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新亮点_新环保法的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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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境保护法亮点
首次将“保障公众健康”写入总则第一条。
首次明确规定“保护优先”的原则。
每年6月5日定为环境日。
专列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明确公民依法享有获取
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扩大到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
加大排污惩治力度。对于拒不改正的排污企业,罚款金额可以
“按日连续处罚”,同时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等权利。
加大违法法律责任。比如拘留,行政拘留是四种情况:没有环境保护评价就要拘留;偷排污染物拘留;如果伪造、造假也要拘留;包括瞒报、谎报数据也采取拘留的形式。对于地方政府,不重视,不认真履行法律职责的官员,采取引咎辞职的制度。 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
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
将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新环保法亮点解读
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以151票赞成、3票反对、6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新环保法共7章70条,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在随后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环保部的有关负责人回答了中外记者提问。
这部经过“四审”的新环保法,在万众瞩目中出台亮相。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表示:“环保法的修改是针对我国现在严峻环境现实的一记重拳。”
参加发布会的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司长赵英民向民主与法制社记者表示:“新修订的环保法非常给力,法律条款中亮点很多。”
纵观新环保法,其中立法理念、监管机制及法律责任都是此次修订的亮点。
立法理念新
新环保法总则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公民应当增强环保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义务”。
信春鹰表示,环保法中每个人都是主体,都对环境污染有责任,环保问题要先从自身做起,同时也有与责任相适应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的权利。
监管机制广
新环保法第4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国家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别涛认为,第一,各级人民政府及企事业都应当依照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相应的一系列工作。第二,应当建立环境污染的公共监测预警预案。第三,污染可能影响到公共健康和环境安全时,要公布预警信息。第四,要启动应急措施,减缓污染危险。
管理机制转型
新环保法第20条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曹明德认为,在北京等各地已经实行区域联防联控的基础上,将区域联防联控写入环保法对该机制而言是一个创新。
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司长赵英民在发布会上表示,这项联防联控机制之前取得了比较积极的进展。此次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会给环保部门执法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
法律责任严
新环保法59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国家环境保护部法规司副司长别涛表示,此项规定为“创新的处罚规则”。
虽然新修改的环保法中罚款规定没有“封顶”的限制,别涛表示,罚款的数额及是否封顶限制是在专项的法律法规中规定,这部法目前还没有具体体现。
环境机构担责
新环保法第65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估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特别举例说明,厂家勾结、监测设备上造假、在运营防治污染的设施或者维护设施时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都需要与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新环保法亮点解读
这次修订的《环保法》的亮点在于:
第一,立法理念有创新。比如里面提出了生态文明,围绕生态文明进行制度建设,围绕生态文明采取一些硬的措施,考核机制,采用环境信用制度,法律责任很严格等等,原则制定好之后,原则、体制、机制、制度基本都是比较顺畅的。执法理念有创新。相比1989年《环保法》理念有新的突破,1989年的《环保法》还是经济优先,促进经济发展,这次《环保法》通过的,立法方面好得多。
第二,技术手段加强了。老的《环保法》在科技、教育培训方面一句话就带过了,这次刚刚通过的《环保法》,在经济投资、教育、科技等方面,比如加强环境风险调查,比如中共党中央进行的基础研究,包括环境的风险评估,评估之后有利于环境标准的出台,这是第二个技术手段加强了,包括环境信息建设。
第三,监管模式开始转型。传统的环境保护以1989年《环保法》为典型,它的环境监管是以点源为基准,一个个企业去监管,现在25年过去了,我们现在的环境污染是区域性、流域性的,包括农村的面源污染。《环保法》修改,产生了一些流域、区域的调整方法,比如对农业的面源污染,比如屠宰、养殖,它要求屠宰场、养殖场的选择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因为它容易产生面源污染,包括农村农药化肥施用也有选择和规定,大气雾霾,水流域污染专门做出了规定,水和大气的联防联控机制,对节约水进行了专门的调整。
此外,引入了许可管理,《水污染防治法》里有,许可证应该是综合性的许可证,包括水、大气、固体、噪声等等。《环保法》作为基础性的法律,这次在全国人大定调是基础性的法律,对许可管理做出了综合性的规定,并且现在强调,因为现在企业整个经营成本总体是比较高的,我在地方政府当了三年半的副局长,对此深有体会,比如有的企业开张要做影响评价和三同时,比如有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的,消防生产的,职业卫生的,水土流失的等等,加起来有六七个预评价。第四,监管手段出硬招,比如说查封、扣押全有了。因为没有查封扣押权,像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修订的时候有个拆除权,此次《环境保护法》对违法排污这些设备,规定了可以掌控可以查收,这些措施有利于查封违法行为。
还有行政代执行,如果让企业治理污染企业不治理的,环保局找人给企业治理,费用企业承担,这种硬招是比较多的。对于那些环境违法的企业,我们可以采取综合性调控手段,比如超标排污企业,国土部门审批的时候不给企业土地,企业想扩大规模不给你,企业的产品想出口不给你配额,企业想上市不给你上市,你已经上市了,你想融资不给你,比如不给企业供水,不给企业供电,措施是非常强的,有利于企业开展绿色生产和清洁生产。
第五,监督和参与体现环境民主的原则。这次《环保法》修订有个很重大的特点,原来是分为准则、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还有法律责任,负责,总共六章,这次修改为七章,法律责任之前专门设立了一章是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门让老百姓去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环境保护工作。
《环保法》真正设立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就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参与环境保护权,我们已经有了一定实际意义上的参与环境权了,比如公民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这也是环境权有序保障的形式,所以民主性是很强的。
这次有很重大的创新,让政府接受人大的监督,政府不仅接受NGO的监督还接受人大的监督,一年一次到两次,到人大或常委会汇报环境保护工作,人大可以进行批评,所以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的色彩是很厉害的。
第六,法律责任超严厉。很多是非常严厉的,比如拘留,行政拘留是四种情况,没有环境保护评价就要拘留,偷排污染物拘留,如果伪造、造假也要拘留,包括瞒报、谎报数据也采取拘留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