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买卖房屋涉税政策解析_房屋买卖税收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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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买卖房屋涉税政策解析
一、房屋住宅类型
房屋通常包括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普通住房往往可以享受一定税收优惠。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黔地税发〔2005〕123号)第三条:“我省’普通标准住宅’标准为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设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宅建筑面积144㎡(含144㎡)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二、购买住房环节
购买环节涉税问题较少,个人通常仅涉及契税和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财税字〔2007〕162号)规定:“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附建筑物、构筑物等转让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贵州省契税实施办法》(人民政府令〔1998〕38号令发布,2010省人民政府令〔2010〕119号修改并公布)第六条:“契税的税率为3%”。个人转让住房,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又《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收中普通住宅划分标准问题的批复》(黔地税函〔2009〕14号)即我省“普通标准住宅”标准为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设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宅建筑面积144㎡(含144㎡)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个人购买的普通住房,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得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第六款规定:“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一)契税
契税是一个较为特殊的税种,其他税种一般都由货物的销售方承担,但是契税是由房屋或者土地的承受人承担。契税税率为3%-5%,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目前国家对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给予一定优惠,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的规定: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1%税率征收契税。
也就是说,目前个人购买住房的税率执行情况如下:对家庭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按当地实际税率减半执行;对家庭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执行1%;对同一纳税人家庭购买两套以上普通住房的,从第二套起契税税率按当地实际税率执行;购买非普通住房的,无论是首次或者多次,都按照当地实际税率执行。
执行过程中涉及两个重要的概念:家庭和唯一住房。其中“家庭”已经在政策中给出了界定:即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组成家庭的概念。但是对“唯一住房”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可以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的规定,即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仅拥有一套住房。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但是契税属于财产税而不是行为税,签订合同不是契税的纳税条件。因此如果您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可以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2.印花税
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的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购买住房,无论是普通住房还是非普通住房,都可以享受印花税免税政策。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销售住房环节
主要有营业税及其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
1.营业税及其附加
营业税可能是个人销售住房环节涉及的金额最大的税种,近年来国家本着运用税收手段调控房价的目的,不断调整个人销售住房环节营业税的征免。自2011年1月28日起,按照《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的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对于个人出售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不再按照以前的政策区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均以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为基数缴纳,并于营业税同时缴纳。由于个人销售住房通常为偶然事项,一般无固定的纳税地点,因此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依据营业税的纳税地点确定,即依照房产所在地确定,房产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房产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房产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自2010年12月1日起由原来的1%提高到2%。
2.个人所得税
个人销售住房时,按转让收入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需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的差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的,按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1-3%,具体由地市级地方税务局决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以持相关材料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征个人所得税手续。2010年10月1日起,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优惠。
关于“自用5年以上”和“家庭唯一”的概念应当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一)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3.土地增值税
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的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不区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
4.印花税
对于印花税的处理,个人销售住房同购买住房,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的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个人销售住房,无论是普通住房还是非普通住房,都可以享受印花税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