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政策_军队干部退休移交政策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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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政策

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政策

(一)接收范围 下列范围内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人员由民政部门接收安置: 1.集团军及其所属部队事业单位的编内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2.军队各类院校、仓库、医院、科研、设计、文体、出版等事业单位的编内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3.军队各机关及其附属的内部招待所、幼儿园、装备修理机构、实习工厂、实验试制车间、营房维修机构、文印机构、军人服务社、农场(生产基地)等事业单位的编内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4.上述事业单位纳入国家劳动计划的编外全民固定工人和职员干部,以及1971年11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5.原在企业系统工作,调入上述单位工作5年以上的职工。

(二)退休退职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办理退休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它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4.因公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安置去向 移交地方政府安置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原则上就地、就近安置。对易地安置的一般回原籍安置。

(四)接收安置程序 1.根据民政部、总后勤部下达的移交安置计划,省级民政部门对省军区后勤部移交的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档案及安置去向、生活待遇等,按政策规定进行集中审核,确定接收人数及安置去向。2.省级民政部门会同省军区后勤部将审定人数、“安置审定表”上报民政部、总后勤部列入当年安置计划。3.省级民政部门根据安置去向将接收安置任务下达到有关市(州)民政部门,由部队与接收单位办理具体交接手续。4.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地方后的基本退休费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取暖费,从移交后的第二年起,由省级民政和财政部门根据接收单位上报的“三联单”,确定当年实际接收人数,编制经费预算上报民政部和财政部核批下拨。地方政府对退休退职职工在生活待遇方面所做的各种补助补贴及补助补贴标准的调整,由地方财政解决。

(五)法规依据 《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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