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教学名师评选奖励办法_名师工作室奖励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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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教学名师评选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 [2001]4号)文件精神,表彰能够坚持党的教育方针,长期从事基础课教学,注重教学改革与实践,教学方法先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水平高的教师,根据教育部和中山大学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山大学教学名师评选原则上每两年一次,每次十名。评选时间一般为每学年的第二学期。

第三条 中山大学教学名师的评选遵循公开透明、公平推荐、公正评审的原则。

第四条 中山大学对“教学名师”给予表彰奖励,并授予“中山大学教学名师”荣誉称号。

第二章 评选的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评选的范围:中山大学教学名师的评选限于承担本科教学基础课(含公共课、专业课和试验课)教学任务的专任教师。

第六条 中山大学教学名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法律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治学严谨,学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2、受聘教授(含副教授)职务,能积极主动承担本科基础课教学任务。原则上年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00学时。

3、有较高学术造诣,并在长期的学术研究中取得公认的研究成果。有符合时代特点的教学思想,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4、教学效果好,主讲课程在国内、省内同领域有较大影响,自编有本门课程的高质量教材,擅长以先进的教学方法开展教学,学生评价优秀。

5、努力从事主讲课程的教学改革和建设,自觉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授课水平,重视助教队伍建设,对形成合理的教学梯队做出重要贡献。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评为中山大学教学名师:

1、未达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之任何一项的;

2、师德败坏,品性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3、教学、科研弄虚作假的;

4、违反法律、法规的;

5、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 评选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开展全校教学名师的评选工作,发文公布评选的基本要求、具体事项和推荐名额等。

第九条 各院系组织本单位教学名师的初评、推荐工作。由学院(系)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审核本单位教学名师候选人的资格和条件,并按期将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报教务处。

第十条 教务处将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名单汇总后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由委员会讨论批准公示名单,若无异议,即正式发文公布。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一条 对“教学名师”,学校应当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同时提供一定额度的教学推广经费。

第十二条 学校将举办全校性的“教学名师”示范讲座,推广名师的教学经验,进一步创造良好的教学氛围。

第十三条 教务处将定期编纂“教学名师”先进材料,邀请教学名师参加青年教师培训等活动,重视基础课中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

第十四条 荣获中山大学教学名师称号的教师,应当珍视荣誉,不辱称号,率先垂范,与时俱进,不断创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院系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初评、推荐细则,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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