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庄矿设备管理中心管理办法1_矿提升运输设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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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庄矿业有限公司自主经营体
管理办法
机电设备管理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机电设备管理中心 二零一三年三月三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设备管理,提高设备周转和运行效率,保障公司安全生产、项目建设等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务院《设备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矿所有单位,以及权属单位,省外煤矿。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设备是指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可供长期使用且构成固定资产的设备和低值易耗设备。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四条 公司在机电科下设设备管理中心,办公室设在机电科设备组。公司成立设备管理领导小组,由总经理、生产副经理、总会计师任组长,机电副经理、机电副总、机电科长、设备管理中心主任任副组长,机电科设备组全体人员为成员。设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司设备管理重大事项的研究与决策,并每月召开一次设备管理专业会议。
第五条 负责设备计划与购置、设备调剂、设备报废与设备处置的审批;负责设备使用与管理的监督检查;对各单位使用的设备实行模拟租赁考核。具体职能如下:
第六条 负责设备的基础管理、安全运行监管、调剂使用、设备维修和设备的模拟租赁管理;
第七条 负责维简资金的设备计划管理; 第八条 负责基本建设项目的设备计划审批; 第九条 负责设备采购、库存设备监督管理及考核; 第十条 责设备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与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 负责报废设备统计、鉴定及按程序报废处理。第十二条 各单位负责设备使用维护管理,健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和兼职管理人员。单位负责人是设备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各单位机电区长,负责本单位全部设备的管理。
第三章 设备选型
第十三条 遵循技术先进、性能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各种类型的设备原则上统一机型、统一厂家,保证设备的适应性、通用性、可维修性及配件供给的保障性。
第十四条 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装备及试用设备,必须组织选型论证。
单台价值20万元以下的设备由各单位选型论证,报设备管理中心审核,当月上报预算会;
单台价值20-50万元以下的设备,选型论证后,将单位分管负责人签字的论证材料报集团公司专业部门、分管总经理助理或副总师审核,由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单台价值50万元以上的设备,各单位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集团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由集团公司分管总经理助理或副总师组织调研论证,报集团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审批。
第四章 计划与购置
第十五条 按照年度计划和零星计划相结合的方式,设备(包括试用设备)全部实行计划管理和审批。维简资金设备计划,按《集团公司维简资金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根据下年度生产开拓方案和矿井(项目)建设进度要求、生产经营需要及资金情况,编制设备需求计划。统管设备需求计划单独编报。
第十七条 因生产需要急需购买的设备经总会计师或总经理同意后可先进设备,然后在一周内走完新购(预算外)程序。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确保设备需求计划的准确性,设备计划资金不得超支,否则,按超出金额扣减单位利润。
第十九条 设备购置按《集团公司设备采购管理规定》执行,重大设备投入必须严格履行集团公司“三重一大”管理规定。
第五章 使用与调剂
第二十条 设备使用的现场条件,必须满足设备的技术要求。设备司机和维修人员必须定期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一条 领取设备时必须注明设备用途,是新安的必须出具负荷审批,否则不予发放;需更换的设备使用单位必须提供现场需要更换设备的型号、编号、地点,更换的设备在新设备下井之日起7天内旧设备必须升井;井下发现闲置设备开具闲置设备升井通知单,自通知之日起5天内升井,闲置设备每超一天罚200元/台。使用单位收到升井通知单后规定日期不能升井,经多次催促仍不上井的,超期10天以上的,安排其他单位升井,责任单位超期不升井的罚款对等奖励升井单位,并按设备原值考核责任单位。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新到货设备,须积极组织安装、及时投入使用,尽早发挥效能。下井设备超过3天不能及时投用(备用设备除外)的,对单位按设备原值的10%进行处罚,联责单位分管领导罚款100元,将设备转入闲置设备管理,按闲置设备进行考核。
为提高设备利用率,对在井下调用其他单位可用闲置设备的,经确认每台奖励调拨单位200元。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必须完善设备现场使用管理制度,严禁违章操作、违规使用设备,严禁设备带病运转或超规定负荷运行。否则罚单位1000元,联责机电班长20元,跟班区长、机电区长各50元。新领取的设备未用前损坏的,按双倍维修费考核使用单位,造成丢失或报废的按双倍原值考核使用单位。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设备使用安全及设备配套完整性,使用单位不得私自拆卸设备部件。确需拆卸的,必须设备管理部门批准,否则,按设备价值的20%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设备发生事故,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可行措施及时进行处理。凡发生重大、特大设备事故,设备管理中心要及时到现场分析处理。维修工应提高业务水平,准确判断事故原因确定更换部件,因判断不准确造成领取设备配件3天未更换的对单位罚款1000元,联责机电区长50元,主管区长100元,统管设备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运行及维护保养记录,按时正常执行点检制。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要加强设备的利用管理,闲置设备及时升井。需备用的设备经设备管理中心同意后方可领取备用,并放置到指定地点,备用设备必须上台上架悬挂备用牌板,不合格每台次罚单位100元,联责责任人20元,机电区长50元。
