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消费18万_公车消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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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一般公车价格禁超18万 排量
不超1.8升
本报讯(记者赵鹏)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的采购价格被进一步降低。昨天,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台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明确要求党政机关采购的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1.8升、价格不超过18万元;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新能源轿车扣除财政补助后价格不超过18万元。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细则称,为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节能减排,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采购管理,有关部门制定了本细则。据了解,细则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公务用车包括轿车、越野车及多功能乘用车。
细则指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目录》适用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对于申报《目录》的汽车生产企业来说,申报《目录》的轿车时,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1.8升、价格不超过18万元,其中机要通信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1.6升、价格不超过12万元;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新能源轿车扣除财政补助后价格不超过18万元。
有关部门称,《目录》为年度目录,原则上每年制订、发布一次。主管部门要公示《目录(征求意见稿)》,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据了解,此前我国对于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的要求是,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2升,价格不超过20万元。
■新闻背景
中央公车费每年逾60亿
去年中央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用财政拨款开支的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支出,合计94.7亿元。其中,出国经费17.73亿元,车辆购置及运行费61.69亿元,公务接待费15.28亿元。在中央单位公布的三公支出中,车辆购置及运行费不仅是最大一项支出,而且占据了约三分之二。
■解读 越野车受影响最大
长期关注公务车问题的全国人大代表叶青向本报记者表示,从新政来看,今后受影响最大的采购车型,应该就算是越野车了。由于越野车通常排量较大,目前能够达标的排气量不超过1.8升、价格不超过18万元的越野车,相对较少。他表示,由于我国民族汽车企业在小排量车方面始终具有较大优势,应该说新政对于这些民族自有品牌的汽车企业是个利好消息,今后他们的产品会更多地进入到公务车采购范围。反之一些进口品牌和合资汽车企业,由于车型排量偏大、价格通常偏高,因此新政所带来的冲击会较大。预计会促使进口品牌和合资汽车降价以对。
豪华公务车将减少
叶青表示,从我国此前发布的《2009-2010年中央国家机关汽车协议供货汽车商名单》看,奔驰、宝马等豪华车都赫然在列。而新政的出台,有可能令这些高端汽车品牌淡出公务车采购的行列。
从另一方面看,新政今后也会迫使一些车企在其中高档车型方面,推出一些符合标准的小排量车型。那时大家说不定就会看到排气量仅为1.8升的雅阁、天籁等车型了。也就是说,因为公务车所具有的示范效应和跟风效应,可能迫使一些车企将其中高端轿车产品进行重大调整,甚至有可能改变一些中高端轿车品牌的中高级车和豪华轿车的产品结构。
同时,新政对于小排量和节能环保车的支持,也会给那些民族自有品牌的汽车企业带来更多的发展机会。
公车费用或因此每年少花10亿元
叶青认为,应该说细则整体降低了公务用车的排量和采购价格,这对于我国党政机关降低公务车方面的支出总额大有裨益。他预计,每年我国因此直接减少的公务车支出,大概应该在8亿-10亿元之间。
叶青透露,此前我国对于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的要求是,“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2升,价格则可达到20万元”。这次的新规定,应该说是大幅降低了公务车采购的标准。他表示,不仅以后新车购置费用会大幅降低,汽车养护成本也会随之降低。由于车辆保险价格与车辆价格是成正比的,在车辆价格降低后,车辆保险价格也会随之回落。从去年我国中央单位公布的三公支出情况看,车辆购置及运行费支出超过了61亿元。新政执行后,预计明年因此直接减少的公务车支出,应该有8亿-10亿元左右。
叶青认为,新政无疑是个好政策,今后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应该抓好监管,尽量杜绝“超标车”的出现。他表示,各党政机关应该出台自己的内部实施措施,严格执行新政。而财政部门,则要当好重要的监管者,严格审核各党政机关的购车计划,不符合标准的绝不拨钱。另外,纪检监察和审计等相关部门也要加强相关执法,严查一些党政机关通过挤占挪用一些资金,或者从下属单位、关联企业“搞钱”,借此购买不符合标准高档车、豪华车的行为,并加以严肃处理
政府公务车采购规定:限1.8升排量 18万元售价
2011年11月18日19:59 来源:人民网 手机看新闻
人民网北京11月18日电 记者今日从工信部网站获悉,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近日联合发布通知,通知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现予以发布,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节能减排,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采购管理,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用
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公务用车包括轿车、越野车及多功能乘用车。
第三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和发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第四条 《目录》按照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联合发布的程序产生。《目录》的制订和发布,应当公开、公正、科学、高效,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主管部门组织汽车行业第三方机构的技术经济专家组成《目录》评审专家组(以
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主要职责如下:
(一)申报企业和车型的技术审查;
(二)参与《目录》车型专项核查;
(三)与《目录》相关的其他技术支持。
第二章 申报企业及车型条件
第六条 申报《目录》的汽车生产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的汽车生产
企业;
(二)具备持续的整车技术研发和产品改进能力,设有产品研发机构,近两年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均不低于3%;
(三)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品牌形象,近三年内没有重大知识产权纠纷、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自觉加强销售和服务网络管理,规范销售和售后服务。实施全国统一的汽车质量
保证和服务承诺,并认真履行。
第七条 申报《目录》的车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告》内车型;
(二)申报企业应拥有申报车型的产品工业产权、产品改进及认可权、产品技术转让权
及国内外市场销售权;
(三)申报前已经连续生产销售3个月(含)以上,并保证进入《目录》后连续生产销售
时间不低于6个月;
(四)申报《目录》的轿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1.8升,价格不超过18万元,其中机要通信用车发动机排气量不超过1.6升,价格不超过12万元;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新能源轿车扣除财政补助后价格不超过18万元。申报《目录》的其他车型:具体要求结合实际用车需求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章 《目录》的制订
第八条 《目录》为年度目录,原则上每年制订、发布一次。
第九条 申报《目录》的企业应按照主管部门的通知要求,向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
报材料格式见附件二)。
第十条 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专家组按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评价指标体系(附件三)要求,完成车型性价比指数计算工作,形成《目录(征求意见稿)》。
第十二条 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目录(征求意见稿)》。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目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目录》适用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目录》车型申报和评审的监督管理,不定期对列入《目录》车型的产品技术指标、配置、价格和服务等开展专项核查,查处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汽车生产企业应及时、准确上报有关资料和数据,并保持《目录》车型技术参数、性能、配置、价格等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提高价格或降低车辆性能、配置及保修期。
第十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取消该车型入选《目录》资格:
(一)产品已停产的;
(二)产品参数和配置信息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厂家申报价超过规定价格的;
(四)用车单位反映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专项核查中发现不符合本细则要求的;
(六)其他违反本细则及相关规定的。
第十七条 专家组和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程序及要求,科学、认真、负责、公正地开展相关工作。对所承担的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负
有保密义务。
第十八条 加强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申报《目录》的企业和车型有不符合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可向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九条 汽车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暂停申报资格,并取消《目录》内所有车型。
(一)违反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
(二)企业生产车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车辆故障频繁且不能及时维修解决,影响公务需求保障的;
(四)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影响专家组成员客观公正开展工作且情节严重的;
(六)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条 专家组和相关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
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
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