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采砂 十年巨变_长江采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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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采砂 十年巨变
——写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十周年之际
□本报记者 周长征 特约通讯员 邓涌涌
十年,在历史的长河中不过是短暂的一页。然而,自2002年1月1日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的十年,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来说,却是不同寻常的十年。
十年风雨兼程,十年沧桑巨变。在经历从“九龙治砂”到“一龙管砂”的十年间,长江委和沿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利部的坚强领导下,在地方各级政府的关心支持和长江航道、海事、公安等部门的密切配合下,依法行政,科学规划,高压严打,严格监管,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发生巨变,初步实现依法、科学、有序的目标,河道采砂管理的“长江经验”唱响全国。
乱采滥挖 危害深重
长江中粗粒径的砂子是优良的建筑材料,富集在湖北、江西、安徽、江苏四省长江河道范围内。20世纪90年代,随着长江经济带建设的快速发展,建筑用砂需求量大增,砂价飞涨。
聚沙成塔,集腋成裘。在暴利的驱使下,大大小小采砂船蜂拥而至,密集江面,遮云蔽日,滥采乱挖甚嚣尘上。
殊不知,滥采乱挖戕害长江母亲河健康的生命,严重危害了社会公共安全,贻毒甚深:非法采砂致使一些江段冲淤失衡、崩岸等险情加剧;局部河道通航条件恶化,致使海损事故经常发生;黑恶势力插手采砂市场,水上治安管理环境日趋复杂„„
长江河道采砂呼唤依法、科学、有序管理。
依法治理 局面巨变
2002年1月1日,《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正式施行,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步入了法制化的新阶段,开创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长江河道采砂的新局面。
从多头管理到统一管理,从缺乏论证到科学规范,从滥采乱挖到有序开采„„十年间,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长江采砂管理局面发生六大巨变。
巨变之一:从多头管理到统一管理,管理体制一举理顺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针对单一河道单项管理颁布的专门法规,明确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的管理体制,同时也明确了长江航道、海事、公安等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终结了长期以来存在的多头管理的局面。从此,长江河道采砂进入了依法治理、统一管理的新阶段。
经过十年的努力,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形成了统一管理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系,沿江各地切实实行采砂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了水利、交通、公安等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协作的运行机制。
巨变之二:从法规欠缺到建章立制,制度建设逐步完善
为规范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水利部联合有关部、委制定了《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长江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标准》。水利部及重庆、湖北、江西、安徽、江苏等省(直辖市)制定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长江委和沿江有关省(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相继制订了采砂许可办法、采砂现场监管办法、非法采砂机具拆除标准、砂石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一系列与《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较全面地建立了采砂管理政策法规体系,形成了依法行政、遵章办事的良好局面。
巨变之三:从缺乏论证到科学指导,统一规划扎实推进
规划是龙头,实行统一规划制度是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十年来,长江委会同沿江有关省(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先后编制完成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应急报告》、《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长江上游干流宜宾以下河道采砂规划报告(送审稿)》,2011年10月31日,水利部批复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2011~2015年)》,标志着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管理步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这一系列规划,为科学规范管理长江采砂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2008年7月,水利部批准了由长江委主编的《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为水利行业标准,长江采砂规划的经验走向全国。
巨变之四:从滥采乱挖到有序开采,混乱局面根本扭转
十年前,长江非法采砂的“壮观”景象时常上演——几十艘非法采砂船和运砂船占据江面,灯火通明,吸砂泵的轰鸣声响彻江岸。十年后,这一局面在长江上已经罕见。
十年间,水利部、长江委及沿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加强监督检查、明察暗访、受理举报,及时掌控全江采砂动态;通过开展“玫瑰行动”、“春雷行动”、“猎鹰行动”等一系列极具声势的专项打击行动,始终保持高压严打态势,有力震慑了非法采砂者的嚣张气焰。
据不完全统计,《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至2011年底,长江中下游各地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专项执法检查与打击行动,共出动执法人员55.9万余人次,查处违法采(运)砂船3.13万艘次,拆除非法采砂机具2.51万台(套),使一度混乱的长江采砂管理局面得到根本扭转。
