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_公安询问笔录制作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公安询问笔录制作”。

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摘要

在民事案件审判中,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形:民事纠纷发生后,一方当事人为获取有利于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后会形成询问笔录等材料。嗣后,在民事审判中,该方当事人就会依法申请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该证据,进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要求对该证据进行质证。诚然,询问笔录可能比较完整的展示了案件过程,但是我们认为单纯公安机关的笔录不应当作为证据来使用,更不能成为民事诉讼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文主要是从民事诉讼证据的真实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等角度来论述询问笔录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

民事纠纷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 真实性

在民事诉讼中有的当事人会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过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以获取有利于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笔者在此以自己经办的案件为例: 案情:辽宁省A市某公司与辽宁省B市某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签订地、履行地都是A市,后双方发生纠纷,B市某公司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声称对方诈骗。B市公安机关于是开展初查,在初查过程中向A市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该公司的会计主管人员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初查后发现根本不存在刑事犯罪,于是向B市某公司发出《不予立案通知书》。随后B市公司向法院起诉并申请法院调取前述的询问笔录,并将该笔录作为证人证言要求法庭质证。

对该案件询问笔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同志们意见分歧较大。

有的同志认为可以作为证人证言,理由是询问笔录属于公安机关制作的,其可信度较高,其内容是自然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诉,符合证人证言的特征。

有的同志认为,询问笔录的形成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证人没有出庭作证等问题,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该询问笔录的形成及来源违法,应当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假设该案存在刑事犯罪问题,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本案的犯罪地(合同签订地及履行地)及犯罪嫌疑人辽宁省A市某公司、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会计人员的住所地都在A市,B市公安机关根本没有管辖权却违法越权管辖,管辖首先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违法程序取得的证据系非法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从证据形式来看,刑事侦查笔录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从第六十三条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证据进行了列举,只有七种形式,凡是不符合该七种形式的材料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本案B市公安机关使用的是询问笔录,依据刑事诉讼法询问笔录只能用于询问证人、被害人,所以询问笔录在形式上接近民事诉讼的证人证言。

但刑事询问笔录在民事诉讼中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证言,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定》第57条确立了传闻证据排除规则,该条规定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且证人证言必须是证人在诉讼过程中对法庭的陈述。本案,如果认为B市公安机关是证人,那他陈述的是别人对案件的感知,并不是他的亲身感知,不符合上述规定中的证人条件;如果认为B市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会计主管人员是证人,那询问笔录是二者对在法庭之外对公安机关的陈述,不是在诉讼过程中对法院的陈述,也不符合证人证言的要求。

且无论认定哪个主体作为证人,证人都应当依法出庭作证。依据《证据规定》第55条、56条的规定,证人应

当出庭作证,而该案件作为原告的B市某公司并没有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当然实际上A市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会计主管也不会出庭作证),也不具备《证据规定》第56条规定的证人不出庭的情形。证人不出庭,就无法贯彻直接审理原则,法院的审理以各诉讼主体亲自到场参与诉讼为原则。诉讼主体不到场就无法进行交叉询问,就无法“揭示证人的偏见和不可信性”。

三、询问笔录未经法院判决确认,存在真实性、合法性问题

案刑事案件并未侦查终结,也未经审理,询问笔录不能作为民事审理中的证据。因案件并未侦察终结,法院并没有对该询问笔录进行质证,询问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没有得到确认,事实尚不清楚。询问笔录的制作有其法定的要求,依据《刑事诉讼法》不得存在威逼利诱,刑讯逼供等情形。未经法院判决明确认定的询问笔录就无法排除这些违法情形存在的可能性。

四、如果法院采信询问笔录有违法律的公平正义

刑事侦查活动是国家权力机关为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依法采取的严厉措施,是对公民人身自由最严厉的限制,应严格按法律程序进行,在侦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及了解的情况属于国家秘密的范畴,要严格保密,必须用于刑事案件。而本案B市某公司将刑事询问笔录公开用于民事诉讼,这是错误的。反过来讲,如果法院认可询问笔录,认可其证据能力和和对事实的证明力,那结果可想而知,民事纠纷的当事人会纷纷向公安机关报案,利用国家公共权力为自己获取证据,赢得诉讼,破坏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对抗,势必扰乱正常的司法秩序。这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

综上,询问笔录不应当出现在民事诉讼当中,除非该询问笔录经过刑事判决明确认定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否则法院不应当采信。

离职短信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离职短信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本文一起分享日常HR工作中典型劳动关系短信离职解除劳动关系的案例。员工给公司人事经理的离职短信能作为证据使用吗?案件当事人以手机短信作为证据......

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

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2007-07-11 09:06:09)日前,金乡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王某持有张某签名、金额为2万元的借据一份,却要求归还借款2.5万元。另5000元借款何以为......

企业内部OA系统上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企业内部OA系统上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企业随着社会的发展,进入当前的网络时代,信息化管理大大提高,传统的办公模式已经极大地束缚了人的创造力和想象力,埋没了人的智慧和潜......

电子邮件能否作为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据

电子邮件能否作为劳动合同解除的证据 随着网络科技日益发展,电子邮件已经成为人们工作中,进行沟通联系的重要手段之一。电子邮件指用电子手段传送信件、单据、资料等信息的通......

新闻报道能否作为刑事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新闻报道能否作为刑事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谓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内容或者证据事实是真实的,不是想象、臆测或者虚构的。对证据真实性要求的原理,即案件事实应当是真实的,认......

《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笔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公安询问笔录制作 公安机关 笔录 证据 公安询问笔录制作 公安机关 笔录 证据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