其一行使;另外,王某也可以向彩电销售者和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在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

(5)戴某可以向谁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是什么?

答:戴某可向彩电生产者和销售者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在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

案例

四、1、定金条款部分无效,即超过合同金额20%的部分无效

2、定金条款部分无效并不导致合同无效,低于20%部分仍然有效

3、根据合同法第116条,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两者只能取其一

4、乙公司要求减少违约金,法院可以支持,理由是:甲公司约定违约金高于其实际损失,法院可酌情减少违约金数额。

甲公司要求增加违约金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理由是甲公司的损失小于其可以获得的违约金数额。具体参见合同法第114条。

5、丙公司不能直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理由是:合同责任限于签署合同的双方,对第三人不具有效力。从理论上讲就是合同之债的“对人权”或“相对性”。

6、地震属于不可抗力,一般而言不需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乙公司未能交货,仍然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合同法违约责任强调的是无过错责任,即只要违约,不管违约的原因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丁工厂应当向乙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这是基于侵权之债。

案例六[解题思路]

本题中第(2)、(3)、(4)问都是很有备考应试价值的试题,应予重视。

[法理详解]

(1)依《合同法》第262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承揽合同是交付工作成果类的合同,承揽人应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但在本案中,作为承揽人的纺织厂在纯毛原料中擅自掺入了混纺成分,属交付的工作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行为,构成了瑕疵履行,依法应承担《合同法》第262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2)《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这就是合同效力的相对性规则。因此,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可以第三人原因为由,主张免除违约责任。

另外,依《合同法》第117条第2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本案中服装厂所主张的理由并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依法不应免责。

(3)本案是完整的存在“三金”(违约损害赔偿金、定金、违约金)责任的案例。那么,作为权利人的服饰公司应如何选择适用以上责任呢?那就看各种责任金额的大小了。

首先看定金责任。本案中定金金额超出了主合同标的额的20%的限制,故10万元“定金”中仅有72万元为定金,另外28万元可抵作价款,或由服装厂负责如数返还给服饰公司。现服装厂违约,其应承担的定金责任为72万元×2=144万元。

再看违约金,本案违约金为迟延履行违约金,而非概括式违约金,故本违约金的适用与因其他违约形式而

引起的违约责任并不矛盾。但不能与同样因为迟延履行而致的其他违约责任并用。该违约金金额为10天×36万×1%/天=36万元。

再看违约损害赔偿金,本案中服饰公司与服装厂签约时已告知其与港方的合同,故服饰公司的违约金损失应为服装厂所预见。依《合同法》第113条之规定,服装厂对此应负赔偿责任。该违约损害赔偿金金额应为2000元/天×(10天+30天)=8万元。

依《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之规定,本案中的违约金与违约损害赔偿金都是基于迟延履行而发生的,故不可累加并用。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予以增加。具体到本案中,违约金可提高至8万元。

在适用违约损害赔偿金时,不能再适用定金罚则,但服装厂已收到的10万元定金应予原价返还,那么8万元+10万元=18万元,故服装厂最高应向服饰厂支付18万元。

(4)依《合同法》第68条、69条之规定,合同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时有两个阶段,首先可以中止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在对方拒绝提供担保且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的,不安抗辩权人才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在第一阶段,不安抗辩权人纺织厂是不能直接解除合同的。

但服装厂作为定作人,在承揽合同中享有随时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法》第268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所以应注意,第(4)问实际上暗含着以上两层意思的。

案例八1):合同法62条 第三款,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收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合同法141条对买卖合同的交付地点有了更明确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合同法62条规定任然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1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2标的物不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本案中出卖人即乙公司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2):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有法律依据。合同法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法定的情形时(本案中即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将要破产)才可以中止履行。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可本案中乙公司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

(3):铁路运输部门不应当依据运输合同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毁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损毁灭失是因为不可抗力或者是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的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乙公司可以要求铁路运输部门返还运费,合同法314条,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为不可抗力灭失的,未收取费用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费用,已经交付费用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4):货物灭失的损失应当由乙公司承担,因为其已经违约在先。

(5): 丙银行可以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丁公司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

(6):丁公司的保证期间可以根据担保法26条老看,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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