同时,加强可采区现场监管和监督检查,确保可采区有序采砂,加强对吹填造地等工程性采砂的管理。自2004年江西省率先开禁以来,通过规范许可,长江干流中下游许可采砂总量超过5千万吨,审批吹填造地采砂总量超过3亿吨,征收砂石资源费超过5亿元,促进了沿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巨变之五:从白手起家到初具规模,管理能力迅速增强
十年前接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之时,除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这一“尚方宝剑”之外,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采砂管理能力方面可谓一穷二白:没有机构、没有人员、没有装备、没有经费。
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践中,长江委和沿江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提出的加强采砂管理能力建设的要求,从无到有,逐步建设,迅速增强。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沿江承担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专兼职机构有150余个,专兼管人员2000多人,已建立20多个执法基地,配备水政监察船(艇)50余艘,专兼用执法车辆70多辆,夜视仪、照相摄像等取证设备120余部,为履行采砂管理职责打下了一定的基础。一些重点江段和可采区还安装了远程可视化实时监控设备,进一步提升了采砂监管的水平。
巨变之六:从各自为政到齐抓共管,执法环境日益改善
十年来,沿江各地深入贯彻落实《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领导对长江采砂管理更加重视,切实加强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指导或协调。
水利、交通、公安等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特别是2009年4月水利部、交通运输部签订《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备忘录》,建立起两部合作机制,合作关系得到进一步深化,成为国务院所属部门之间加强合作的一个成功典范。
在强化各项管理职能的同时,长江委和沿江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内参等渠道,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及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增进社会各界对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了解,促进了沿江群众法律意识的提高,营造了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两部携手 源头管砂
水利和航运是长江“黄金水道”的两大主要功能。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严打高压下,大型采砂船的非法采砂活动已经基本绝迹,小型船只在局部江段聚集偷采江砂的现象时有发生,成为水利和交通两大行业的共忧之患。
2009年4月14日,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在北京正式签署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备忘录》。建立两部合作机制,共同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开创了河道管理部部之间合作的先河。从此,两部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合作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合作备忘录》签订两年多来,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及其所属派出机构长江委、长航局等积极贯彻落实《合作备忘录》精神,加强联系沟通,协作配合,积极落实合作机制相关工作,成效显著。
——迅速建立健全两部合作机制组织机构,长江委、长航局签署了《合作备忘录》实施方案,组成了两部派出机构合作工作领导小组,每年都轮流举办2次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及时落实两部合作工作计划,安排部署相关行动。
——水利、交通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联合开展了“打击长江干流重点水域违法采砂专项行动”等一系列整治和执法行动,有效遏制了非法采砂活动。
——2010年6月1日至9月30日,水利、交通部门联手,沿江8省(市)统一行动,开展了持续4个月的“长江干流涉砂船舶专项整治与执法行动”,基本摸清了涉砂船舶的底数,为实施长效管理奠定了基础。
——2011年是水利部、交通运输部联合确定的“长江涉砂船舶治理年”,在两部合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长江委和长航局组织沿江各级水行政主
管部门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了“治理年”各项工作,通过加强部门协作,深化源头治理,进一步巩固了2010年“长江干流涉砂船舶专项整治与执法行动”所取得的成果。
——在两部合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大力推动下,湖北、江西、安徽、江苏、上海等沿江各地加强部门合作,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共同巩固长江河道采砂良好管控秩序。
两部合作机制建立以来取得的显著成效,在2011年2月28日召开的水利部交通运输部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会议上,两部合作机制领导小组组长、水利部副部长矫勇、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徐祖远都给予了充分肯定。
责任勇担当,努力无止境。
回顾过去,成就斐然;展望未来,任重道远。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既面临难得的机遇,也面临诸多挑战,供需矛盾突出、法规建设滞后等难题,依然是困扰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瓶颈问题。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抢抓机遇,正视挑战,认真贯彻落实《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加强两部合作,依法行政,开拓创新,谱写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的新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