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黑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管理的通知_黑龙江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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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黑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管理的通知
各普通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的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的完成质量和水平,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各类科研项目管理办法,针对目前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出以下要求:
一、科研项目变更
1、科研项目一经批准立项其研究内容一般不允许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应由项目组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申请中须说明变更原因,变更前后的情况,以及变更对于项目的影响,并填写黑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研究内容变更申请表(附件一)。
2、科研项目组成员因工作调动、外出学习、身体健康等原因,需要变更人员、调整项目组成员顺序和分工的,须说明理由并由变更前和拟变动后的项目组全体成员签字,并填写黑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人员变动申请表(附件二)。
3、科研项目应按期结题,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组应在项目结束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并填写黑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延期申请表(附件三)。
各申请表一式三份,由项目组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以正式公文(函)的形式向省教育厅科技处提出变更申请,省教育厅科技处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处理意见。申请未得到省教育厅科技处正式批准前,项目应按照原来的研究计划进行,项目组和学校不得擅自变更。
二、科研项目结题验收规定
1、科研项目批准前的研究成果,只能作为该项目的研究基础,项目批准日期之后的研究成果才能作为结题验收的依据,论文的收稿日期、专著的出版日期和专利的申请日期应在项目批准日期之后,其他形式的研究成果以此类推。
2、项目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专利以及成果评议、鉴定证书、成果报道等,研究成果未注明“黑龙江省教育厅XXXXX项目”和项目批准号的不能作为验收依据;同时标注为多个单位立项项目的,只有批准立项时间在我厅立项之后,并且为国家级或省部级项目的可以作为验收依据。
3、理论项目的项目组成员前五名、应用类项目的项目组成员前三名的名字应体现研究成果中;项目负责人应至少以第一完成人身份提供一项主要科研成果,指导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可以以通讯作者身份作为第一完成人。
4、科学技术研究重点(重大)项目和新世纪优秀人才项目、海外学人项目中的科学技术类项目根据学科的不同项目负责人至少以第一完成人身份提供一篇3大检索文章。
5、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重大)项目和青年学术骨干项目、新世纪优秀人才项目、海外学人项目中的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根据学科的不同项目负责人至少以第一完成人身份提供一篇国家级学术报刊文章或国家级出版社出版的图书或被省市级政府部门以上及大型企业采纳的咨询报告。
6、项目申请验收须提供黑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验收报告(附件四),验收报告包括科研项目验收申请表、科研项目审批通知书、科研项目申请书和项目研究成果,依次装订成册,一式三份。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统一报送省教育厅科技处。
三、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黑龙江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重点、面上、指导)、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重点、面上、指导)、青年学术骨干项目、新世纪优秀人才项目、海外学人项目、高职高专项目以及由教育厅科技处和其他处室联合批准立项的各类科研项目。
附件:
1、黑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研究内容变更申请表
2、黑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人员变动申请表
3、黑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延期申请表
4、黑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验收报告样式
二〇〇七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