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质量管理奖惩办法_质量管理奖惩办法

2020-02-28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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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宏置业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奖惩办法

为切实执行国家关于质量安全的各种法律、法规,落实公司关于安全质量的管理制度,增强公司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维护公司的切身利益和核心价值,经公司研究制定如下奖惩办法:

一、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处罚办法

(一)、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保障技术措施的管理

项目部和监理机构应对施工企业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管理保障措施进行严格的审查,未经审查和批准严禁开工。

1、未经审查和批准私自开工的施工单位;已获批准但不执行已批准方案或执行不力的,对施工单位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并停工整改。

2、由于安全保障技术措施内容有缺陷而造成安全隐患,给予建设项目部和监理机构直接责任人500元以下罚款。造成轻伤以下安全事故的将对建设项目部和监理机构的直接责任人、项目经理、施工单位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3、施工单位违反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建设项目部和监理机构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将给予相关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下处罚。若造成轻伤以下安全事故的处罚标准同上条。(二)、施工安全用电

建设项目部和监理机构要对各施工单位的机具用电、照明用电、临时用电进行事前交底、事中控制。切实做到三级用电两级保护并进行TN—S标准接零接地,同时各级配电箱符合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1、施工前未对上述事项作出明确要求,而施工单位又未执行此标准的将对建设项目部负责人、监理机构负责人处以2000元以下处罚并责令施工方停工整改。

2、针对以上要求,施工方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彻底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令其停工整改。

3、对建设项目部人员和监理人员因执行不力或不作为,施工方违反安全用电管理规定未及时整改的,对建设项目部和监理机构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造成轻伤以下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建设项目部经理、监理单位处以1000以下罚款。

4、造成重伤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予以辞退并扣除半年的绩效工资。

5、造成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及以上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部门(项目)经理、分管领导予以辞退并扣除半年的绩效工资。

(三)、施工机具安全管理

建设项目部和监理机构要对施工单位的各种施工机械和用具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和验收。特别是对塔吊的四限位两保险、塔身结构、基础牢固程度、钢丝系统、吊钩系统进行全面的检查和验收;同时对进厂的水泥罐、搅拌机进行严格的检查。

1、对未经建设项目部和监理人员检查验收的重要机械设备(塔吊、水泥罐等)一律不准使用,否则将对施工单位进行5000元以上罚款和停工处理。

2、因验收不到位致使重要设备带病运行的将对建设项目部和监理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造成轻伤以下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建设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

3、在施工过程中施工方应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并对各施工器械进行定期保养和检修。建设项目部和监理单位应对施工方的以上工作进行适时的监督和控制。对违反以上规定者进行停工处罚、罚款处罚(1000元以下)或停工罚款处罚。对以上职责不作为或作为不利的建设项目部和监理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造成轻伤以下事故的将对建设项目部和监理机构直接责任人、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处以1000元下罚款。

4、造成重伤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予以辞退并扣除半年的绩效工资。

5、造成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及以上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部门(项目)经理、分管领导予以辞退并扣除半年的绩效工资。

6、因验收、管理不到位造成的散装水泥罐、塔吊等大型设备的倒塌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和部门(项目)经理予以辞退并扣除半年的绩效工资。

(四)、施工安全防护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各种作业平台、木工机具、“四口”、“五临边”按规范进行严格的安全防护;并对安全“三宝”进行规范的使用和检查。

1、建设项目部和监理机构应对以上事项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施工单位处以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并处以100-1000元罚款。

2、因建设项目部和监理机构的相关人员工作不力或执行不力,在较长时间(24小时内)未发现施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则对建设项目部和监理机构直接责任人、施工单位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若造成轻伤以下事故的对建设项目部和监理机构的直接责任人、项目经理、施工企业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3、造成重伤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予以辞退并扣除半年的绩效工资。

4、造成死亡事故(一次事故中死亡1—2人的事故)及以上事故的直接责任人、部门(项目)经理、分管领导予以辞退并扣除半年的绩效工资。

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处罚办法

(一)、质量保证措施控制

建设项目部及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质量保证措施进行严格审查,未经审查和审查不合格的一律不准开工。

1、对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保证措施,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而私自开工的施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并严令其停工整改。

2、对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保证措施,因存在问题而产生质量事件,则对建设项目部和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项目经理及施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3、施工企业未按已批准方案施工的给予1000元罚款并停工整改。若因相关人员未及时发现而造成质量事件的给建设项目部和监理机构的直接责任人、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处以500元罚款。

(二)、施工质量的事中、事后控制

建设项目部和监理机构的各级人员应加强施工质量的巡查力度,确保施工质量得到事中控制事后及时处理。

1、因建设项目部和监理机构相关人员控制不力或不作为致使质量问题未及时排除而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对建设项目部和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若造成较大工程量(50工日以上)返工的给予建设项目部和监理机构的直接责任人、项目经理处以1500元以下罚款。因计量突查发现问题对施工单位进行惩罚性返工的除外。

2、建设方和施工方合同中明确要求建设优良工程,而最终验收未通过的给予建设项目部和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项目经理处以2000元罚款。

3、对于建设合格工程的项目,若经政府职能部门最终验收两次未通过的给予建设项目部和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项目经理及施工单位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4、因质量管理不到位、管理失职致使出现单体工程经三次验收(需政府职能部门参与的验收)不合格,或经政府职能部门或中介检测机构确定为不合格工程,或必须进行较大的结构加固等较大整改的直接责任人、部门(项目)经理、以及与此事故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高管人员予以辞退并扣除半年的绩效工资。

五、因安全、质量给公司造成损失处罚办法

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事故直接责任人;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事故直接责任人、部门(项目)经理;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事故直接责任人、部门(项目)经理以及与此事故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高管人员予以辞退并扣除半年的绩效工资。

五、安全、质量管理的奖励办法

1、建设项目部和监理机构的各级现场管理人员对安全、质量管理有突出贡献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建设项目部和监理机构的各级管理人员直接负责的工程项目3个月内无安全事故发生给予其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3、竣工验收达到优良工程以上(含)的(非合同要求)给予直接负责的监理公司、项目部人员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007年4月18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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