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开发区重点产业投资优惠政策_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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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经济开发区重点产业投资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东营经济开发区投资新建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新能源、电子信息、有色金属压延及深加工、动车组零部件制造、石油装备制造、新材料、现代服务业、新医药、节能环保、电动汽车等重点产业项目,且投资新建的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开发区地方财政收入的企业,在享受国家及省、市规定优惠政策及黄河三角洲开发优惠政策的同时,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
第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重点产业投资项目,由开发区给予补助。在项目用地限额内,按实际土地出让金开发区纯收益部分,扣除国家规定计提的相关费用,根据投资规模和科技含量给予项目一定数额的补助。投产运营并经考核认定后,上缴增值税、营业税中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每年给予80%补助;上缴企业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部分,五年内每年给予等额补助。投产运营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额征收后给予等额补助。
(一)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新能源设备制造、汽车零部件制造、动车组零部件制造项目。
(二)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电子信息项目。
(三)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注册资本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汽车整车、新材料、石油装备制造、有色金属压延及深加工项目。
(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注册资金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基础设施、大型现代物流、四星级及以上酒店等现代服务业项目。
第三条 新引进的新能源及汽车零部件制造项目,在开发区标准厂房区、汽车配件园租用厂房的,第一年免收租金,第二年减半收取;租用区内企业厂房的,第一年给予30元/平方米的补贴,第二年给予15元/平方米的补贴。
第四条 新引进的银行、保险、证券类金融机构市级以上地区总部,新设立的区外集团公司总部、上市控股公司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管理总部、研发总部和销售总部等),创业投资公司,营业后,上缴营业税中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每年给予50%补助;新引进的银行、保险、证券类金融机构的市级分支机构,营业后,上缴营业税中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每年给予30%补助。
第五条 对新认定的或由外地迁入我区发展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优惠政策参照《中国石油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优惠政策》(东政发【2010】
1号)执行。
第六条 新引进的软件类企业优惠政策,参照《东营软件园入园企业优惠政策》执行。
第七条 重点产业项目优先安排项目建设用地,优先向国家和省、市争取有关资金等扶持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其产品和服务。凡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处置其土地使用权时,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八条 对投资数额大,且对财源建设和经济发展有较强拉动作用的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优惠的扶持政策。
第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建立项目会审制度,协助投资者集中办理有关项目建设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对重大建设项目成立工作推进小组,积极帮助运作。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