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的类型_自诉案件种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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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的类型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只有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能受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侮辱、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刑法246条)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257)
3、虐待案(260)
4、侵占案(270)
上述案件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告诉。
二、人民法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被害人要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对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
2、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较轻,可能被判处的只能是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
八种:1.故意伤害案(轻伤)
2.重婚案
3.遗弃案
4.妨害通讯自由
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和第五章(侵犯财产案)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 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民法院受理自诉后,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自诉人一般是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作为自诉人。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的,被害人近亲属可以作为自诉人。
孔德斌
2013年3月30日
《自诉案件的类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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