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尔果斯市商业保理管理办法 3gr80_商业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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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尔果斯市商业保理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促进霍尔果斯市商业保理行业的健康发展,规范商业保理企业的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商办秩函〔2013〕718号)的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商业保理业务,是指供应商与商业保理商(非银行机构)通过签订保理协议,供应商将现在或将来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商,从而获取融资,或获得保理商提供的分户账管理、账款催收、坏账担保等服务。
第三条 商业保理业工作坚持科学审慎,风险可控,依法监管,规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新注册的内外资商业保理公司。
第二章 公司设立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商业保理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出资人应当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且在申请前1年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
(二)以公司形式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为实收货币资本,且来源真实合法。内资公司注册资本由投资者一次性足额缴纳,外资公司注册资本缴纳期限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三)拥有不少于两名具有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主管、财务主管、风险控制主管以及运营主管等。
(四)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重大风险事件应急制度。财务制度包括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机构和岗位职责、资金和费用管理要求、会计政策和科目、会计凭证管理等。风险控制制度包括组织架构和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和要求、资产分类管理、风险处置措施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商业保理公司原则上应当设立为独立的公司,不混业经营。商业保理公司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商业保理”字样。
第七条 申请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向审批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公司章程(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还需提供合同);
(四)投资各方的注册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投资规模分析、资金来源说明;财务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和重大风险事件应急制度;
(六)高级管理人员及风险控制部门管理人员情况介绍及有关证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八)股东承诺书;
(九)审批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经霍尔果斯市商经委批准后,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市商经委应当同时将批准情况抄送市金融办等相关部门。
第九条 商业保理企业可以从事与所受让的应收账款相关的下列业务:
(一)应收账款融资;
(二)销售分户账管理;
(三)应收账款催收;
(四)坏账担保;
(五)经许可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 商业保理企业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
(三)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
(四)受托投资;
(五)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经营与风险管理
第十一条 中外资商业保理企业从事的业务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对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商业保理企业可以通过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发行债券等渠道融资,融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 商业保理企业的风险资产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风险资产按照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
第十四条 商业保理企业应当按照审慎会计原则,建立资产损失准备金提取制度。可以参照《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对保理资产风险进行分类,并根据风险大小,确定资产损失准备计提比例,按照季度提取资产损失准备金。第十五条 商业保理企业为股东及其关联实体提供担保或保理融资的总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的出资金额。
第十六条 商业保理企业应当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将应收账款权属状态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商业保理企业应当在境内已加入国际性保理企业组织的商业银行,开设商业保理运营资金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商业保理运营资金主要是指商业保理企业运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开展商业保理经营活动的资金。商业保理企业日常经营管理资金不纳入监管范畴。商业保理企业应当与商业银行的法人机构或授权的分支机构签订资金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商业保理企业应当每月向市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经存管银行确认的资金存管情况;存管银行发现商业保理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存管协议的,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商业保理企业应当做好重大事项报告工作,并于下列事项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
(一)持股比例超过5%的主要股东变动;
(二)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5%的重大关联交易;
(三)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债务;
(四)单笔金额超过净资产20%的或有负债;
(五)超过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赔偿责任;
(六)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管人员变动;
(七)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
(八)重大待决诉讼、仲裁。
其他需要向有关部门报备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市商经委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商业保理行业协同监管系统,与工商、公安、金融、税务等部门和霍尔果斯银监局、人民银行霍尔果斯总部实现企业信息共享,加强对商业保理企业事中、事后协同监管。
第二十条 市商经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公安、金融、税务等部门加强对商业保理企业的制度建设、内控机制、合规经营、融资管理、账户设置、统计数据上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等情况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责令企业对有关情况和问题作出说明并限期整改,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市商经委应当结合日常信息报送、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等情况,每年开展合规考核。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达不到本办法要求的商业保理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整改的以及违规情节严重的,不予通过合规考核,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向社会予以公示。市商经委应当将合规考核情况上报霍尔果斯市政府。
第二十二条 市商经委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社会评估机构,对商业保理企业风控体系、风险指标、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进行评估。第三方评估应每两年开展一次,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 商业保理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
(二)洗钱和地下钱庄;
(三)实施高利转贷犯罪或违法放贷;
(四)应收债权重复质押、转让或欺诈性交易;
(五)借助国际保理业务实施操纵股价;
(六)暴力讨债等刑事犯罪和相关民事合同纠纷;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章 政府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四条 建立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的商业保理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市商经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等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主要职责是协调解决制约商业保理公司发展的问题,促进我市商业保理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十五条 市商经委是商业保理行业主管部门,市金融办是商业保理业务监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2016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