第二十八条 闲置设备的范围:连续10天未生产的工作面或迎头
内所有设备(经平衡暂不使用的,按备用设备考核);更换的旧设备;下井三天内未使用的设备;工作面、迎头、皮带交接撤除的设备以及其他需升井的设备。
第二十九条 所有闲置设备,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升井交新良机械。暂时不能撤除的闲置设备经公司平衡,生产副经理签字后报设备管理中心,凡不按时回交的按闲置设备考核。
第三十条 根据生产接续安排及生产平衡需交接验收的,交接双方必须按时派人参加,现场办理交接手续,不按时参加或无故拒签的,视为默认,罚单位500元,联责区长50元,机电区长50元,并直接办理交接转账手续。根据生产需要需临时调出的设备,双方协商,超过3天的必须办理设备转账手续,设备归属以台账(调拨单)为准。
第三十一条 由于生产接续原因需要矿统一调整的采、掘工作面,经双方确认直接办理交接手续,并报机电设备管理中心,存在危及安全及规程的由交方限期整改,到期不整改的按照调度文件进行考核。
第三十二条 根据生产平衡采掘地点及零星地点设备不能及时撤除时,设备升井日期按平衡会定的时间确定,超出的按闲置设备处罚。不属于使用单位撤除的设备,使用单位与撤除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并做好记录,设备归属以调拨单为准,撤除单位按规定时间撤除升井,否则按闲置设备考核撤除单位。
第三十三条 为节约统管设备租赁费、维修费,降低设备调拨费用支出,根据接续安排设备状况,综采、掘工作面设备适合倒装的,建议倒装使用,并根据倒装情况给与使用单位奖励,其中:综采工作面三机设备视情况奖励5-10万元,综掘机奖励2万元。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必须按设备类别、使用地点、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台账,定期清查对账,做到账实相符。对不建立的单位罚1000元联责区长50元,账务不符的每条罚单位50元,联责机电区长10元。
第六章 设备维修
第三十五条 设备升井后,当天17:30前使用单位(或撤除单位)和检修单位申请设备管理中心验收并办理回交手续,否则,每次对责任单位机电区长50元,联责区长50元。办理设备回交时有缺损件的修理单位必须在设备升井回交单上注明损坏件及赔罚款,否则一次不注罚修理单位50元,罚责任人20元。
第三十六条 修理单位必须根据拆检验收单修理设备,设备修理时要有记录
第三十七条 修理单位修复后的设备应及时向设备管理中心提出验收申请,由设备管理中心、承修单位共同验收,并出具验收单。设备验收不合格的,每台次罚单位100元、负责人10元。验收时根据升井验收单、设备检修记录单内容,对更换的零部件、投入材料等逐项进行核对,机械设备进行试运转,电气设备进行测试,凡发现弄虚作假、以次充好或填写不实的,按配件材料原值的两倍扣除维修费用,每台件罚承修单位500元、负责人20元,联责承修负责人50元,并限期整改。经验收合格的设备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第三十八条 设备下井时由设备管理中心、检修单位、使用单位验收后方可办理发放手续。凡擅自发放或发放未验收的设备,每台罚发放单位及领用单位各500元、责任人各20元,单位负责人各50元。
第三十九条设备管理中心依据实际生产需要给维修厂下达应急设备追加计划,计划注明:名称、型号、数量、要求完成时间新良机械应按计划要求完成,按期完不成每台/天罚修理单位100元。因维修工艺达不到原因无法修理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报机电科长、专业领导、生产副经理签字后方可外委修理。
第八章 报废与处置
第四十条 设备报废每年组织一次,特殊情况可按需要办理。设备管理中心根据设备状况及设备使用年限,编制报废申请表与财务科一并审核,经机电副经理、生产副经理同意后报经理批准实施。
第四十一条 设备固定资产报废的条件:
1、设备老化、技术状态落后、耗能高、效率低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老、旧、杂设备;
2、无修复利用价值或修理费用超过重置价值60%的设备;
3、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健康,改造不经济的设备;
4、遭受意外灾害,损毁严重,无法修复的设备;
5、国家或行业明文规定的淘汰设备。
第四十二条 经鉴定符合报废条件的设备,财务科按规定上报集团公司,报废的设备残体按集团公司核定的价格有偿处置给山能机械集团公司。
第九章 信息化管理
第四十三条 根据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要求,规范操作,确保设备信息的准确实效。各单位确定专人负责,对信息系统内本单位设备进行核对,从系统内导出本单位设备由机电班长负责核对现场设备。为保证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发现现场设备与系统不符的,及时上报设备管理中心,以便及时更正。
第四十四条 每月25日前将本单位设备明细以及与系统核对情况一并报设备管理中心,不上报的罚单位500元,出现错报、少报或漏报的,每台次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
第四十五条 凡以后检查发现现场设备与系统不符不及时上报的,每台对单位罚款100元,罚电脑操作人员20元,机电班长50元,联责机电区长,主管区长各50元。
第四十六条 设备管理信息系统以各单位的设备信息为基础,设备编码、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厂家编码、设备类型、单位编码、修理单位、资产编号、产权单位等信息为基础字典,基础字典由机电处(设备中心)统一维护,各单位无权擅自增加、删除、修改。
第四十七条 确保在用设备、备用设备、设备库存和报废等信息与设备管理系统保持同步。
第十章 奖罚
第四十八条 机电设备管理中心承包费用范围内发生的所有费用,节约的按节约额的10%奖励设备管理中心。
第四十九条 因生产需要,公司领导安排通过设备管理中心购进的配件经经营科确认后费用转经营科。
第五十条 因生产需要,经公司领导平衡急需购进或维修的设备、配件,发生的费用经生产副经理签字后由公司承担,不在设备管理中心所承包费用内。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公司每年组织一次设备清查。账实不符的每台罚使用单位500元,联责单位机电区长、主管区长各50元。
第五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联系使用单位安排工作,单位接到通知后无不不遵从或故意拖延时间的,罚单位500元,联责主管50元。
第五十三条 办法中涉及的奖罚,以整改单形式下发各单位,经单位确认签字后在月度考核中兑现。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他文件与本办法抵触的按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生产管理程序文件以及公司其他文件相关规定为准。特殊情况写明原因后经专业领导和生产副经理签字方可减免考核。
机电设备管理中心 二零一三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